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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冤案当终止十堰风云雨

发表于-2007年12月11日 上午11:54评论-6条

24岁的罗玉明近日终于结束了265天的冤狱之灾。这位之前从未到过福建的重庆青年因为子虚乌有的“盗窃罪”蒙冤,要不是家乡父老的努力抗争,他极有可能在福建度过一年半的“刑期”。

更让人感到吃惊的是,记者在“糊涂案”的发生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了解事情原委时,当地公检法部门几乎众口一词地宣称:我们疏忽大意了!

一个无辜者的遭遇

1999年9月7日,在福建省邵武市邵阳镇,一位自称叫罗玉明有青年男子因盗窃自行车被抓。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5天后留下卷宗:罗玉明,男,24同岁,染发,身高16.7米,家住重庆綦江县石角区亲民乡组。而事实上,小偷根本不叫罗玉明,而是罗玉明的同村人。警方仅凭供词留下了一份张冠李戴的作案记录。

这一年,真正的罗玉明只有17岁,有轻微的智力障碍,身高只有1.47米,从未染过发,连綦江县城都没去过,更不用说是到过福建了。

但倒霉的事发生了。冒牌“罗玉明”拘留期满后,又与重庆市潼南县人陈勇一起连续偷盗摩托车。陈勇再次犯案被抓,我交待同伙叫“罗玉明”,綦江县人,曾因偷盗自行车被抓邵武市警方拘留。于是,“罗玉明”偷盗自行车的卷宗被调了出来。根据此“案底”和陈勇的供述,武夷山市检察院于2000年4月19日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次年8月20日,武夷山市公安局在网上发布信息通缉罗玉明。

2005年10月9日,罗玉明以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寺时,被民警当场扣留。随后,武夷山市公安局派人赶到重庆,对罗玉明执行逮捕,带回武夷山市羁押。

2006年2月7日,武夷山市法院对罗玉明盗窃案做出一审判决:罗玉明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罗玉明稀里糊涂蹲了大牢,家乡村民感到不可思议。于是,50多位当地农民联名写了一份证明,证明警方所指发生偷盗案的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间,罗玉明根本不在案发现场。同时,罗玉明的父亲罗昭全和代表此案的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登其,也找到多组证明罗玉明不可能盗车的证据,并于2006年4月向武夷山市法院提出申诉。

4月21日,武夷山市法院下达再审决定书,认为原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前,本案中的关键人物陈勇也到武夷山市作证,认定这个罗玉明并不是他当初盗车的同伙。

6月30日,武夷山市法院就这起案件再审做出判决:原审以盗窃罪被判1年零6个月徒刑并已羁押265天的罗玉明无罪,当庭释放。7月4日,法院支付了罗玉明3万元补偿金。

咎由自取还是“大意”使然

据了解,在罗玉明一步步地走进冤狱的过程中,他从未为自己作一句无罪辩护,这是为什么?

罗玉明在接受采访时说,在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时,一位民警让他老实交代在福建偷车的事,说承认了就没事,如果抓到福建去的话,连父母都看不以他了。出于害怕,罗玉明承认了。

押到武夷山市后,检察院的人又对他说“你不承认就不能出去”。“法庭开庭时,因为(审判法庭)里有回音,我听不清楚他们(法官)问话,只晓得他们在问我,我有时就嗯一下,为了能回家,我就一路承认下来了。”罗玉明说。

武夷山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曾宪凯说,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对罗玉明进行讯问时,他承认曾在邵武市盗窃摩托车。

武夷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尹海毅说,检察院办案人员没有具体核实相关情况,仅依据办案经验,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已认罪,又有同案犯陈勇的陈述,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武夷山市法院院长陈戚芳介绍,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求材料后,认为案件情节简单,而且被告人已承认犯罪事实,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判定罗玉明犯罪事实成立。

“办案人员疏忽大意,过分依赖经验,没有对案卷中的疑点调查核实,是导致罗玉明错误被检控的重要原因。”尹海毅说。

因为没有实地深入调查,也没有对真假“罗玉明”的体貌特征进行认真辩认,罗玉明的违心认罪加上公检法三家部门一连串的“大意”,一桩离奇的错案就这样发生了。据了解,武夷山市公检法部门的领导对此“很痛心”,相关办案人员也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受到了处分。

荒唐判决之后的反思

尽管错案得到了纠正,然而这起看似简单的“糊涂案”令人深思。

据介绍,綦江县叫“罗玉明”的有108个。公检法部门为何判定罗玉明是犯罪嫌疑人呢?重要原因是罗玉明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直到再审被判无罪时,罗玉明才道出自愿“认罪”的实情:一直很害怕,不敢顶嘴。”

福建省公安专科学校副校长倪小宇教授认为,我国对保障公民权益有相当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但普通公民,特别是处于农村地区的农民,并不了解这些程序和制度,也不具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这也折射出我们在普法宣传中的不足之处,如过分强调惩治违法犯罪的威慑效应。

对于公检法部门在这起错案中的失误,倪小宇认为,“疏忽大意”并不能作为造成“糊涂案”的完全理由。表面上看,公检法部门是因为过于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某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重于片面追求结案率和办事效率。

倪小宇说,通过仔细研究案卷,不难发现本案证据上相互矛盾。如果办案人员工作再仔细一些,及时邵武市警方调取冒牌“罗玉明”被拘留时的详细案卷,对照陈勇交代的“罗玉明”与实际罗玉明在身高、年龄、相貌方面的差异,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判。

倪小宇认为,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三家部门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监督、制约的关系一旦不严格,严设置的法律程序就形同虚设,错案率就会大大增加。

这是2006年8月21日《十堰晚报》第10版《中国•视点》摘自于新华社的《公检法“大意”无辜者成贼重庆智障青年蒙冤判刑1年半》一文报道。

3日,在众多记者的注视下,新疆昌吉州公安局副局长甘旭杰代表州公安局郑重表示:“向祝军同志表示真诚的歉意!”米泉市公安局局长张粤说:“对祝军同志的错误收审和羁押表示万分的歉意,请你原谅!”随后,向祝军行礼致歉。

1990年,26岁的祝军涉嫌杀人被拘留,在米泉市看守所被羁押4年多后因证据不足获释。2006年秋天,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在宁夏落网,并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7年4月3日,昌吉州公安局本着“违法必纠、有错必改”的原则,向祝军公开道歉。

事件回放——

1990年,26岁的祝军是米泉市广播电视局广告部的业务员,他与开理发店的李建红谈朋友。因双方家长干预,两友好分手。

含冤多年

1990年10月22日,祝军的朋友捎话说李建红有事找他。吃过晚饭,祝军便去理发店。10月23日凌晨零时30分,祝军回到家中。

谁知23日凌晨,李建红在理发店里被人杀害,还惨遇焚尸灭迹。因为与李建红的特殊关系,加上事发前去过案发现场,祝军23日就被公安局当作“重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收容审查。

在收容关押了近3个月后,1991年2月2日,米泉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祝军决定。

“没办法,我实在受不了了,只有先招了,等案子交到法院时我还可以翻供。”祝军回忆说。对于自己“杀”李建红的作案方式,祝军当时交代了好几个版本;用手掐死、用棒子打死、用刀捅死……

祝军的父亲祝洪芳是的米泉市财政局局长,当时已退居二线。他始终不相信这起杀人焚尸案是儿子所为。他说:“根据公安部门调查,案发时间是凌晨1时以后,而祝军在零时30分就回家了,再没出过门,不具备作案时间。”祝洪芳为了此案无数奔波于米泉市公安局、昌吉州检察院及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

1994年10月,对祝军羁押4年后公安部门因证据不足,对他实施了取保候审。1995年6月,公安部门解除了取保候审,祝军恢复了人身自由。当时他已31岁了。

然而,已经恢复自由的祝军,在精神上始终背负着沉重的十字架。

真凶落网

2006年,这桩重大杀人案的真正原凶,在宁夏被警方抓获。

2005年,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一居民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当地居民丁某曾于1990年10月23日,在新疆米泉将“丽丽理发店”的女店主强j*杀害。2006年初,米泉市公安人员远宁夏,将“10•23”恶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丁某和马某押解回新疆。

丁某和马某交代,当年案后,他们逃回了宁夏老家。2005年,由于丁某和哥哥发生争执,哥哥一怒之下,将他在新疆的犯罪事实向当地公安机关告发。

2006年,昌吉州中级法院判处丁某和马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

赔偿未定

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公开道歉后,祝军久久没有说出话来……

祝洪芳说,祝军还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当年,祝军被释放后,曾获1万多元的补发工资。祝军及其家人难以接受:4年的人身自由被剥夺,17年来忍受精神煎熬,应得到更为合理的经济赔偿。

祝军说:“除了合理赔偿,我还要求对当时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此是2007年4月5日《十堰晚报》第a13版《中国•视点》摘自于新华社的《误成“强j*杀人嫌犯”,被关押4年之久,直至去年真凶才落网沉冤17年公民获道歉》报道。

这两篇报道均是冤案,也可以说是错案。第一篇报道:重庆智障青年——罗玉明蒙冤判刑1年半。报道中附有一张罗玉明被当庭释放,母子二人哭着走出法院的图片。母子二人冤哭的情景,令人揪心,心感不平。在2006年6月30日,虽然武夷山市法院就这起案件再审做出判决:原审以盗窃罪被判1年零6个月徒刑并已羁押265天的罗玉明无罪,当庭释放。7月4日,法院支付了罗玉明3万元补偿金。但是受过的冤屈,在心中能抹去吗?

第二篇报道:误成“强j*杀人嫌犯”的祝军沉冤17年。17年,是多么漫长的时间,对于一个普通、平常的人来说,一样是难以熬过,更何况是一个含冤的人呢?至于祝军要求对4年的人身自由被剥夺,17年来忍受精神煎熬,应得到更为合理的经济赔偿,以及还要求对当时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这两个要求,皆是合理的。

虽然说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可却冤枉好人。证据是法律的准绳。在两起冤案中,执法部门、办案人员都没有掌握真实的证据,而且与案件相对比,存在着矛盾。对于过分依赖经验,没有对案卷中的疑点调查核实的办案人员,当以给予撤职的处分!

法律真的在人人面前,都是平等的吗?然而并不是的。执法部门、办案人员的“大意”,使好人蒙受冤屈,对受冤之人来讲,是极为不平等的。不妨来换位思考,执法部门的任何一个子女,若是和罗玉明、祝军一样受冤屈,他们同样也去千方百计地寻找有力的证据,洗涮冤屈。有的办案人员,为了讲究办案效率,而草草结案,也是造成冤案的原因之一。

假如发生被判为故意杀人或者说抢劫银行的冤案,含冤之人被执行死刑,而真正的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在某一天,犯罪分子少入法网,执法部门、办案人员有谁能赔偿人命?对于办案“大意”的人员,不管他(她)的官衔如何,是否优秀,一定要立即撤职查办,追究责任,绝不姑息!办案人员应当有如宋朝包拯的办案精神。

常言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就像罗玉明、祝军一样,本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一个被冤判盗窃罪,一个被误当“强j*杀人嫌犯”。一些不明真正事理的人,七嘴八舌,议论纷纷,虚的说成实的,假的说成真的,颠倒黑白,是非不分,流言蜚语,对名誉或多或少,是有不良影响的。

中国制订的法律倒是不少,制订法律的目的就是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使公民有法可依。真正证据不足,类似冤案就会不断增加,所制订的法律,形同虚设,也会失去实质性的作用。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八个字,执法部门、办案人员不仅要时刻牢记,而且最重要的是要付出实际的行动。出现冤案,就说明未做到“执法必严”,即使案件再简单,也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律程序“缩水”,就会发生冤案。

这两则报道,不同的冤案,也给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执法部门敲响了警钟:办案须有真正证据,冤案应当永久终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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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南香余点评:

本文分析较为深入!能从政治上、法律上分析冤假错案的根源!材料充实,运用两篇报道进行分析,较有力度!所分析的“荒唐判决之后的反思”和最后得出的结论“办案须有真正证据,冤案应当永久终止”较有深度。确实是不错的文章!欣赏了!

文章评论共[6]个
babygirl-评论

哎,是啊!!!可悲啊!冤案还少吗?在这样的社会里真的少见了,冤枉的人的一生都被强迫地改写了,怎样也挽回不了失去的青春啊……
  【十堰风云雨 回复】:谢谢你的关注. [2007-12-11 14:01:08]
  【babygirl 回复】:呵呵不客气 [2007-12-11 15:10:21]at:2007年12月11日 中午1:19

珍珠玫瑰-评论

好。at:2007年12月12日 下午3:11

漫天飞雪飘四方-评论

这两则报道,不同的冤案,也给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执法部门敲响了警钟:办案须有真正证据,冤案应当永久终止。at:2007年12月16日 晚上11:07

冰雨缘-评论

 对于公检法部门在这起错案中的失误,倪小宇认为,“疏忽大意”并不能作为造成“糊涂案”的完全理由。表面上看,公检法部门是因为过于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某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重于片面追求结案率和办事效率。
at:2007年12月17日 凌晨2:22

珍珠玫瑰-评论

加油啊。at:2007年12月19日 中午12:37

漫天飞雪飘四方-评论

这一年,真正的罗玉明只有17岁,有轻微的智力障碍,身高只有1.47米,从未染过发,连綦江县城都没去过,更不用说是到过福建了。
at:2007年12月21日 下午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