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会议决定,上述法规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早在11月9日,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就在新华网、人民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以及新浪、搜狐等网站上公布,并向社会各界调查,征求广大民众意见,这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好消息,在社会上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引发了网民的热烈讨论。
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1999年,国家对原有的法定节假日进行了调整,增加五.一、十.一的放假天数,并调整周末休息时间,形成春节、五.一、十.一三个七天的长假。这种休假安排,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福祉,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即将出台的“法定节假日”新方案,将传统节日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仅休息时间增加,假日次数增多,分布更加合理,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构建和谐社会,更加符合广大群众的文化和生活需要,更加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更加体现中国历史和现实国情,也更加人性化;三个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可以放假,是民意所致,也是民生需要。无疑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欢迎和拥护!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就看你站在什么角度去观察,站在什么位置去理解,用什么眼光去看待了。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面前,公民人人都有同等享受的权利,然而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又有几多尴尬,几多无奈啊!处于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职业的公民,又是几多欢喜几多忧愁啊!因此对这次国家调整法定节假日,在不同的社会公众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也就截然不同,产生的反响也就截然不一样。当亿万民众为此而欢呼雀跃的时候,却也能清晰地听到一种声音在叹息,在忧怨;虽然那声音是那么轻微,却是那么的不协调,不和谐!
那么,让我们循着那轻微的、不协调、不和谐的声音去寻找,看看发出这种轻微的、不协调、不和谐的声音者,究竟是何许之人?他(她)们究竟为何而发出这种不协调、不和谐的声音?
2006年4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正义报道:深圳市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工行为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和任意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他在采访时,恰逢老凌从广西老家赶到位于深圳宝安区松岗镇的一家造纸厂探望妻子刘梅。刘梅来深圳打工已经几年了,像这样夫妻团聚的机会,他们一年只有两次。老凌说:“在这里打工很辛苦,我一直劝她不要做了。”在老凌看来,妻子的付出和获得不成正比。为了每月1000元左右的工资,刘梅每天要工作15个小时甚至更长,从7点到17点30是正式上班时间,18点30到23点30是例行加班时间,有时甚至要工作到第二天凌晨一两点。“每天都只能睡几个小时”。在等待了两个小时后,满面倦容的刘梅出现在《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面前,刘梅说:“这么多年都已经习惯了。”刘梅仅是深圳600多万外来劳务工中的一员,她的劳动强度、生存状况,从某种程度上正是深圳600多万外来劳务工的一个缩影,在这里,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否已经成了一纸空文。
2007年10月3日《新华网》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来自湖南省岳阳市的袁正光去年大学毕业后,留在南昌一家经销晾衣架的公司工作。由于十月份是住房装修旺季,10月1日、2日,根据公司安排,他得坚守岗位。当记者问他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资时,他无奈地说,自己参加工作已经一年多了,平时就经常加班加点,但公司以当初约定每月包吃包住1400元为由,一直未发放加班工资。
2007年10月29日《兰州日报》消息:记者吕晟君在调查中发现,有超过8成以上的上班族,曾在法定节假日加过班,但是真正拿到加班工资的人并不多。在甘南路一家餐厅打工的小张对记者说,过节期间,他们店里的生意不错,但老板并没有因为生意好就给他们多发钱,更别说是3倍工资了。记者了解到,《劳动法》给予劳动者许多保障,尤其是在劳资方面,但节日加班应得3倍工资的规定,在这些劳动者的眼里,犹如“水中花,镜中月”。
2006年8月17日,重庆《法制报》记者唐孝忠在重庆江北区某建筑工地采访时,向来自綦江县的张某等几名民工了解“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情况,他们不以为然地说:“只要老板把该得的工资按时给了就已经不错了,哪里还想啥子加班工资?”据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工作未享受过加班工资。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扣留部分工资做押金,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
按理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维权,然而维权的道路又是何等的艰难!
据2007年11月26日《南海网》记者钟起的报道:海南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吴某为水电工,吴某上班15年来,时常加班却未领过节假日加班工资。2006年12月,吴某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公司补发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但被驳回。吴某不服该裁决,于2007年4月2日诉至法院。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偿付吴某节假日加班工资107439元。但至今也没有兑现。
2007年9月20日《南方网讯》报道:广州番禺南沙电力有限公司在职维修工蒋达伟认为,入职12年来的加班费都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付,他将自己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充支付51万余元加班费,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此案在南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在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及加班时长等问题上僵持不下,至今也未达成调解。
2007年8月13日《河南工人日报》刊登一则消息:番禺一公司王勇等68名员工向工厂要求补发两年的加班工资百万余元。近日王勇等人联合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是啊,一个小小的员工,要向一家公司、一家企业,乃至一个腰缠万贯的大老板要权益,那是何等的艰难啊!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监察人员说:“除了‘监管失效’,令员工和劳动部门头疼的,就是员工维护合法权益的繁琐程序。”据介绍:“员工与企业发生诸如欠薪、克扣加班费等劳动争议后,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必须经过劳动仲裁。但由于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上诉,一个完整的程序走完,必须经历‘一裁两审’。走完所有程序,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员工而言,半年时间无疑是漫长的等待。而且即使员工胜诉,执行问题依然棘手。以前也有官司打赢了,雇主也答应赔钱,但却不兑现,一直拖着!员工没有工作便失去了一切,哪里还能同公司耗下去呢?”纵然你花得起时间,赢了官司;那么赢了官司之日,也就是你离开走人之时!
如今,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劳动者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和普遍,有人曾形象的说:你说你要双休?你要法令节假日?你和老板去要求权利?我估计老板会对你说:双休?行啊,我这没,你换个有双休的地方去吧。然后,老板第二天将你辞退,立马在公司门口贴出:招不要求双休日的职工一名。瞬间,排队应聘的人络绎不绝。现实就是这么残酷、悲哀与无奈!一个劳动力的买方市场,你能有更多的要求什么?
西南政法大学王威教授在谈到目前存在的加班工资问题时说: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已经整整10年了,但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不依法给付加班工资已经成了顽疾,很难在短时间内根除,就其原因很多,但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
1、目前,《劳动法》中有关加班工资支付内容的实施停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而对于那些拒不执行“三倍工资”规定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的处理结果,也往往只限于要求企业改过,将欠发的工资一补了之。违法成本低下,是一些企业敢于违法的“动力源”。
2、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过高。虽然不少劳动者明知自己理应依法获取节日加班工资,但当他们的权益在现实中遭受侵害时,他们往往只能“忍气吞声”,大多数劳动者是不会投诉的,因为一来加班费的数额并不大,二来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有时即使他们在投诉中赢得了权益,但他们将可能因此失去“饭碗”。在“饭碗”和有限的加班费之间,他们无奈只能选择沉默。于是,加班费便成了加班者“可望而不可及”的馅饼。
3、克扣职工的节日加班工资,主要发生在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服务性企业,他们在加班费上装聋作哑,拒不发放加班薪水。
一种不协调、不和谐的忧愁声音,让专家学者都称之为“顽疾”,何况普通的员工,又如之奈何!
也许有一天,一个农民代表出现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里,向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一份神圣的议案:我们中国农民,千百年来就没有享受过国家的公休假日,是否也该给我们放放假了!
是啊,这个提议合情合理,一点也不过份吧!到那时,又该是怎样一种尴尬和无奈啊!
诚然,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侵害的案例很多,这里所能提到的仅是冰山一角。相信随着我们国家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遵法守法的企业和老板会越来越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那些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会越来越少,总有一天,一定会让那些已经享受到国家调整“法定节假日”实惠的人们,笑得更加开心,笑得更加爽朗;也一定会让那些曾经为此有过忧愁或依然处在忧愁之中的人们,露出欢欣的笑容!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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