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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公众的茫然与原则的坚守曹正玉

发表于-2007年08月28日 晚上9:57评论-1条

自交强险实施以来,除了“暴利”质疑,公众对其诟病较为集中的莫过于“无责赔付”原则。“明明是别人撞了我,我还要先赔他400元,这是什么道理?!”这一呼声表达了广大车主的郁闷和无奈。

随着争议的升温,笔者隐隐地感觉三方(车主、保险公司、保监会)对“无责赔付”的看法好象逐步“取得了高度一致”——取消交强险“无责赔付原则”似乎势在必行。

笔者在一种凄凉的心境中翻阅了大量的中外书刊,写作了拙文《交强险“无责赔付”,谁为你沉冤昭雪?》,文章最先发表在“东方法眼”,尔后包括人民网等多家官方网站予以转载。在那特定的语境,笔者只有“人生得一知己足矣”的欣慰。

在下始终认为:“无过失赔偿原则”这一国际通行的保险惯例,体现的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目的是提高赔偿效率和对弱者的特殊保护。通俗地说,保险公司理赔时先不考虑事故的责任是谁的,财物损毁了,先补偿损失、恢复生产再说;人员受伤了,先抢救治疗,恢复健康再说。至于事故的责任应当怎样划分,钱该由谁出,那是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事。车辆既然都强制保了险,意味着损失始终都得由保险公司“买单”,至于这笔钱保险公司相对于交管部门划分事故责任的时间,是先拿出来还是后拿出来,是快拿出来还是慢拿出来;是由无责方垫付还是由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调剂,这只不过是赔偿效率和赔偿方式问题。

近日广东、上海、山东等地陆续及时地推出了交强险全责方承保公司代无责方垫付制度。“该项制度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由有责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垫付无责方当事人的无过错400元赔偿款,然后再由无责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与有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内部财务制度予以解决,使保险理赔过程更加人性化和高效率。”(据8月25日《信息时报》、8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齐鲁晚报》)

交强险全责方承保公司代无责方垫付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我们姑且拭目以待;不过,保险公司能够坚守这一利民的原则不动摇,主动“给自己添麻烦”,这一举措应该值得充分肯定;相信绝大多数车主对保险公司此举也是欢迎和拥护的。

如果说公众对交强险“无责赔偿原则”的认识有一个从茫然排斥到理解欢迎的过程;那么,面对至今依然质疑“交强险有无存在的必要,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的公众,保险人能否从此得到有益的启迪呢?

如果说要回答“交强险有无存在的必要”尚须时间的检验;那么,在交强险运营一年的数字即将公开的当下,“责任准备金如何提存”已经成为了“关心”交强险暴利人士瞩目的焦点。

我真的很希望看到保监会到时候能够象坚持“无责赔付原则”一样挺直胸膛!

另外,我们的某些保险专家教授们,现在与其替保险人“帮腔洗刷”,和公众喋喋不休争辩交强险有无暴利,不如多做些保险启蒙和宣传的基础工作,堂堂正正地告知公众:什么是“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提取“责任准备金”?怎样提取“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怎样保证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进而更广泛地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的?

赢利是所有企业的天职,否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保险企业亦然。不过,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假如实现了利润,专家学者们更应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是怎样确保保险企业遵循政府要求的“不赢不亏原则”,通过什么方式把利润回报社会,回馈消费者。

对于任何一项政策的执行,我想相关部门只要心念苍生,时刻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着想,宁愿给自己“添麻烦”而尽量为消费者“解忧愁”,即使百姓暂时茫然“误会”,但假以时日,相信一定是能理解和接受的。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我们不仅需要象孙勇律师一样登高一呼的勇士,更需要象梁淑溟、马寅初等先贤一样的人,坚守真理和原则,即使不为当时所理解,然而铮铮铁骨忍辱负重,虽九死而不悔。后者较前者更难啊。

2007年8月29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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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文清
☆ 编辑点评 ☆
文清点评:

交强险已经定法,
法律不是所有人都满意的。

文章评论共[1]个
文清-评论

全面照顾到,好像不太可能啊!at:2007年08月28日 晚上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