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早新闻联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古修炼委员长发言:“在《两官法》执行情况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些是老问题,有些是新问题,有些要通过基层法院检察院自身努力加以解决,有些需要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帮助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委员长发言可谓全面准确。按委员长的意思,大概,也许,似乎,没准,也可这样理解:
“有些”检察官和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是习以为常的老问题。“有些”法官的不公正判案既是老问题,也是在不断发生的新问题。
“有些”法官职业道德淡薄,执法办案不严的问题,既是局部问题,也是全局问题。其中“有些”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明显错案,且不愿纠正也是可以理解的。
“有些”基层法院检察院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做法是有情可原的。毕竟在经济不发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办案经费很困难,将“有些”诉讼费、赃款作为法院检察院的经费是必要的。
“有些”检察官包二奶是老问题。“有些”法官两头吃是新问题。“有些”检察院,如深圳,装修检察院大楼既不是老问题也不是新问题,而只是一个小小的迷信问题。
“有些”检察队伍经常性出国考察的行程安排和资金落实的事不是问题。其中,“有些”是可通过基层检察院自身努力加以解决的,“有些”是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的。
“有些”检察官出点丑闻是难以避免的。其中,“有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有些”出国考察团持伪造的邀请函被查出遣返是不应该发生的。本来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获得正规邀请函的。对“有些”擅自伪造邀请函的中介公司应该严惩不贷!
大家应该理解:“有些”两官也是人,也享有出国考察的权力。不了解发达廉政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廉政建设将是很大的损失。而对于安排这样的考察确有实际困难的,就“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实际苦难,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然,委员长的“有些”在“有些”情况下、在“有些”检察官眼里,“有些”也是不成立的。例如在纪委书记曾锦眼里,所有人不是“有些”而是“全部”都是有问题的。只要先抓起来,适当动用一下双规利剑,就没有一个人能逃脱了。
而对某些群体来说,大概也是不适用“有些”这个概念的。例如不管是30万,还是100万移居海外的高官家属,不管是尚在国内的“高官”还是已经出国的“家属”应该“全部”没有什么好东西,而不是“有些”。
但是,借鉴马克吐温道歉的话说“议会里有些议员不是b*子养的”。我也愿意道歉的说“两官里面有些官员也还算是好东西的”,否则,我们连“有些”人的嘴脸也永远看不清了。
所以,委员长的话是绝对真理,咱的话就是相对胡言乱语。可按辩证法的观点,就算狗尾,其中“有些”也许刚好就对了呢。不过为保险起见,其中“有些”话,大概还是应该采用疑问句式,这样也许对保护自己不犯散布谣言罪,在必要的时候,“有些”可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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