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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的悲哀(随笔)快乐一笑519

发表于-2008年01月17日 下午4:46评论-1条

自己花了10万元付清了购房款,刚住了两年,就被原房主王金平的妻子找上门来,讨要房子,不给房子,王妻和王母硬抢住了一间房放下一张铺住下就不走了。为这事,三年来,结果住在同一间住房的两家人,象仇敌似的纠纷不断,吵架是常有的事。我想谁遇上这事,都会窝心的。

这是央视3月7日中午“共同关注”播出的一期节目。

随着节目的深入,我才了解事情真正的经过。

原来,这房子是房东王金平与其妻共有财产。五年前,其妻外出做生意,临行前告诉王,一个月后回家,谁知,这一去,好几年没了音讯。王多方寻找无果,还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始终不知其妻下落。王感到失望了,无奈之下,只得另谋出路,重又找了一个“对象”,与“对象”一起拟订了一份卖房协议,将房卖给急于拆迁寻房子住的现住户。在购房协议上,王的“对象”假冒王原妻在协议上签了字。

当时,许是购房者求房心切,连房产证看都没看,就签下协议,将10万元购房款付清了,手上至今也没有产权证。

谁知,两年后的今天,王的前妻突然回家,她用自己的钥匙肯定是打不开自家房子了。因为房子已经易主了呀。当王的前妻得知房子已经被卖给这户人家,而房子至少还有自己一半产权,何况自己又没有签字,在多方寻找王金平无结果的情况下,于是,就发生了前面这种窝囊事。

那么,王的前妻这些年来到底去了哪里?原来,王的前妻去外地不久,遇上了车祸。为治病和生存,她本想通过打工嫌些钱回来,谁知天不随愿,最后落个一贫如洗回到家。

看到这里,我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在通讯条件如此发达的今天,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自己出了这么大的事,为什么不通过写信,或者打电话告诉家人?!这是王前妻主要过错之一,由于她这个过错导致了后面其夫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其夫认为她已经死亡,就做出了再婚、卖房子的决定。

而购房者则完全不知内情,心想,我只要与卖房者将价格谈好,签个协议把钱付清就行了。殊不知,这里还牵涉到一个法律问题,这就是购房者必须要搞清这个房屋的所有权,通过协议签订还必须拿到房屋的产权证。在没有拿到产权证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

据此,买房者只得是吃了个哑吧亏。由于王金平已经把钱用光了,无法退款。最后他们只得商量将现房租给现住户,以慢慢冲抵购房款。

这样的结果,让购房者是始料不及的。也这让我们观众也是料想不到的·

2006年3月7日下午2点初稿2008年1月17日修改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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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文清
☆ 编辑点评 ☆
文清点评:

人怕的是做法盲,
所以应该多懂一些法,
这样可以保护自己的。

文章评论共[1]个
文清-评论

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吧!at:2008年01月18日 凌晨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