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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恶徒,维护正义!十堰风云雨

发表于-2007年09月28日 中午2:33评论-7条

阅读《十堰晚报》(2007年8月17日 星期五)a19版《中国新闻》转自于中新社的《安徽阜阳少女遭强j*被挖眼案宣判 “挖眼色魔”被判刑》的报道,心潮澎湃,难以平静。

用“挖眼色魔”这四个字来形容被告人史效建,可以说是恰如其分,正确无误。当“1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安徽阜阳少女遭强j*被挖眼案一审宣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j*罪判处被告人史效建死刑,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2万元。”这些字引入我的眼帘时,对法院作出对史效建的宣判表示大力支持。此人太冷血、太无情、太残忍、太凶狠了。他将十七岁的胡英(化名)双眼的眼球挖出,并且将胡英强j*。胡英是一个年仅十七岁的花季少女,遭此不幸,未来的人生道路走得必定是痛苦、悲伤。一上双目明亮的人失去了光明,将来的生活顿时变得黑暗无比。胡英双目已盲,给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和不便。史效建用小刀对胡英的妹妹胡琴(化名)头面部划,后掐住胡琴的脖子,将其举起来头朝下向地上摔,当场致胡琴死亡。史效建将胡琴活活地摔死,明显是故意杀人,判处他为死刑,应之该当。一个降临于世间不足三年的人却不幸命丧史效建之手,令人感到痛惜不已。

虽然俗话说,人心都是肉长的。可是,像史效建这样灭绝人性的凶徒,有一颗善良的心吗?答案是肯定的,绝对是没有的。如果说有的话,他就不会干出如此凶残的事了。他的心必定是黑色的,而且比油墨、墨汁还要黑上许多倍。再者,法院判史效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2万元。8.2万元,不足10万,纵然是赔上82万、820万,胡英及其父母心中的那种伤痛,是永远也无法痊愈的。胡英双目已被挖出,胡琴已永远闭上双目,就算是扁鹊复生,华佗在世,胡英的双眼眼球不能恢复到和常人的无异之样。对于胡英的生命,也没有回天之力了。可谓是“人死不能复生,生者不能忘痛”。

报道的结尾是:宣判后,史效建表示要上诉。自古以来,皆有这样的一个至理名言,也就是八个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挖眼色魔”太蛮横无理、无视法律、草菅人命了。史效建杀人、强j*是事实,无可否认,上诉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篇 总则》中《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更何况史效建有犯罪前科,1991曾因犯强j*罪被判刑6年,1997年刑满释放。史效建竟然还要上诉,表明他愚昧无知,是一个地地道道、不折不扣的大法盲。

对于史效建这种不思悔改、重赴旧尘的犯罪分子,必当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同时,呼吁那些法官、律师能给胡英及其父母提供法律帮助。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篇 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明文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篇 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百三十六条【强j*罪】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j*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附3:

强j*发生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处理。强j*“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强j*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情形。对于强j*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j*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j*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处理。也即如果在强j*过程中另起伤害或者杀人的犯罪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则按数罪并罚处理;如果没有另起犯意,而是强j*行为本身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就按强j*罪一罪处理。

敬请诸位网友留言、推荐。谢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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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藤蔓居
☆ 编辑点评 ☆
藤蔓居点评:

丧失了人性的人,应该遭到应有的惩罚。伸张正义,维护人权,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文章评论共[7]个
六月的蜗牛-评论

   支持你,希望你能当个法官。
  【fengyunyuzhenlin 回复】:呵呵,我想我是当不了法官的,因为我只有初中学历。因家境贫寒,上完初中就没上学了,不过,我现在在写一本小说,快截稿了。 [2007-9-29 19:44:23]at:2007年09月28日 晚上9:36

六月的蜗牛-评论

  呵呵,好啊,我等着一睹为快。
  【fengyunyuzhenlin 回复】:你在上网啊??? [2007-9-29 19:47:51]
  【fengyunyuzhenlin 回复】:我的QQ是172246230     260154262 [2007-9-29 19:48:12]at:2007年09月29日 晚上7:46

珍珠玫瑰-评论

好。at:2007年12月10日 凌晨1:40

漫天飞雪飘四方-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篇 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明文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t:2007年12月16日 晚上10:22

冰雨缘-评论

如果没有另起犯意,而是强[已过滤**]行为本身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就按at:2007年12月17日 凌晨2:47

珍珠玫瑰-评论

严惩恶徒,维护正义!at:2007年12月19日 中午12:22

漫天飞雪飘四方-评论

呵呵,不错呀。at:2007年12月21日 下午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