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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可以不偿命?雪雨昭原

发表于-2007年12月07日 上午10:48评论-38条

前些时候在网上看到了一些有关的信息,说的是有关精神病患者杀了人,依据刑法可以免去死刑,因此在很多人杀人后为了逃避死刑,谎报说自己患有精神病。确实有一些人是真的精神有问题,他们被免去了死刑;而另一些人被医学专家鉴定为没有患病,依据刑法判处死刑。我在想那些被精神病者杀害的人们,他们死得该有多冤啦,被杀害了,可是杀害他们的人却可以继续活在这个世界上,沐浴着每天的阳光和晚霞。不知道他们会在九泉之下会想些什么?我想如果我是他们,我一定会死不瞑目的。他们精神有些问题,不是很清楚自己在干什么,神经错乱,难道说他们就真的没有错吗?我想不是的,或许在他们没有患病之前,他们就是一个脾性暴躁的人,他们身上也隐藏着暴力的倾向。这归根到底是一个人的素质问题,归根为一个人的文化程度和文明程度的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2•28”佛山灭门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文义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佛山市人民法院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黄文义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a区景安苑b座502房,与妻子蔡秋奕因锁事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文义手持铁锤连续朝蔡头部猛击。黄文义岳母陈妃月和儿子黄炜烽见状上前阻止,被黄文义持铁锤猛击头部数下。黄文义又手持铁锤将从另一房间闻讯出来的妻妹蔡魄恒猛击头部数下,致铁锤木柄断裂,后改用另一把铁锤继续击打。随后,黄文义持铁锤猛击暂住其家的药店工人梁秀花,梁倒地后,黄文义用尖刀朝梁的颈部又割了两刀。上述五被害人当场死亡。事后,黄文义想到其妻妹蔡冬桃与妻子关系甚好,便以岳母跌伤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为幌子,将蔡冬桃骗至医院后面花园,趁其不备用铁锤打击蔡的头部,致蔡冬桃当场死亡。作案后,黄文义逃往广州。2007年1月1日,黄文义被警方抓获归案。

这是一个真正患有精神病的杀人犯,他残忍地将六口人杀害。我不是很清楚精神病者的发病机理,不明白精神病患者行为发生异常的原因,但是事件中的黄并不是完全失去了控制力的,也不是完全地处在精神错乱中。他可以将别人杀害,并且手法熟练而残忍,这是一个完全的精神病者可以做出来的吗?还有他在杀害了家中五人以后,又能想到妻妹蔡,想到以岳母跌伤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为幌子,将蔡冬桃骗至医院后面花园,趁其不备用铁锤打击蔡的头部,致蔡冬桃当场死亡。这是一个精神错乱者可以想得出来的吗?他的思路不是很清晰吗?他的思想似乎也是清晰的。他确实是有精神病症状的,也许在他残忍地杀害家中五人的时候是疾病发作的时候,但是也许他并没有发病,只是因为与妻子争吵,被妻子的话中伤了,自己内心感觉到了屈辱和羞耻,所以一时显现了自己本性粗暴的性格和脾气,想教训教训妻子,不幸将妻子打死,当岳母和妻弟上来阻止的时候,也对他们下了狠手。因为妻子的话侮辱了他,所以他内心觉得妻子及妻子的家人都看不起他,都在侮辱他,所以他难以抑制心中的愤怒,对他们动了杀心。这种人在家中极有可能是一副大男子做派,万事都以自己的意志为准,有可能脾气极为粗暴,动不动就使用暴力,妻子及家人稍有一些不顺他意的做法和说法,他就会觉得家人在侮辱他,瞧不起他。他对家人的恨意也逐渐积累,也一直对他们怀恨在心,才有后来的一触即发,打死妻子一家五人及药店工人梁秀花。

他被判了死刑,缓刑两年。我不知道在两年之后,他是否会被执行死刑,因为在很多被判了死缓的犯人,后来都是由死缓改为无期,又由无期改判为有期。我觉得他是死有余辜的,应该对其立即执行死刑。住该栋最高层8楼的一位阿姨介绍,502房有90多平方米,警方告诉她正在办案请尽量减少出入。她气愤地告诉记者:“凶手太残忍了,一屋子的人都被杀光了,连6岁的孩子都不放过。”如此残忍而没有人性的人,还应该让他活在这个世界上吗?

据《新京报》报道2005年6月25日,21岁的北京大学医学部大二学生崔培昭,在宿舍内被同班同学安然杀害。案发时,安然在教学楼与崔相遇,发生争执。后安然用事先藏匿的菜刀猛砍崔的头面部、颈部等数十刀,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扎崔培昭背部两刀,致崔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崔某仅头部和面部就被砍了20余刀,全身共被砍了80多刀。检方认为安然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的口供称,安然和崔某都喜欢同班的一个女孩,后来那女孩和崔某确立了恋爱关系。事发当天,安然想将此事和崔某说清楚,并准备了菜刀和尖刀,打算说不通就自残,以表白对女孩的感情。但是他的行为遭到了崔某的拒绝,于是他就举刀砍杀崔某。检方提供了一份精神病学鉴定结论,称安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安然的母亲要求对儿子重新鉴定。安然的母亲说,儿子从15岁开始精神就不正常,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已经有6年的病史。安然的律师提供了部分安然家邻居的证言,称安然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和母亲大吵大闹,搅得四邻不安。甚至有一户邻居为此搬家。

这是一起恶性的杀人事件,杀人者也是故意而为之,并不存在精神上的问题。母亲为了挽救孩子的性命,不得已才说孩子精神有问题。可怜天下父母心,哪个父母亲不希望自己的孩子生活得好,可是孩子的行为不但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同时也把母亲的心送上断头台。

作为一个母亲,以后的日子,没有孩子在身边的日子,该怎么度过;以后的每个日日夜夜,会有多少个失眠的夜晚,会有多少个孤独的白天,母亲将承受着一份怎样的思念之情;母亲的心该有多么的伤心,多么的痛苦,多么的自责,同是母亲,她能够深刻体会到另一位失去孩子的母亲的心情,可以体会那份辛酸和痛苦,也可以体会那份对孩子的思念和对生活的孤独,她的内心也许会从此背上沉重的十字架,那份一份心灵的枷锁;她再也听不到孩子的声音,即使是孩子与母亲争吵的声音,再也感受不到那种孩子生命的气息,即使是孩子疲惫的气息,以后的日子里只能在回忆里听到孩子的声音,也只能在回忆里感受孩子的气息。

爱不仅是一份关怀和温暖,有时候也能产生罪恶,可以把人送上一条罪恶的道路,可以把自己送上不归之途。爱是一种香水,可以让迷恋上这种香味的人精神错乱,不辨真假对错;也是一种致命的毒药,毒死的不仅是自己的心,也可能毒死别人的命和自己的命。有些爱是像鸦片一样的毒品,让吸食的人沉醉其中不能自拔,一旦失去了这种毒品,就会毒瘾发作,为了这毒品不惜杀人放火,有的人在失恋的时候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有的人在失恋的时候结束了别人年轻的生命,同时也将自己年轻的生命送上了断头台。

生命何其珍贵,怎么可以如此对待呢?身体发肤尚且受之父母,更何况是生命。我们没有权利随便处置自己的生命,更没有权利去处置别人的生命。我们需要爱,这个世界也需要爱。爱之前提首先是要真诚,如果我们深爱一个人,就应该多为所爱之人想一想。爱有时候不一定是得到,而是付出。既然不能得到所爱之人的爱,何不退出,祝所爱之人幸福呢?爱有时候是自私的,既然不能守住自私的爱,那么就付出宽容的爱吧,用爱宽容所爱之人。

我们更多需要的是博爱,爱社会,爱每一个人,献出一份爱,同时获得别人的一份爱。这样的爱可以让我们生活的世界变得更美好,可以让我们的生命更长久更有魅力,可以使我们的心情更年轻更有生机。

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邱兴华与其妻何冉风先后两次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7月14日深夜,邱兴华趁道观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一把砍柴用的弯刀和木棒分别到到各寝室向熊万成等10人头部各砍数刀,致10人死亡。次日天亮后,邱兴华将作案工具弯刀、斧头等物放入火炉及柴堆上,然后放火燃烧后逃离现场。7月31日上午,邱兴华窜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魏义凯家,以帮魏义凯家补盆子和合伙做干鱼生意为名,骗取魏的信任。当天吃完晚饭后趁其家人休息之机,用斧头和弯刀向魏义凯、魏妻徐开秀、魏之女魏金梅的头部连砍数刀,将三人砍伤后,抢得现金1302元。魏义凯因抢救无效,于9月9日死亡,徐开秀、魏金梅经鉴定系重伤。8月1日凌晨,邱兴华乘k357次列车返回安康,8月19日潜逃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月19日,安康中院审理后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依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一审宣判后,邱兴华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11月31日,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邱兴华递交了上诉状。

12月8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在庭审中,法庭主要围绕此案两大争议焦点:即对犯罪的原因的认定和是否采纳"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展开,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邱兴华的辩护律师张桦当庭提出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因其未提交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未得到法庭的采纳。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对此案择日宣判。省高院慎重研究后所做出的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邱兴华提出的上诉理由无有说服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维持原判。2006年12月28日上午九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案犯邱残忍地将十人杀害,可以说是罪大恶极,可是人都有求生的本能,邱谎称自己有精神病,企图通过这种方式为自己免除死刑,终没有成功。如果这样的人不死,我想被他杀害的那些无辜的亡灵真有可能变成鬼魂纠缠他一生一世。我不知道他的内心世界是什么样子的,怎么能如此狠毒地将十人杀害,纵然别人有不对的行为和言语,可是他竟能如此狠毒地结束别人的生命,难道他不知道那是十条宝贵的生命吗?

我不知道这样的人是怎样的一种性格,也不知道在他心里还有没有爱的存在。人只所以为人,是因为我们有区别于动物的地方,不只是我们可以直立行走,也不只区别于我们会使用高级的语言进行交流,更多的是我们有区别于动物的人格。这种人格包括人的思想,人的文化,人的道德,人的情感。人类是用文化和文明在支撑着的,如果没有了人类的文化,没有了人类的文明,人也就只是动物界里一种能直立行走的动物而已,它虽然有自己高级的地方,可本质还是一种动物。正因为人类有了不同于动物的人格,有了人类自己的文化和文明,人类才从动物界脱离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高级动物。

可是在像邱这样的一些人身上,我们看不到人的人格,看不到人类的文化和文明,他们不懂得什么是爱,不懂得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把自己的思想和意志凌驾于别人头上,因为一时的愤怒,残忍地结束了别人的生活。他就不想一想人的生命是多么的宝贵;他就不想一想那些人都有自己的家人和孩子,他们去了,他们的家人该是如何地伤心和痛苦,也许他们是家中的顶梁柱,他们走了,家人何以生活,用什么来维持生计,维持生命;他就不想一想他杀害的不仅仅是那十个人,他还杀害了他们的家庭,他们的亲人,他伤害了那么多的人的心;他就不想一想他的行为是多么的残忍和残酷,他也是在杀害我们的文明和道德。

这样的人别说没有有精神病,就是有精神病也应该处以死刑,没有像他杀害别人那样处置他已经是对他的仁慈了。

生命不仅仅是我们自己的,同时也属于给与我们生命的父母,也属于我们的其它家人。珍爱生命,不仅仅应该珍爱我们自己的生命,同时也应该珍爱别人的生命。生命是宝贵的,它对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机会,生命同时也是短暂的,所以我们应该在有生的日子里好好度过,既要充实,也要幸福快乐。让我们的生命充满爱,充满文明的装束,让我们远离罪恶,远离暴力,远离丑陋。彼此珍惜生命,彼此珍惜时光,彼此珍爱人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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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心灵苦渡点评:

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文章评论共[38]个
修铁钢-评论

杀人的人总是精神有点问题,那么就都可以不偿命吗?
  【雪雨昭原 回复】:  不能,应该根据是否有病,或者犯病的程度,和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定罪,我觉得情节严重的,不管哪种情况都应该偿命。其实换个角度,对于犯病者也是一个解脱。 [2007-12-10 17:34:22]
  【雪雨昭原 回复】:谢谢关注,十分感谢。 [2007-12-10 17:36:47]at:2007年12月07日 中午1:42

文若书-评论

我觉得有精神病也得杀掉,因为他已经是一个祸害了.
  【湘西南箫剑 回复】:无毒不丈夫,不支持! [2007-12-8 14:16:25]
  【雪雨昭原 回复】:  视情况而定吧,情节太严重的就应该处以死刑了,应该这样做对被他杀害的死者也是一个交待。谢谢关注,十分感谢。 [2007-12-10 17:36:27]at:2007年12月08日 中午12:12

悲秋道人-评论

可以再写一篇《如果精神病杀也可要偿命》
  【雪雨昭原 回复】:   谢谢关注,十分感谢。朋友的提议很好,希望有心情可以写出文字来。 [2007-12-10 17:38:26]at:2007年12月08日 中午12:58

淼尘-评论

站在被害者的角度,只要是犯罪者就都该杀,现在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之后,就给自己开一个精神病患者的证明,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还有一些人别有用心的在实施犯罪之前就给自己铺上这么一条免死令,钻法律的空子,我本人也喜欢看一些法制文学和报道,对那些杀了人却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也很痛恨,还有那些替犯罪者打官司,能把黑的说成白的所谓的有道义和职责感的律师,他们也可以说是帮凶吧,为了他们的律师费,也是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法律也有不完善的地方,一些法律也是正在完善之中。向作者问好!

  【雪雨昭原 回复】:  谢谢关注,十分感谢。朋友的评论让我感到温暖,我也深有同感。我国的法律看起来也是门类很齐全的,可是在很多的方面还不完善,希望可以尽快地完善我们的法律,让每个人都可以得到更多更全面的保障。 [2007-12-10 17:41:31]at:2007年12月08日 中午1:08

悲秋道人-评论

人们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当他需要上学、就业、结婚、生子的时候,他就会千方百计地隐瞒自己有精神病,一旦犯案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又千方百计地证明自己有病。法律有漏洞,有人就会钻空子。再者:精神病杀人不偿命,也给许多人以可剩之机:有人可能造假逃避法律,有人可以造假赚取不义之财。
  【雪雨昭原 回复】:说的是啊,要是站在人道的立场,那些真正患有精神病的人犯了杀人罪,应该根据真实情况免于死刑。可是站在那些被害者的角度想,只要犯了罪,就应该承受相应的惩罚。只有使我们的法律尽善尽美,才能使这样的惨剧更少一些,才能使我们的生命更有保障一些。谢谢关注,十分感谢。 [2007-12-10 17:45:39]at:2007年12月08日 中午1:19

床位招租-评论

古有"五马分尸""千刀万剐"之刑,此类人当以此刑,看他们还是不是精神病!
  【雪雨昭原 回复】:   谢谢关注,十分感谢。 [2007-12-10 17:46:21]
  【雪雨昭原 回复】: 朋友的话也有些言过了。 [2007-12-10 17:46:46]at:2007年12月08日 中午1:25

湘西南箫剑-评论

杀人也得看情形,自慰性质的可以不偿命的啊!
  【燎原百击 回复】:晕了!小弟注意别打错字啊,哈哈。 [2007-12-8 19:09:48]
  【雪雨昭原 回复】:  谢谢关注,十分感谢。 [2007-12-10 17:47:23]at:2007年12月08日 中午2:16

泽华-评论

法律的漏洞自然会有人来广为利用,如果真的有精神病,就该早早发现治疗,不能说有精神病史的人就放纵,就要让别人冤死。希望从根本上能解决问题。
  【雪雨昭原 回复】: 朋友说的对,是应该从根本上解决。如果真的是有精神病的人,就应该适当限制他们的自由,让他们在一定的范围里生活,这样可以减少别人所受到的伤害。谢谢关注,十分感谢。 [2007-12-10 17:50:06]at:2007年12月08日 下午3:12

组织上暗暗-评论

有精神病的人就不是人了么?只要是杀人的就得偿命!这是我的观点

  【雪雨昭原 回复】:支持观点。谢谢关注,十分感谢。 [2007-12-10 17:57:17]at:2007年12月08日 下午4:29

青葱小手-评论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雪雨昭原 回复】:支持观点。谢谢关注,十分感谢。 [2007-12-10 17:57:34]at:2007年12月08日 下午4:42

诗心品洁-评论

司法精神病鉴定不是无懈可击的科学,因此为一些枉法者打开逃避之门。再健全的法律也不是无懈可击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吧。
  【雪雨昭原 回复】:支持观点。谢谢朋友。 [2007-12-10 17:58:04]at:2007年12月08日 下午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