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悲哀就是中华前途的悲哀
——透过重庆大东方行走学校看中国的法制和教育的悲哀
文 / 山水中云
我读了新浪博客首页[事件|伍毅母亲:儿子不堪毒打跳楼自杀新闻报道],为了确认这条新闻消息的可靠真实性,我查阅了有关消息报道的来源,证实这是数万起虐待学生的教育事件中的又一起。好在被害学生伍毅还活着,在心痛之余,我为孩子和孩子的父母感到万幸。倘若,伍毅已经不在了的话,可能又是一起说不清楚的无头案,校方大可以逞出一派悲天悯人的模样:一边谦虚的说自己教育失职,一边慷慨解囊,把收刮来的民财施舍一点毫末给受害的家长,即可瞒天过海了。
今天,我在这里不想替代法官大人来评判肇事者和主要连带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代替小伍毅的父母向政府当局喊冤申诉的意思。我只想说说读了一个母亲的呼吁,和看完大东方行走学校制造的骇人惊闻的事件的报道之后的感受。
按理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中,这种事件发生后,自然会依法得到妥善的处理,事件本身毫无复杂程度可言,何故还需已经心伤憔悴的母亲拖着极度的悲伤,为了心爱的儿子再度罄尽竭力的呼吁。是否仍需冯秋菊也要为此流出淋漓的鲜血,才能得到法律的同情和公正的裁判呢?
我不仅要问:法律何在?那些经常号称人民公仆的政府老爷官们,又跑到哪里去享受天伦之乐了呢?你们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捧在头上,是当玩偶护身还是一种愚弄百姓的“金字”招牌?很多事实说明你们无视宪法,无视法律法规,大东方行走学校的存在和起恶劣的行径已经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对于教育法规,宪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在宪法之下,教育部颁布了相应的教育法规和一系列详细的规定。尤其近几年来,关于教育司法问题,国务院和教育部及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可以在相应的官员的办公桌上堆成小山。而身为教育部门的官老爷们,你哪怕看了十年前的老皇历中的任何一条款;你哪怕记住宪法的一个概念,也不会让类似大东方行走这样的骗子学校出世!也不会让小伍毅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更不会让天下的母亲心寒!难道不是吗?难道做到这一点很难吗?
直到事件发生以后,竟有政府官员如是说:(详见:京华时报记者王一波的有关报道)6月4日,重庆市渝北区教委成职教科陈科长表示,大东方行走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问题。该校起初说办文化补习学校,后来办成行走学校,但里面也有文化补习成分,不算违规。陈科长说,他们也曾希望借此进行“择差教育”的探索,不过“探索失败了”。
何等显然的欲盖弥彰,只可惜这位的官员级别太小,也许是一只替罪羊。但竟敢胡乱断言:“不算违规。”我呼吁政府的高级官员们,用党纪国法认真查处一下,事件的背后肯定有金钱交易。很明显的一个毫无办学资历的学校——实际上是典型欺诈商人所办的“黑学校”,是谁给他们发的红头金字招牌?是谁让他们洗钱敛金的行为得逞?天下岂不一目了然吗?
回眸看大东方行走学校是否符合法规。众所周知,一所新办的学校,不仅需要完备的教学设施和完善的教育机制和相关的教学环境,最重要的是要严肃认真考核其师资力量。而师资情况的好坏,是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审批核准是否允许开办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的条件。那麽,是谁审批核准了重庆大东方行走这样一个根本不具备起码的师资条件的学校开办呢?又是谁在为暴力学校大开学校方便之门?是谁充当了重庆大东方行走学校的招摇撞骗的金字招牌?把堂堂的一个北京的孩子母亲骗的溜溜转,现在正发出了痛苦的哀鸣!
我们来简单的回放一下王一波的报道:“ 对于打人事件,大东方行走学校校长陈华认为自己有失察和管理不善的责任。他说,他并没让教官殴打学生。在出事以前,他对教官殴打学生的事了解很少。”陈华的诡辩实在谈不上高明,他自称没让教官殴打学生,仅此而已吗?我们再看:多个消息源证实,陈华曾说过对学生可适当打骂。对于“适当”界限,陈华承认他的认识也很模糊,“仍在探索阶段”。试问政府教育部门的高官们,你们看,陈华的嘴脸像个教育工作者吗?他连起码的良知道德都没有,还可以办学?还称得起什麽校长吗??他的资格靠什麽得来的???无独有偶,他那所谓的“仍在探索阶段”和重庆市渝北区教委成职教科陈科长所谓的“择差教育”的探索,何其相似乃尔!是偶然的巧合吗?不,绝不是!陈华和他的那位同宗兄弟陈科长纯属是一丘之貉,他们是用这些所谓高超的论语来愚弄国人,来混淆视听,妄想继续掩盖他们的丑恶行径。
再看陈华雇佣的教师或教官都是些何等货色!他们具备师德吗?他们学过《教育心理学》吗??他们经过《教育学》的培训吗???没有!他们可怜的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竟似一批黑社会打手,纯属一群无天枉法的流氓野兽。
中国有大法——[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教育法],由国家主[xi]胡锦涛在2006年6月29日亲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xi]令第 五十二 号,下令于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还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xi]令第50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宪法第三十七条凛凛然然写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况且,现在陈华之流侵犯的是一群学生,是一群未成年人,是一群孩子们啊!
我禁不住的要问:国家的大法何在?国家的法律何在??所谓的党纪国法何在???陈华是个商人,是个流氓无赖式的商人,是个骗子和典型的奸商!那麽,重庆市渝北区教委的那位陈大人又是什麽呢?躲在幕后的陈大人的上司及上上司又是什麽呢?难道能说他们也是一群法盲?也是一群酒囊饭袋??也是一群贪赃枉法的罪恶帮凶???人们不愿想像他们究竟是一群什麽,也无法想像他们究竟在干些什麽。但中国的百姓实在不敢面对当今社会法制现状和教育现状。有多少无辜的孩子被赶出国有学校,那些堂堂正正的“人类工程师”竟也冠冕堂皇的把教育的责任推向社会,推给孩子的父母。不知造成有多少个小伍毅还在类似的黑暗中备受身心折磨,仍有千万个母亲在为孩子的未来长叹。
小伍毅的遭遇仅仅是一个并非很惨烈、令人震惊的非典事例,似乎已经是司空见惯,似乎国人已经麻木。像大东方行走类似的学校在中国还有多少,比大东方还极其名躁——表面玉锦泛花而内里腐臭浑浊的学校究竟还有多少?请问政府的教育部门的高官们,你们花着纳税人的钱,喝着百姓们供给的琼浆玉液——那是百姓的血,你们可知是多少?你们能说得清楚吗?是否还需要再有更多的小伍毅事件发生、再有比小伍毅更加惨烈的血腥事件出现,你们才能从那红裙绿酒中惊醒!
让我们一起看看小伍毅的母亲冯秋菊的哀鸣:“无数事实证明重庆大东方行走学校完全背离了党的教育方针,是一个以暴力手段残害青少年的新型渣滓洞,我这个做母亲的要给我的孩子及还在学校忍受这种折磨的学生讨回一个公道。试问,在高唱和谐赞歌的今天,重庆教委为何还批准这样的学校,你们的监管职责哪里去了?这些孩子来自全国各地,这种学校能培养什么样的下一代?。现在北京已有3个孩子出来了,见穿迷彩服、剃光头的就想打,报复心理十分强烈,我们家长痛不堪言。我呼吁有关部门,呼吁社会各界,救救这些孩子们吧!!!”
面对法制的无奈,教育的腐败,冯秋菊发出了一个善良母亲的哀鸣。在这哀鸣中,让百姓们深深感受到法制的悲哀和教育的悲哀。
教育的悲哀岂不是中华前途的悲哀吗!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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