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国新《婚姻法》颁布。然而新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做出解释。只是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我们可以粗略地区分一下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从行为方向上,家庭暴力一方对另一方施暴,侧重单方性。而家庭纠纷侧重双方与多方性。从危害程度上,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大,家庭纠纷的危害相对较小。从处理依据上,处理家庭暴力的依据不够明确,没有相对法律上的条文规定,解决家庭暴力难度大,家庭纠纷主要是夫妻之间根据家庭地位平等的精神来加以处理。
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和其他暴力行为不同。
家庭暴力的发生通常是一方对另一方施行的暴力行为,即有施暴人与受害人两者,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其中受害者多为女性配偶、儿童和老人。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从本质上来说可分为对精神上和对物质上的暴力;从对象上来说可分为身体暴力、语方暴力和性暴力。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殴打、捆绑、推搡、脚踢、威胁、恐吓、咒骂、讥讽、恶意诽谤、侮辱人格和尊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其中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对方等一些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重要表现形式。这就必然给家庭暴力产生的严重后果埋下“罪恶”的伏笔。
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在家庭地位上处于强势,使得施暴者作威不止,受害者在家庭地位上处于劣势,很多暴力行为在十分明显的场合却无暴力手段,加上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僵化观念,便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其受害者缺乏一定的法律维护意识,致使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者无从寻求帮助和投诉,使其恶性连绵长存,再现的频率之高,其后果也可想而知。
家庭暴力首先侵犯了妇女基本人权。以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例,据保守估计每天有两万至四万不同种族阶级的妇女受到殴打,其中至少有17万受害者的伤害程度严重到医院治疗。受害妇女在肉体上和心灵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使其丧失生活信心,长时间压抑,心灵被扭曲,容易走上轻生之路。其次,家庭暴力破坏家庭氛围。致使家庭破裂、子女成长,丧失上进心,严重可致使社会人才断代现象。最后,家庭暴力致使社会犯罪率升高,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前景。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罪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受害者心理与之前正常生活之间形成一个畸形落差,长此以往,形成畸形心理,容易引发犯罪,造成连锁反应,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因素纷繁复杂。同时,家庭暴力是发生在主体双方具有亲属性的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具有微妙性。施暴者和受害者二者的家庭地位、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等差异催生了家庭暴力的产生,可谓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留存于世的不光是辉煌的无价的珍宝,还继传着其中的不良传统。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礼教理论不仅成了封建统治者的工具,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掌握着国家、家庭的权力永远是男性。从而形成不良的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不良思想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这一走走了数千年。时至今天,有些人仍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推崇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深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建国以来,在国家和党中央的关注之下,采取了一些强有力的整治与教育等措施。虽然妇女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不断提高,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的残余并没有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文明的发展而消亡,这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
我国受现行立法条件的限制,法律不够完善,尚无完整配套措施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给施暴者有机可乘。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只有根据《宪法》、《刑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予以定性和处罚。法律上,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有《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只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而直接把“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标准的法定理由,其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差。执行和法律援助的力度差,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使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缺乏及时而应有的救济途径。
封建思想的残余仍旧影响着现今的人们,使得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到处可见。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大多数都受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水平与教育水平的差异影响。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产生。经济地位低的在家庭内往往没有任何发言权,成为受压迫和虐待的对象。经济地位高的会产生一种“优越感”,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安排。生活中,经济地位低的又不得不依赖于经济地位高的生存与发展,在夫妻间容易形成“低质量,高稳定”的婚姻现状。事实上,这种“低质量,高稳定”的婚姻,存在着不和谐和冲突,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重要隐患。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因施暴者教育水平低下,使得为人处事过于简单化和武断。往往会通过暴力手段解决家庭矛盾。另一方面,因教育的问题使得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不足,受到伤害时寻找不到合适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施暴者也难以认识家庭暴力是犯罪行为。
社会转型阶段的各种思潮不同程度地波及到婚姻和家庭生活,其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尤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家庭暴力。一些人为了贪图享乐,一味地追求金钱和美色,对婚姻和家庭产生了疏远感,使其渐渐忘却还有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感。促使了婚姻的变质和家庭的破裂,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采取暴力手段予以解决问题。社会转型阶段中的各种思潮的不良影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产生。家庭暴力的产生又导致婚变、家庭破裂等一些不良后果,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社会转型容易产生社会压力。社会变革与社会变迁是社会转型的重要表现形式,社会变革与社会变迁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单亲家庭等社会压力。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在家庭中就容易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针对家庭暴力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与完善,但仍带有滞后性的特点。一些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寻找不到法定的依据而难以维持社会的良性发展。另外,人们对问题的认识不够准确与深刻,其中文化因素占有很大部分。这些都给我们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的产生带来了一些阻碍与难处。
适用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施暴者打击力度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就有关家庭暴力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一般性的家庭问题,通常采取调解、劝说和教育等手段来处理。这种解决方式没有强制性和法律性,这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逃之在法律法规之外。长期以往,终究会影响社会稳定,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人们缺乏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认识。家庭暴力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他们常常把它误解成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施暴是理所当然的,是不违法的行为。人们认为家庭暴力不构成暴力犯罪。这也滋生了其更大的危害。一般说来,暴力行为只要是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而暴力犯罪为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的主刑与附加刑给予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处罚,给犯罪分子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失,也使社会缺失了相应的岗位上的人才资源。
封建传统思想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使得人们很难接受变化后的社会中应生的新的思想观念,在为人处事方法、文化上和心理上处于盲目之状,不能积极地去学习新事物。仍固守传统、囿于狭小的圈内。对新思想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一些积极进步的文化知识缺乏认识与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已脱离了社会的发展轨道,更认识不到一些问题背后的实质性的内涵。一方面,一些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认识不到其施暴危害性的犯罪性质,另外,受害者缺乏法律保护与维权意识,也使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频率攀升。社会文化断层现象也严重影响了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的产生。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与和谐的有力保证。目前,家庭暴力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求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仍有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的必要。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可采取的若干对策:
建立长期而有效的维权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预防、遏制家庭暴力并不是某个体或某个机构的事情,它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当今社会现实,放眼未来,努力创设一个良好的环境,从立法执法,从法律到道德,从家庭到社会,多层次全方位地予以关注。建立健全《宪法》、《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保障与维权的法律体系,使解决家庭暴力时有法可依,使受害者得到有力保护。切实把关注的目光放在可以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上,真正达到预防、遏制的目标。不要等到解决问题时缺乏相应的维权机制与防治措施而落入“梦醒了,无路可走”的可怕境界。
司法机关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反对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监督权。司法机关在预防遏制家庭暴力中应起着核心作用,司法机关是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的关键环节。为了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除重视立法之外,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打击方面,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的重点,加之相当部分的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持有错误的观点,误解了家庭暴力不属于司法管理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加剧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加大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面对面地接触家庭暴力事件,直接担负着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祛除误解与偏见,坚持正确的观点,行使好监督权,尊从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开设咨询窗口,提供法律援助,发挥社会调解机构作用,当受害者受到伤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该不该去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来寻找帮助,所以开设咨询窗口是为受害者创设了一条便捷之路,让受害者得到法律的援助与保护。另外要重视社会调解,这也是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的有力措施,既有经济性又有化解在萌芽阶段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咨询窗口来提供帮助,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利益。
加强立法、法制宣传与公民道德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虽然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很零碎,标准性不硬,有很多漏洞和缺失。原则不强,操作性差,难以给解决家庭暴力事件时提供可靠的法定理由。所以构建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从刑事、民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全方位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要加大法制宣传与公民道德教育力度。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介宣传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危害和犯罪的内容,提高公民的防范能力和自身保护意识,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感化不道德者,帮助树立正确的三观,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通过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以上即我对家庭暴力相关问题的认识,写作此文查阅了一些图书和资料,并得到了一位好友的倾力相助,再此一并感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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