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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和非法同居黑寡妇

发表于-2008年02月22日 中午12:45评论-4条

我不理解包养的含义,听说法律上也没有“包养”的解释,但“非法同居”在法律上有条文,是否“包养”就是“非法同居”,法律上也没有解释,没办法,我只好根据字典来“就字论意”了。

包,作为动词,是把东西裹起来的意思,养,是供给生活费用的意思,还有一种意思,那就是生育的意思,我把“包”“养”两个字连在一起,它的意思应该是:把某种东西裹起来,不显山,不显水,给她提供生存的物质条件,让她生育。

这种解释,既符合逻辑,又很有人情味,也符合自然的规律,高尚的很,可我在“让她生育”这个问题上犯糊涂了,为她提供了生存的物质条件就能生育了?这里应该还有一个前提,那是什么?那就是“给予”,“给予”是一种无私的精神,跟奉献差不多,没有任何的私心杂念,无偿的,利人的。

可是,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对他包养六位二奶的光辉事迹在供述中却声称:我与她们的关系,用“包养”二字基本上都能概括,十年时间,总账算下来,花在她们身上的钱物近五百万,真是触目惊心!我的钱都花在女人身上了,想想真不值啊!

对法律很精通,而且很有文字功底的许晓刚为什么也在文字上犯错误呢?这“包养”是好事,是能充分体现一位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奉献精神的好事,可他偏偏认为“不值”,党教育多年的高级领导干部,做出一点奉献就觉得“不值”,又何以教育下级干部,又何以得到二奶们的衷心拥戴呢?

法院以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判处许晓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并没有对许晓刚包养二奶的优秀事迹做出评价,只是从某个角度肯定了许晓刚厅长包养二奶的奉献精神,但法律明文规定的“非法同居”该受到的惩罚呢?没有了,既然许晓刚已经概括了“包养”的关系,并按照“包养”的范围提供了条件,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达到“生育”的目的,这过程已经符合“非法同居”的概念,法官们为什么视而不见,“定”而不判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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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首号狼柔情点评:

寡妇的文章很尖锐
建议以后在一个主题上多研究
多扩展
我相信这样会演绎为精品

文章评论共[4]个
首号狼柔情-评论

问好作者
  【黑寡妇 回复】:谢过版主!只是我的时间有点问题,嘻嘻 [2008-2-23 0:54:35]at:2008年02月22日 中午1:27

新颖话题-评论

别有味道的文章!
问好
  【黑寡妇 回复】:感谢您的阅读! [2008-2-23 0:54:58]at:2008年02月22日 下午4:20

卜玉梅-评论

有的法官也是政府的走狗!这是查出来了,不得不法办!
怎么没有当官的觉醒,那是国家的钱啊?!个人有何权利挥霍!!!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手段,损公肥私!明知犯法,却前仆后继!可悲!
  【黑寡妇 回复】:更多的可能是政治的需要吧!问好! [2008-2-23 0:55:47]at:2008年02月22日 下午6:03

呼唤的远山-评论

 文章对目前的社会怪胎现象,分析全情合理,很有针对性。at:2008年03月17日 晚上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