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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不适合中国国情子实

发表于-2007年11月07日 上午11:04评论-1条

——关于带薪休假的意见

国务院11月5日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应当说这是勤政为民,关怀民生,民主立法的正确举措,我举双手赞成!然而就“带薪休假”制度本身来说,我却有不同看法,认为它根本不符合目前中国的国情。既然是征求意见,那就是大家可以畅所欲言,那我就冒昧直言,谈谈我一介草民的看法。

首先,这个制度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任何制度,在民主国家,都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即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应当对所有应当的适用者都适用,并且对所有适用对象完全公平。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享受带薪休假的适用人群,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附加条件为“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我认为,休假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休息权利的措施和制度,那就应当对所有劳动者适用。这里没有把已经越来越多的,在农、林、牧、渔行业为业主打工的劳动者包括在内,因为它们绝大多数不属于“工商户”。还有绝大部分建筑、装潢、加工、组装、餐饮、娱乐、家政、服务等等以“农民工”为主的行业,很少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都是当年合同、季节合同,甚至多数没有合同。他们会从理应的适用者中被无情地抛弃。抛弃这两个占劳动者多数的群体,剩下的除了公务员和吃“财政饭”和“国资饭”的少数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少数人(这些单位中还有大量的“农民工”),还有谁呢?这,绝对不公平!

其次,这个制度很难落实。前几天的“华为事件”就完全可以证明。假如《规定》一旦立法通过,颁布实施。我相信,绝大多数老板,包括“国企”、“国事”的老板,更不用说“外企”、“私企”的老板了,都不会和打工者签订长期合同,甚至都不会签订跨年度合同。想拿着我的工资休假?没门!而且就目前的法律体系,你还真的拿他们没有办法!

再者,这个制度在目前情况下,只是给占劳动者中很少数的公务员和“国企”、“国事”单位中的少部分人,更加合理合法地享受改革成果提供法律保障。使他们本来就已很轻松的日子,更加舒坦。

综上所说,我认为带薪休假制度根本不适合目前我国的国情。要想实施,必得等到整个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法律环境相对合理,人人都享有同等的公平权利之时。至于目前,还是实打实地为普通劳动者制定一套合理的节假制度,尽量让他们享受到相对平等的休息权利为好。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接轨,也要根据自己的国情。体恤民生就要顺乎民意,为民办事就应办到实处。

说到这里,想起了我国庆黄金周后写的一篇拙文——《黄金周后论节假——关于法定节假日的遐(瞎)想》。在那篇文章中,我遐(瞎)想了一套我自认为合理的节假制度。虽说是遐(瞎)想,却也不无道理,这从网友的评论就可看出一点。因此,不妨拿来贴在这里,作为我反对带薪休假制度,提出的另一套节假制度的建议,或者叫“提案”(呵呵!可惜还没有这个资格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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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子实的节假制度建议(草民提案)

我们一般都笼统地把所有的节日和假日都称为“节假日”,但是,“节”和“假”是有区别的。“节”——节日,是指有纪念性或庆典性的日子,而“假”——假日,则是放假不工作的休息日。两者并不是一回事。但往往因节日同时放假,就成了既是“节日”,又是“假日”的“节假日”。比如现行的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节就是如此。法定的节日还有很多,如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七一党建日、八一建军节、九月十日教师节等等。至于民间俗定的节日就更多了。如中式的元宵节、端阳节、清明节、乞巧节、中秋节、重阳节等等;西式的情人节、愚人节、母亲节、父亲节、感恩节、圣诞节等等;更有民族和地方性的节日多如牛毛。如果再加上各种纪念日和国际上的这日那日,可以说天天是节日,日日不落空。但是“假日”就很少了。目前我国的法定假日仅有十天,即元旦一天和春节、五一、国庆各三天。至于每周的两天双休日,那是“法定公休日”而非“法定假日”,虽同属可以休息不上班,但概念是不同的。此外,国家还规定可以“带薪休假”,也属“法定休假”。但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那只是水中月、镜中花,看得见却摸不着,只有眼馋的份了。

按说,我们现在“法定”的可以休息的节日也好、假日也好、休息日也好,说句良心话,确实不算少了。我们算一算:每年法定假日10天、法定双休日104天,共计114天,如再加上法定带薪休假,按20天算吧(各地规定不同)(11月5日的国府院的征求意见稿改为最多15天了,没时间修改此处重新计算,您凑乎着看吧。——11月7日加注),那就是134天了。也就是说,“法定”您只可以每年工作365-134=231天,您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不用工作啊!假如您有幸是坐机关的公务员,那就更美了。因为除了以上的,再加上每个节假日前的那一天基本不用工作,每个周五的下午是清理卫生(包括个人卫生)时间,这些加起来是26天的样子,那就是说您每年最多只工作205天,好潇洒哦!

然而,毕竟我们老百姓都能够享受到公务员般的待遇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另想办法。虽然也只是遐(瞎)想,但想想也是一种享受,谁说白日梦不能让人愉悦呢?!那下面我就开始遐(瞎)想了:

设计原则:

首先,取消带薪休假,因为目前情况下要真正落到实处根本不可能。就按目前国家规定的10天法定假日,加上20天带薪休假,共计30天假日为准,重新设计分派假期结构。

其次,分清节日和假日,节日不一定要休息,假日不一定是节日。除春节以外,元旦、五一、国庆,以及所有其他目前的法定节日全部不放假,仅仅举行与节日相适应的纪念活动,算作上班。比如元旦举行新春茶话会、五一举行纪念游行和劳模表彰、国庆举行庆祝游行和其他庆祝活动。

再者,合理设置,全年平衡,长短合适,体现人文。

具体设想:

冬假:也就是春节假:12天,这样加上相遇的双休日,可以达到18~20天,从除夕前两天开始,可以过了元宵节。您可以不慌不忙地回家,节后还可以顺便到其他地方玩玩再回来上班哦!

春假:也可以叫做清明节假,6天,每年4月1日~6日,加上相遇的双休日,可以达到10天~12天,无论扫墓祭祖,还是踏青旅游,绰绰有余,好好享受大自然的无限春光吧!

暑假:每年的盛夏高温期间放假,具体时间可以由气象专家参与设定或每年根据当年气象情况决定,假期16天,加上相遇的双休日,可以达到22~24天,可以让我们少受暑热煎熬,还可以节约能源。当然,喜欢夏季旅游的,您有足够的时间,从容前往全球任何地方,尤其是南半球,那里凉快哦!

秋假:也可以叫中秋假或“家和假”、“亲情假”,6天,每年中秋节前两天开始,加上相遇的双休日,可以达到10~12天,无论是举家团圆,还是秋季旅游,不用慌张,痛痛快快地玩吧!

另外,如果考虑到目前很多人实际享受不到每周休息两天地双休日制度,干脆取消这个制度,每周还是休息一天,把省下的时间再多设几个长假,还能更多地分流出行,减少拥堵。

比如:

元旦8天,加周日可达10~11天;

春节20天,加周日可达23~24天;

清明8天,加周日可达10~11天;

五一8天,加周日可达10~11天;

暑假22天,加周日可达25~26天

中秋8天,加周日可达10~11天;

国庆8天,加周日可达10~11天;

假如元旦和春节赶到了一起,那就是足足一个月的长假,如果中秋和国庆赶到了一起,也有近一个月,好好地玩吧您哪!干就认认真真地干,玩就痛痛快快地玩!爽吧!

此项遐(瞎)想有四大好处:

其一,全部假日都以法定形式硬性规定明确,便于政府劳动部门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

其二,给人们以充裕的时间选择出行时机,分散出行人流,缓解交通压力;

其三,增加长假,扩大旅游客源和相关服务需求,有利于旅游和服务业的发展,扩大低耗节能型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机会,拉动消费内需,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

其四,遵从民族传统习俗,体恤民众情感需求,民心所向。改善国人生活节奏和习惯,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人心所往。和谐安康,民安国强,善莫大矣!

呵呵!遐(瞎)想完了,火车到站了,一声汽笛响,把梦也惊醒了,唉!下车回家吧,身子累了、肚子饿了……

——子实2007-10-7于火车上梦话实说

原文网址:http://ycm8660205·blog·163·com/blog/static/44731520079981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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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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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冰凤凰点评:

本文观点鲜明,且切和热点关注民生民计。只是如此设想,不知那些制定相关政策的高层是否能够考虑采纳。

文章评论共[1]个
dontbearer-评论

实际!!!at:2007年11月07日 中午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