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按照客观规律,毫不例外地已进入刑事犯罪高发,社会矛盾凸现,安全事故频发,对敌斗争复杂的非常时期。有效、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何把握化解社会矛盾这条主线,从策略上讲,应着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现由为民作主向让民作主的大跨越
历史上就有“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的经典传说。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臻完善,为民作主的司法原则逐步确立。但由于极少数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极少数司法工作者,与为民作主的司法原则背道而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大打折扣,甚至铸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人民对为其作主者缺乏应有的信任,以致投诉日渐增多,涉法涉诉的上访成为顽疾。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中国建立前后,毛泽东的人民路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放手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毛泽东思想的核心灵魂。借古鉴今,化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社会矛盾,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应当是一大明智的选择。也就是说从化解策略上就应作必要的调整,实现由为民作主向让民作主的大跨越。要通过民主选举的途径,层层由公民选举产生人民调解组织,将在社会上有文化、懂法律、有威望的年青人或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线上来。有效形成县、乡、村(社区)、组人民调解网络。充分利用他们生活、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本身就是人民群众中一份子的独特优势。左一点或右一点,当事人都不会斤斤计较,使他们信奉“日日面相见,不在上张在下张的常理。”让身边人说身边事,让身边人解身边结,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将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苗头的目的。有效减少和控制矛盾纠纷的升级和激化。要规范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对于村内发生的社会矛盾,先由人民调解小组调解,确实调解不成的再交村调委会调解,一般纠纷都应在村以下消化,经反复调解仍无法调解成功的疑难纠纷再报乡(镇)调委会调处,乡(镇)调委会除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疑难纠纷,且经过反复调解不成外,都不得告之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建立化解矛盾纠纷村为主的责任机制,有效强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责任。在实践中要因地制宜,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科学制定考评办法,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责任与乡镇驻村干部,村三大主干的工资、奖金、年度评先挂勾。有效强化其化解社会矛盾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激发其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坚持法度断案与情、理协调的大统一
依法办事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方略。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已被实践所认证,也逐步得到了公民的普遍认同。但由于目前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健全,一些领域、一些范围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范,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个别法律失控和法制欠规范的实际问题。尤其是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是很高,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法制意识不强,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举证不及时或举证不准确,以致案件的本来面貌得不到依法确认,而审判程序是严肃的,往往判决结果有违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意愿,深受委屈的当事人无法心悦诚服。不仅影响当事人之间和社会的和谐,更有甚者的是导致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出现,有的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连年上访不断,有意识地选择在特护期进京赴省上访,有的甚至出现逆反心态,成了上访专业户。严重影响地区大局的稳定,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日渐成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大量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都是由一般民间纠纷引起的,实践证明通过人民调解结案的民间纠纷几乎没有一个当事人再行上访叫冤的,这就说明人民调解的空间仍然还很大。只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法度与情、理的高度统一,把握相互间的有机协调,通过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的成功率就会相应地大大提高。一方面在调解实践中要把道理讲透,做到以理服人。在全面掌握案情,依法分析当事人的责任的基础上,调解人必须依法明确谁是谁非。不仅要对当事人讲清是与非,更重要的是要讲清是与非的原由;不仅要依法论是非,还要依理论是非。老百姓最信奉“话语讲得明、狗肉能敬神”的道理。只有你话讲到了位,道理讲得服人,当事人就是在经济上吃点亏也会无所谓的。因此,我们在调解实践中,一定要把法理讲透,要讲到当事人心知肚明,要讲到当事人心悦诚服。另一方面在调解实践中要用情感化,以情动人。人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情感支配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处在心态难以平静的非正常状态。如果我们只简单地告之以法,一般他们都很难接收消化,逆反心态会更加严重,不仅会抵制调解,甚至可能出现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升级。因此,我们在调解实践中,利用身边人说服身边人的基层调解优势,让当事人信任的村干部,邻居、老党员、亲朋好友去做工作,讲法律、摆事实,以心换心,以情动人,用真情唤醒当事人,让他们在迷茫中清醒,让其在充分信任的环境下冷静心态,换位思考,正确认识矛盾纠纷的起因、责任和后果。让其在平等的位置上自觉接受调处建议。真正达到心悦诚服的目的。
三、把握人民调解与“三调联动”的大对接
司法实践中人民调解具有涉及面广,工作压力大的特点,存在着法律、政策调整手段乏力,协议执行措施疲软的现实问题。从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出发,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人多、面广、贴近百姓的优势,进一步强化业务素质培训和专业队伍建设,有效规范调解程序和文书档案,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求。注重改进调解方法,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实现人民调解内涵和外延的有效拓展,确保人民调解与“三调联动”的大对接。
一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乡镇行政站所的作用,直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中有效宣传,贯彻落实行政法规,并运用行政法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在行政机关设立调解组织,在具体行政纠纷的调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方便、快捷,有群众基础的优势,让当事人平心静气地参与行政调解,心平气和地理解和接受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促进行政调解效果的提高,推动行政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人民法院应当聘任地方人民调解员担任诉前诉中诉后调解人,在民事案件受案前,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动员当事人到当地接受诉前人民调解。受案过程中还可以继续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接受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民事案件审结后,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实施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应当以调解结案为主,尽可能减少判决结案。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应主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的培训工作,并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是人民调解与“三调联动”的对接。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着力做好大调解文章。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建立调解工作领导机构,有效整合调解工作资源,并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督促、协调调解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在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设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县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体系,有效形成上下联动,行业联合、部门联手的调解工作格局。切实强化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改革发展的平安环境,服从和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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