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十堰晚报》(2007年8月17日 星期五)a19版中转载于《东南快报》中的《南京11岁的女孩当坐台小姐 一19岁大学生与其发生关系被批捕》报道:南京女孩晓岩从10岁起,就开始频频离家出走,并混迹于娱乐场所坐台卖淫。7月4日,11岁的她因与19岁的大学生吴明发生性关系被以强j*罪批捕。
当办案人员以涉嫌强j*罪拘捕了吴明时,他对办案人员喊冤:“不关我的事,我知道她不能满14岁,但是她先找我的,而且我们发生关系,她也是自愿的。”
荒谬至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篇 分则》的《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百三十六条【强j*罪】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j*罪】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j*论,从重处罚。
强j*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奸淫幼女罪已取消,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j*罪处理,是强j*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奸淫幼女的行为在犯罪上仍在区别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是自愿,均应本条的第2款的规定,以强j*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中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像吴明这种人,是一个人品低下、龌龊不堪的大学生,更是大学生中的害群之马。堂堂一个大学生,竟然做出这样的事来,岂不荒唐?!说到这里,我想提醒那些录取大学生的院校,不应当只录成绩优异、品德不端的学生。试想,如果一个大学生在学业上鹤立鸡群、超凡脱俗,而他却无一定的文化修养,高尚的人品,干出一些令所不齿的事,纵然取得了硕士学位,是一个博后,也是难以用所学的知识来造福于国家和人民。大学生拥有高智商,有些人做一些利国利民的事,有些人却做祸国殃民的事。前者是我敬佩、欣赏的人,后者则是我憎恨、厌恶的人。
晓岩是一个只有11岁的小女孩,正处于学校的教育阶段,却离家出走,在南京一些茶社坐台卖淫。晓岩懵懂而不晓世事,自是不懂得“人过留影,雁过留声”的道理、内涵、意思。不晓得一个人的尊严可贵,自己所做的事会不会遭到别人的讥讽、嘲笑和鄙视?
晓岩走上歧途与家庭也是分不开的。晓岩来自于一个单亲家庭,很小时父母就离婚了,她跟着妈妈一起生活。为了养活女儿,没有工作的妈妈在亲戚开办的工厂里工作,每天从早忙到晚。
考虑到学校离家比较远,又担心女儿每天坐车不安全,妈妈为女儿选择了住校。妈妈告诉检察官,从一年级到三年级,晓岩的成绩都很不错。然而到了四年级,晓岩迷恋上网络,彻夜上网,久而久之甚至在一些朋友的介绍下上成人网站。晓岩的学习开始直线下降,并且经常离家出走。唉。可怜天下父母心,年幼的晓岩失去了父爱,而她不明白母亲为了抚养她,用心良苦。父母的离婚,给晓岩在无形之中蒙上了一种无法擦摸去的阴影。
因此,从晓岩走上歧途的一事中,说明这样的一个道理:一个小孩的成长,家庭的教育重于学校的教育。倘若晓岩的父母没有离婚,那么,她的母亲也就不会每天从早忙到晚地辛苦挣钱了。负担也就会轻一些了,其中的任何一人,就可以多一点时间,对晓岩进行教育,让她一个完整无缺的家庭,感受到家的温暖,她也不至于走上歧途。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事实毕竟中事实,假设必定是假设。事实与假设,可以说是南辕北辙,逆向而行。令人感到无可奈何,摇头叹息。
“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我欲乘风归去,又恐琼楼玉宇,高处不胜寒。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转朱阁,低绮户,照无眠。不应有恨,何事长向别时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是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轼(即苏东坡)在《水调歌头》中所写的词句。特别是最后两句,更加显明地道出了世间的无奈和愿望。
最后,我也衷心的希望晓岩这个可怜的小女孩,能走出歧途,步入正道。
望众位网友对此文提出意见和建议,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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