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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本大甩卖,人命三百块泽华

发表于-2007年12月17日 早上8:58评论-0条

“生命是无价的!”小学课本上这样说。

然而生命同样是脆弱的,生活在这个世界里,就不能避免意外的发生。矿难、车祸、空难、医疗事故……而这时,生命又不得不用金钱来衡量。

那么一条生命到底值多少钱呢?

首先,生命价值是历史拟订的。

“爷孙俩还不如牛值钱?”这是遭遇车祸的一位家属问的。

2005年4月25日,70岁的王爷爷带着两周岁的孙子散步,行至铁岭火车站北三铁道门附近时,孙子突然沿着立交桥旁边的台阶拾级而上,通过早已破损的护路铁丝网,走上铁路路基,身为爷爷的老王连忙追了过去,结果呼啸而来的火车扑面而来……

对于这一悲剧,沈阳铁路局作出了如下认定:“案发当日,那次列车以每小时113公里的速度,行至长大线469公里300米处左右,发现前方有一男子抱着一个小孩。列车鸣笛并采取制动措施,结果列车在减速中与二人相撞。二人死于抢越铁路线路所致,属一般路外伤亡事故,老王应承担全部责任。沈阳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178号《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我国铁路法,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每人300元)。”

面对这份认定与600元的补助款,胡老太始终想不明白,“咱家牛还卖个千八的,我这爷孙俩加一块,咋还不如个牛值钱?”是啊,不仅胡老太想不通,可能所有人都想不通。300元可算是跳楼价了!据说,“铁老大”作此判决依据的是27年前的文件——按那个规定,铁路方面除给死者家属解决粮票外,对事故死亡赔偿80到150元,最多只能补偿300元。可是,那时的平均工资才30元,这样的古董“文件”拿到如今实施,可以说是一个天大的幽默了。如果再弄点粮票补偿一下,事情就更加完美了!

这种用历史“文件”拟定价值的事情应该不在少数,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善了,可生命的价值并没有与时俱进,仍旧保留着那一份固有的沧桑。而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最高目标不是保障公民生存的权利吗?不是重视生命的价值吗?这件事让人感到的,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沉重。

其次,生命价值是人畜不同的。

与名贵的宠物比起来,恐怕最不值钱的,就是人的生命了。

吉林通化集安市,丁某骑摩托车和于家的狗相撞,结果人狗双亡,集安市人民法院经过3次公开审理后,判决于家赔偿丁家各种经济损失的30%,即1·9万余元;而丁家赔偿于家狗价值的70%,即1·4万元。一条人命1·9万元,好在还稍稍贵过狗命。

2004年3月26日《上海法制报》说: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因一起医疗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也是在当地,不久前一只名犬在宠物医院亦因医疗事故被治死了,法院按狗的价值判赔了5万元。面对这种对比,张老汉悲哀地说:“俺儿的命咋还不如一条狗值钱?”

同样是相撞,同样是医疗事故,人家狗咋就那么有“身份”呢?狗再怎么受宠,也是人饲养的,也是畜生,如果一条人命比狗命贱的话,我们真得找个犄角旮旯死了算了,好歹狗们也能摇摇尾巴,逗逗主人开心呀,而我们能干什么?

人畜生命价值的差距在现实中是真实存在的,毕竟那狗买时也是花了大价钱,而且狗的主人大都不是善茬,平民老百姓与之是讲不出理的,只能怪自己命贱罢了。“以人为本”目前在一些地方还是口号。

再次,生命价值是城乡有别的。

城乡差别不仅体现在生活水平、教育水平、文化水平等方面上,连生命的价值也是不一样的。

2006年01月24日,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3名少女同遭车祸,为何赔偿不同?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失去爱女的何青志夫妇在悲伤之余,发出这样质问和呐喊。而权威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知晓此事内情的居民纷纷表示,很难理解也无法从感情上接受这样的法律规定。

再以《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深圳人的“生命标价”为101·32万元,乡下人的“生命标价”为18·41万元。深圳城乡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大相差82.92万元。有人按某城市计委公布的生活费标准计算了一下,一个农民的人命=14000元,一条市民的人命=54750元。2001年广东“7·17南丹矿难”,因媒体介入、重点曝光,影响极大,每位死者获得了4万元命价。

这样的“同命不同价”与我们所宣扬的“人人平等”是相去甚远的。生命的本质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因为社会阶级又形成了不同的生命痕迹,生命的价值就产生了种种分歧。法律是保护生命的,但如果保护的个体形成了人为的差别,自然而然就会让人怀疑它的性质了。

最后,生命价值是中外相差的。

2002年5月13日,“5•7”北航大连空难的赔偿办法规定,每位购买机票的旅客,最高可一次性获得19·4万元的赔偿,最低18·4万元。北航大连空难的赔偿处理不仅果断,赔偿数额也大大超出了以往国内航班空难的法定赔偿标准。

同样是空难,2001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1999年4月15日韩国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一带坠毁,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不幸遇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4位空难死难者家属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元人民币。

不仅“4•15”和“5•7”国际和国内航线死亡的赔偿不同,在中外消费者交易价格一致的前提下,空难赔偿的最高限额的差距目前也十分突出,外籍旅客所获赔偿额为国内旅客的10倍左右。是什么导致这样大的差距呢,人命真的在不同地域,不同的工具上就有着那么大的差异吗?

看来,我们就是死,也要看好地方,也要给自己的家人留条“活路”!

总之,生命价值的衡量,现在还有着很多缺陷,“尊重生命”、“人人平等”我们不能仅仅挂在口头上。好在我们的法律在不断地完善,通过这些事件,国家也逐步改善着法律上的差别,缩小着人为的不公平现象。

用法律形式给人的生命合理“定价”,让“人命”不如“狗命”的价值倒挂现象不再发生,杜绝人命的城乡差别,中外差别,遏制住由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才是真正的实事,也是最为紧迫的事,才是以人为本的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才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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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苦渡点评:

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