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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立法”的随想藤蔓居

发表于-2007年09月01日 中午1:41评论-2条

闻听国家正在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犹感到一阵高兴和欣慰。对于个人隐私予以应有的尊重与保护,这是我们国家以人为本、保护人权法治理念的反映和体现,也是国家与民族自我能力的提高与自我意识的伟大觉醒,是社会精神与道德文明的重大进步。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商务印书馆)第1506页对“隐私” 一词是这样解释的:所谓隐私是“人们不愿告人的或者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透过这个文义解读的背后,我们可以发现,隐私的事不分对错、好坏性质之分,只有领域与空间之别。凡只要是个人的私事而且自己又不愿意告知与公开,对别人不造成影响的事,个人应该完全享有自主权,用现在时髦的话说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这个解释的核心立意就是强调个人生活自由权,自己生活与自己的事情无须别人过多的干涉,以求得个人内心、生活、学习与工作的安宁、清静与自由。

然而,反观我们的国人,喜欢打探、传播、制造别人奇闻逸事的习惯由来已久,习惯性、干涉性与反复性绵延了几千年,这种民族性格的遗传差不多与我们这个古老民族的历史年龄一样的久远和漫长。再看看当今时代,大量的文学作品、浩瀚的民间传闻、数不清的流言蜚语里正充斥着别人的隐私;新闻娱乐、文化生活和街巷世俗正到处流传着别人隐私,侵犯别人隐私正在每时每刻每秒地发生着。

在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度里,发布、制造、传播小道消息以及关于某人绯闻的人倒是被大家认为是有能力、有门道的高明者。制造者描述得神采飞扬、神秘西西,听说者听得津津有味、激昂兴奋。发布者不但无罪,倒是有功之臣,人们不来制止,反而还可以添点油、加点醋,神秘地甚至是明目张胆地加以发扬与光大,极力发挥之能事。其实,我们每个人亲身的仔细想想,我们不仅是别人隐私的传播者、侵权者,实际上也还是隐私的被害者。这种民族劣根性思维所产生的危害性远比有形的违法犯罪更厉害、更毒辣。因为它伤害、丑化你没任何商量,伤害你的人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受到应有的制裁,传统的道德不但没有谴责,反而是允许与助长这样的恶行。尤其是网络平台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来源的渠道更加宽广,传播的速度更加便捷,挖掘个人隐私更加方便,因而透露和传播别人的隐私所产生危害将更加深远。利用其诈骗的有之,利用其发财的有之,利用其哗众取宠的有之,利用其中伤别人的有之,利用其打击报复别人的有之等等,特别是单位的领导查看你的隐私更是随意,由此严重地造成了人们生活环境的紊乱以及内心的那份宁静与安宁,轻的受害者苟且偷生,重的还会发生抑郁狂躁,甚至走向自杀。

因此,在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管好个人自己的口,守好自己的嘴,这是一个人起码的社会道德要求,也是现代人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否则,这个国家、这个民族以及人与人之间还有和谐与文明可言吗?对比西方文明的历史,虽然我们的经济正在发展、综合国力已今非惜比,但我们的精神文明与人们普遍的道德水准却远远落后于别人,我们这个古老而伟大民族的精神文明内核还在吗?

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思想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已经写进西欧文明国家的宪法中,尊重人、关心人与帮助人的观念已深深扎根于他们的民族性格之中了。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也明确地规定了个人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的思想,因此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民,我们应该自觉地反省自己的道德修养、道德行为和文明素养,需要重新审视 和修正我们自己的道德认识、行为与习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从自己做起,从尊重别人的隐私做起,这样,我们国民道德境界才会有一个质的提高,国家与民族才能称雄于世界的东方,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酝酿起草了,我们应为此感到高兴。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伟大的和谐的社会主义中国必将屹立于世界文明的顶峰。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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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小萍
☆ 编辑点评 ☆
小萍点评:

为国家在健全法律上的每一点进步都值得我们高兴!
随着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在无所不到的网络世界里,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也对宪法隐私权的扩张提出了新的要求,隐私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更是与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息息相关。
在我国因为隐私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有待全社会共同努力。

文章评论共[2]个
文清-评论

打听别人隐私,似乎是中国人的特长。问候朋友周末愉快!at:2007年09月01日 晚上10:42

#梅花香自苦寒来#-评论

国家在飞速发展,民之大计!强化个人自身意识,道德修养,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和谐的社会主义中国靠你,靠我,靠大家!全民动员起来为国家荣誉增色添彩,为自己的身心构建一片圣洁的领地!问好作者!at:2007年09月02日 早上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