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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中饱私囊,药品质量何在?十堰风云雨

发表于-2007年09月29日 晚上7:36评论-6条

2007年9月7日《十堰晚报》第a19版的《今日特稿》(此稿转载于《华西都市报》)中的《药监局腐败窝案中,一个借调来的“小卒”被判刑13年—— 临时工竟收受30万“好处费”》。在正文前面的导读令人发指:2007年7月10日,国家药监局腐败窝案的头号贪官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之前的7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药监局腐败窝案中涉案的曹文庄、卢爱英、王国荣、李智勇、马腾5人的受贿、玩忽职守罪。其中的小人物马腾,仅仅是地方上一家药厂临时借到国家药监局“打杂”的临时工,然而靠编排几个文号就合到了不法药商30万元的贿赂……

曹文庄、王国荣、李智勇、卢爱英四人的官均不小:曹文庄是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王国荣是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李智勇为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卢爱英为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

2002年3月,时年28岁的马腾被借调到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专项办工作。专项办分为三个组,马腾所在的组叫受理组。马腾的具体工作之一,是把注册司审查通过的药品在电脑里汇总整理后,制作出批准文号的报批目录,然后送到各级领导那里签发后,换发国家统一标准文号。但走完这些程序需要的时间是漫长的,制药企业早一点拿到批号就意味着早一天占领市场,抢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制药企业都想不遗余力地进行攻关,力争早一天拿到“国标”号……众所周知,没有“国标”号的药品是不能生产的,然而,制药企业为了达到目的,便用金钱买通批准“国标”号的相关人员,为自己在走入市场的道路上,大开“绿灯”。利益的驱使让制药企业良心泯灭,金钱的欲望令手握大权的国家官员无视严格按照规定批准文号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在许许多多的老百姓,看得起病,却买不起药。虽然国家对药品的价格有相关的严格的规定,可是,随着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的趋势日益越来越强,一些药品零售者欲壑难填,只想赚黑心钱,没有同情心。对于挣钱极其艰难的老百姓前来买药,是能欺则欺,欺一个,算一个;能蒙则蒙,蒙多少,是多少。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不妨来做一个假设,批准“国标”号的部门的官员不严格把关,把金钱看得重于生命的药品生产商,视同生命儿戏,药品生产出来,上市之后,受苦受害的还是老百姓。

贪官污吏真是可恶、可恨,贪财贪得到一时,却贪不到一世。一旦东窗事发,穷途末路之日便会降临。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望在日后,像国家药监局务必加强“国标”号的严批力度,使类似的腐败案件不再发生,让那些苦难的老百姓,能买得起药。

相关法律链接: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篇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的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了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篇 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的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民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篇 分则》《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的【玩忽职守罪】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第一章 总则》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发展和保护原则】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鼓励研发新药原则】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主管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主要职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附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第五章 药品管理》的第三十一条【药品批准文号管理制度】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产品。

附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第九章 法律责任》的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论证证书的;

(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 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 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附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第九章 法律责任》的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敬请诸位网友留言、推荐。谢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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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藤蔓居
☆ 编辑点评 ☆
藤蔓居点评:

利益面前没良心,金钱跟前没责任。

文章评论共[6]个
今生有雨-评论

是在哪抄的?毫无新意,建议你自力更生,发点有意义的东西,好不,求求你了。
  【十堰风云雨 回复】:我发此文,旨在揭示贪官为了金钱,不为百姓着想,既然你觉得我的文章无意义,你大可以不看就是了,不心说些废话。 [2007-10-3 13:02:52]at:2007年09月30日 上午10:33

珍珠玫瑰-评论

希望腐败案件不再发生,让那些苦难的老百姓,能买得起药。at:2007年12月10日 凌晨1:38

漫天飞雪飘四方-评论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at:2007年12月16日 晚上10:33

冰雨缘-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at:2007年12月17日 凌晨2:46

珍珠玫瑰-评论

加油啊。at:2007年12月19日 中午12:25

漫天飞雪飘四方-评论

呵呵,不错呀。at:2007年12月21日 下午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