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大公司、单位、个人创建了文学网站。使众多的文学爱好者有了展示才华的舞台,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使网民足不出户,便能看到他人的文学作品。然而,有些人在从事文学创作时,写出来的东西不值一读。书中均是色情描写,也不知这些人在写作的时候有没有自尊、羞耻之心?众所周知,女作家九丹被网友称为“妓女作家”,她的作品之一《乌鸦》几乎全是性描写,她本不是妓女,为何写出那些赤luo裸的情景呢?古典文学《金瓶梅》被著名作家林语堂称为淫荡小说。如此的文学见世之后,低俗的人就大肆购买,便于工作其作者不仅一夜成名,而且出版社、书店、作者也赚了不少的钱。一些网站、出版社刊载、出版此类作者的文章,违反了互联网、出版物的规定,对于此类现象,当以严加惩处!
中国实力派作家有:北岛、北村、莫言、余华、苏童、王朔、史铁生、阿来、王安忆、贾平凹、张欣、铁凝、虹影、海岩、陆天明等人。从事文学创作,当以他们为榜样,向他们学习。作为一个写作的人,作品中应具有可读性、哲理性、现实性、新颖性、高尚性,走向大众化、生活化、多元化、通俗化。作品问世之后,要的是称赞,而并非是谩骂和制止。以色情文学成名得利,只是一时,想成一名真正的文学名家是不可能的。
在日常生活中,所出现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强j*罪,难道说与只图名利、不计后果的互联网、出版社没有关系吗?把文化市场比喻成一处广场,若广场内四处是饮料瓶、果皮、纸屑,脏兮兮的,还有谁愿意在广场上活动呢?出版社、互联网、书店等文化场所应彻底清除淫秽、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否则,文化市场将是污秽不堪。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的《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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