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认为,科研本身就是经济界、企业界的事。企业应该首先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科研工作,用科研来推动生产,而不是坐等科研机构提供科研成果。德国政府制订的科研工作原则中明确提出,“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研究和发展本来就属于企业的职责范畴。现代关键技术更新很快,同科学发展有密切的相互作用关系,要求企业在科研领域中有自身的、直接的投资行为,而不是去等待利用现成的科研成果。”从政府发表的数字看.1989年企业提供了全部科研经费的63.5%,占全部科研基础上的71%;企业拥有的科技队伍,占全部科研人员的70%。这就保证了德国绝大部分科研工作是紧密同生产相结合的,而不是作为观赏的盆景。像西门子、赫希斯特、巴斯夫、奔驰、大众等大公司,都有自己的科研机构,共约700个。这些机构规模大、设备精良、人员素质好,是工业研究的中坚力量。
中小企业缺乏像大企业那样单独设立研究所的能力,但德国34个工业部门设立了96个联合研究协会,这些协会拥有自己的研究所。又与各大学、官方研究所合作,进行以应用和开发为主的科学研究,其研究成果供各企业使用。
政府作坚强后盾,为贯彻应用、开发、研究以企业为主的政策,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企业开展科研工作。援助的重点是资金和实力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援助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前者同项目挂钩。据了解,德国政府给企业的间接援助和直接援助的比例是,1978年是1.10,1982年改为l:4,日前已达到1:2。随着企业研究实力的增强.看来间接援助的比例在逐步增长。
德国政府给企业的援助,由研技部、经济部、国防部三个部门提供,以研技部为主。主要援助形式有三种;一是同项目挂钩的直接援助,目的是鼓励和加强企业某一方面的科研工作;二是为加强企业的科研和开发能力,用减免税收的办法资助企业雇佣科研人员和购置设备;三是资助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
德国企业申请科研资助的渠道较多,如派出青年科研人员带着企业的研究项目,到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将特定的项目有偿委托给大学生或研究所;同科研机构合作;对新技术或技术密集型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等。
科研机构主动配合企业科研唱主角,并不是说科研机构可以观望,而是要主动与企业配合。德国政府规定,凡是接受政府资助的大学和研究所,必须同企业进行合作,以保证重要科技成果能够迅速转让。
政府为科研机构提供基本设施和费用,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研究所想另辟财源,也必须与企业合作,这种收入不上交国家而由自己支配。德国的研究所商业意识很强,自身设有专门的推销人员,负责向企业推销研究成果,接受企业提出的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任务。
费郎霍夫学会是德国承担应用和开发研究任务最重要的科研机构。政府通过这个实力强大的学会,从科研上扶持、帮助企业。
这个学会下设34个研究所,共有职工2500人。主要任务是根据工业部门或政府的委托,从事应用研究。学会的科研经费2/3来自研究成果的收入,政府提供的事业费只占l/3。这1/3尽管少,但很重要。一是保证了学会能通过早期研究开拓新科学领域;二是确保研究所的科研水平;三是减少学会从事新研究项目的风险。
(于1993年2月22日)
本文已被编辑[悲秋道人]于2007-11-19 20:11:1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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