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活人让尿憋死”,意思是这种事绝不可能发生。活人竟让尿憋死岂非笑话!
然而,日前发生在首都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年仅23岁的湖南孕妇李某竟然就是活生生让“尿”憋死了!
由于固执而无知的丈夫肖志军一再拒绝在剖腹产手术书上签字,致使几十名医生“束手无策”,抢救三小时无效,“憋”死两条人命。这条新闻一经报道,立刻引发网上大讨论、大争议。中央权威媒体也坐不住了,纷纷以醒目标题报道和评论此事。
医患双方孰是孰非?站在患者一方说责任在医院:只看制度,不看病人;能救不救,等于谋杀。医院则拿出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来申明自身没错。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表示:肖志军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妻因延误治疗死亡,已涉嫌过失杀人。律师则说:家属拒绝签字手术,等同于放弃治疗……
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分析,过错显然是在患者家属一方。然而从“以人为本”来看问题,医院就缺失了“救死扶伤”的道义感。难道这真是“束手无策”的事吗?在“遵守制度”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生选择了“遵守制度”,于是,“活人就被尿憋死”了!
制度是应该遵守的,但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我们的传统文化总是强调“集体”的作用,否定个体力量能推进社会前进(2003年孙志刚的死亡,导致《城市流浪乞讨收容遣送办法》这一极为重要法规的废止和更新就是个体力量推动社会前进的一例)。正因为制度是集体制订的,认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改变整体制度,于是就形成“制度依赖”的惰性,一切有悖人性的事物都以制度为挡箭牌,逃避自身应负的责任。
再说“制度”本身基本上都是“主体”(本部门或本行业)自行起草制订再经上级部门批准实施的,根本没有经过“客体”的讨论或同意,其公平公正性就值得怀疑。而执行制度者就是制订制度者,为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即便制度有缺陷也不容个体来变通执行。
严肃如法律,也还有“法外开恩”一说,这就是彰显人性的至高无上。何况制度只不过是行政措施,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鉴于此,愚认为孕妇致死的主要原因是上级卫生部门13字的指示(着重在后面六个字):“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剖腹产手术是极为常见的手术,以我国的医疗水平,这个手术是毫无风险的。如果上级部门的指示不是那样斩钉截铁,医生们救死扶伤的天职会激发他(她)们做一次“违规”的手术也未可知,那后果就是天壤之别了。
不进行剖腹产手术的严重后果,有临床丰富经验的医生们当然知道,然而他(她)们宁可执行上级指示(那怕是错误的),对病人只能“束手无策”,完全放弃了作为医生的良知。这也折射出官本位在人们头脑中的顽固性。
至于医院以及权威人士把一切都诿过于当事人家属肖志军,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等的较量。医院一方都是高智商精通专业知识的精英,难道不懂得生命高于一切的道理?肖某是何许人?一介市井、村夫而已,而且愚钝、盲从,固执己见,又不相信科学,语无伦次,多次叫他签字不签,人死了就哭着说要签字,与白痴无异。这样的人不肯签字就难倒了所有高智商白领,竟然都“束手无策”,这些精英们岂非都和肖某的智商一个水平?
上级卫生部门指示“不得进行手术”的悲剧后果已然出现,但愿这桩不是技术而是制度上的“医疗事故”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对现行《条例》进行严肃的反思。
活人不能让尿憋死!(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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