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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霸王,理不下草民理闻

发表于-2008年03月01日 下午4:05评论-2条

——银行诉讼许霆的一审案件简评

请大家先看有关信息如下:

1·事情经过,2006年4月21日晚10时,陕西青年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2·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获得了银行提供的一份帐单,该账单的“出票人”一栏填写的是“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明问题atm机出自广电运通),“收款人”则是“广州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而进账的金额是19·6万元,与“恶意取提”案中丢失金额及其相近。据有关人士透漏:此笔款项的发生日期是在某银行取款机事发第3日,一审法院此案卷宗里面附有此项证据。

我的简评供参考如下:

1·我本身就是做过银行的,对于客户的这类恶意透支行为,一般就是互相补充个协议催促客户偿还;客户逾期不还或逃债不见了,银行去法院也顶多就是个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追回损失。我是从业多年的银行对这类事件,没有过提请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此案件是银行的柜员机犯错在先,许霆利用银行的机器错误、多取超过存款额度款项并逃逸在后;许霆并没有违反双方约定的规定程序,其行为顶多算是恶意透支;和某些人“贪官污吏等的贪污盗窃”根本就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情,适用的法律范畴相应也有刑事的和民事的两码区别。

虽然从许霆的角度就是银行自身的错误,银行仍然可以对失误导致的许霆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向法院以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去依法挽回。

3·但是银行迅速向柜员机器厂商分清了错误的责任,并且第3天还获得了柜员机器厂商的赔偿。既如此银行却还要以自己在先、许霆在后的错误关系,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欲置许霆于死地同时还要获取同额款项赔偿,就把双方都有过错的债权债务关系改变并混淆了性质;同时这种关系的损失,却已经不存在了。

银行在得到机器厂商赔偿后,机器厂商才有权追索自己的民事权利以挽回错误损失。银行应该依法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去协助机器厂商向客户许霆主张其权利,而不是又向许霆诉讼继续超额得利。

4·很明显银行要置客户许霆于死地并借机不当得利,同时恶意诉讼拿法律庄严开玩笑!按照理法来说法院应该严肃法律,并节省纳税人的财政耗费,宣布此案作废——不予受理!

令广大消费者悲哀的事实却是:银行自己有错在先,还借机要随后有错的“上帝”去死;银行自己把钱匿进腰包,还要设法让“上帝”再掏一份。

请问:这哪里是“为人民服务”的商家?这哪里是“人民共和国”的法院?

这不就象个官商勾结、枉法害民的阎王殿吗?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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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季锋 | 荐/季锋推荐:
☆ 编辑点评 ☆
季锋点评:

规划条理清晰,令读者很清楚的便能了解作者的意思。不愧为银行行家,

文章评论共[2]个
湘西南箫剑-评论

哈哈……自己的想法要是写进来就是绝文。小剑来过!
  【理闻 回复】:多谢赏光!我们银行也是由原来坐大,败了几次官司才认识到要善待顾客。 [2008-3-2 15:48:36]at:2008年03月01日 下午6:16

江心小舟-评论

从实质来说许霆存在的是道德问题,就好比一个路拾遗者,谁能说他有罪?银行拿自己的错误惩罚别人,想来无非是杀鸡儆猴;再者来说中国有一句古话叫:浪子回头金不换,用宽容之心待人。而银行对于有心归还钱币的许霆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很是让人失望!

  【理闻 回复】:多谢赏光!服务商家应该摆正和客户的关系,起码也要平等待人。还望赐教…… [2008-3-2 15:43:09]at:2008年03月01日 晚上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