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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理嫖客卖淫女该不该一半的灵

发表于-2007年12月10日 早上8:58评论-1条

有件事情自打懂事我便一直懵懂,那便是为何女人不能当妓女,妓女为何不能卖淫。

我对人权有着荒唐的认知,那就是我认为,如果一个人觉得杀人好,那么他就尽管去当杀人犯;如果一个人觉得强j*好,那么他就尽管去当强j*犯,至于这两种恶果如何,令当别论。一切所谓邪恶行为实则无不如此,用对或错,抑或法律去制裁惩艾,不胜纰缪。

任何一种行为都能决定或完全不决定某个人的人性,关键是将这种所谓人性放在一个怎样的条框里分析。

事实上,人不能决定任何事物,却能够决定自己。你想怎样都是自己说了算,那自己说了不算的人只是被某些条框桎梏罢了,并不代表他没有那些权利。

一个女人既然拥有人身自由权,自然拥有胡作非为权,至于这样的后果如何,那是另外一回事。

所以女人卖淫也属于人身自由权利,势不可挡。嫖娼行为也是同样一个道理。

我想某些国家之所以严厉打击嫖娼卖淫,只是为着这种行为的所谓性质而去严惩,这也是法律很可笑的对方,在维护人权的同时打击了的人权。

我个人觉得,妓女既然存在,就是有她的道理。你想啊,中国男人比女人多,那些找不到媳妇的男人总不能将处男之身荒废一生吧,这些男人势必要找个女人告别处男生涯。妓女的消失殆尽意味着强j*犯的异军崛起,这是很必然的事情。因为只有妓女才心甘情愿去卖身,任何一种除两厢情愿之外的非法肉体交易都能促使强j*与被强j*的法律罪名。

只要中国妇女人数大于中国妓女人数,商业妓女的存在就对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不然,中国妓女到是没了,有钱无处嫖娼的处男们可遭殃了,为了挽回尊严,不当强j*犯都感觉屈辱。

所以,首先我们应该站在人权上去肯定这种嫖娼卖淫行为。至于何以严厉打击这些行为,我们继续探讨。

其实我能理解共[chan*]党为了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做的种种努力与贡献,譬如打击卖淫嫖娼行为。你想啊,中国人多,流氓也多,流氓多,强j*犯就多。这是必然事件。

何况,中国男人还以朝朝三暮四吃里爬外著称,想要让一个女人驻守一个男人,那是天方夜谭。所以中国虽然女人少,但男人只会缺老婆,绝对不会缺情人。这样的结果是,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一旦男人们对外习以为常,警戒心就会有所懈怠。这样一来,妻子势必管中窥豹、顺藤摸瓜,直至拨云见日、水落石出。

这样的结果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那么和谐社会的美称又从何说起呢。所以某种程度上讲,严打卖淫嫖娼行为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当然,和谐只是自我慰唁,社会和谐了就不是社会了,所以当个笑话也无妨。

至于公开处理嫖客卖淫女该不该,这显然有悖人性。妓女也是人,只是当别人出卖体力、脑力、劳力的时候,妓女们出卖自己的身体。我觉得这种行为可以存在,你想,虽然那姑娘是她妈不慎生出来的,但思想和四肢长在姑娘自己身上啊。如果姑娘那天高兴了,打她妈也不是不可能。

所以姑娘们既然能够出卖母爱,就有可能出卖自爱。肉长人家姑娘自己身上,你管什么闲事啊。人家穷,饿了没饭吃,用刀削自己几片肉吃,你也管不着。人家觉得自杀很有气派,当即挥刀自尽你也没那资格权利阻止,别拿什么人性关怀耽误人家姑娘的积极性。这个世界上,该死的人总会死,不该死的人也会死,这是迟早的事情,如果某人觉得自己活腻了,想死,那就让她死呗。既然人家想死,就一定有了思想准备,即便没有思想准备,也有了身体准备,身体是人家自己的吧,所以你也管不着。

嫖客嫖娼,同样一个道理。

啰嗦了一大堆,意思是,只要是某人主观能动性获得释放,那么做什么事情都是理所应当,至于这理所应当对于别人是否是理所应当,我们暂且存而不论。

嫖娼卖淫本身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不懂为什么法律要制裁这种行为,还是认为这种行为不道德不健康,我觉得人性没什么好坏之分,或者跟什么狗屁道德有关。人性只要是天然的,那人生下来就杀人那也是好人。

所以公开处理嫖客卖淫女该本身就是一种对于人性认知的扭曲与侮辱,我觉得这样的人才是没有人性的人,让一群没有人性的所谓法律部门去惩治一群真善美的嫖客跟女孩,真是社会主义的败类。

不过这到有情可原,中国之所以大而不强就是因为那些败类,表面衣冠楚楚,背地禽兽不如。这些现象,中国公民也都看在眼里了,无需废话连篇。

对于以上我所阐述的所谓谬论,我不辩解,说了都是废话,不说就是真理。最后,作为一个“人”,我要向无数因种种原因不幸成为中国妓女的姑娘们敬礼!

本文已被编辑[文清]于2007-12-10 22:26:57修改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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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点评:

该与不该,
所有人的说法是不同的。
期待朋友的首发文章。

文章评论共[1]个
文清-评论

期待朋友的首发文章。帮朋友转到杂文版面了,问好!at:2007年12月11日 清晨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