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里,典型的“人渣”,数度入狱,数次被暗杀致残,他编辑的杂志以“淫荡和可耻”的男人和女人图片以及“猥亵和下流”的圣诞老人夫妇和7个小矮人等性玩笑,以及暴露“上帝创造”的生殖器为主要内容。极尽了淫秽色情的能事,而且编造了神父和生母lu*n伦的故事和漫画,如今只能站在被告席上了。
原告科韦(神父):我控告《好色客》杂志对我人身的侮辱。
被告律师:怎么侮辱你了?
科韦:他在杂志上发表漫画《宗教运动领袖科韦酒后和母亲在茅厕lu*n伦》。描写我在后花园和自己的亲生母亲lu*n伦性交。这是对一位德高望重的教会领袖的极端侮辱。
律师:科韦先生,不错。您说的这个漫画确实存在。《好色客》杂志确实刊登了这样一篇漫画。但我问您,您是不是备受美国人尊敬的宗教领袖?
科韦:当然,按我一贯的做派,美国人民是尊重我的。
律师:您是不是曾经有过lu*n伦的行为?
科韦:当然没有。
律师:那样,是不是会有人相信你会和您的母亲lu*n伦呢?
科韦:当然不会。
律师:既然这样,会不会有人在看这幅画后会认为或怀疑您有和自己母亲lu*n伦的行为?
科韦:没有人会相信你们这样的恶意侮辱。
律师:如果根本没人相信这事,该漫画便与言论自由有关,而与诽谤罪无涉。
科韦:任何正常的人也不会买这样的杂志。
律师:非常正确。可是买不买这本杂志是每个人自己的权力。看不看这样的杂志只是个人趣味高低的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趣味问题。趣味可以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法律只有对错的区别。
科韦:你会把这样的杂志给你的孩子看吗?
律师:这个问题和当前的案子无关。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我的当事人用这幅漫画表达他的价值观,及对正统的和虚伪的道德观进行抨击。尽管我丝毫不认同我当事人的价值观,也从不看他主办的色情刊物,但我喜欢这种允许不同价值和道德原则共存的自由。这种自由是我们今天得以享有诸多自由的重要前提。
我们不能因为一些人不喜欢某件事就不允许它存在,这是自由国家最基本的自由。我并不喜欢我的当事人拉里先生所做的一切。但我喜欢的是:我生活的这个国家,是我们可以自行做出决定的国家。我喜欢我可以拿起《好色客》杂志喜欢便看,不然便把它扔进垃圾桶或者干脆不去买。我喜欢有这样的权利,我在乎这个,你们也应该这样。
因为我们活在自由的国家,这是有力的概念,这是极好的生活方式。但自由是有代价的。有时候我们要容忍不一定喜欢的东西。到房间去,自由地去想拉里和他的杂志,有什么看法都行。若想为我们做出决定便得问自己;因为这里每个人都应当有自由,自由就掌握在你们的手中!若禁止某些人认为是猥亵的东西,有一天我们便会发现禁止在各种各样的方面均实施起来。最后我们便不能看或做任何事,那就再也没有自由了。
我们坚信:不受欢迎的言论对国家的健全是绝对重要的!确认自由交换的基本重要性,说出个人意见的自由是个人的自由,对追求真理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活力是必需的。讨论大众事务的动机可能好或不好,但,仍要保护!
我的想法是:谋杀是犯法的,但是替谋杀案现场拍照会成为《新闻周刊》的封面,甚至可以获得普立兹奖。……
同样性也是合法的,人人都做,人人都想做,不是吗?但是替性交中的人拍照或是替裸女拍照……却要被关进监牢,这是不正常的!
我有句话想对所有善良正直的基督徒和抱怨胸部和性器官的人说:不要对我抱怨,要怪就怪上帝好了!ok?耶稣说不要批判人,但你们一定会,所以请理智的批判,看清事实,究竟是什么可憎?
请看这是一张luo体女性,这是另外一张luo体图片,也许这些令各位憎恶,但是究竟什么更可憎呢?究竟是这个裸照,还是这个凶杀现场照片?是这个裸照,还是这个受核武器辐射患者?
政客和造谣生事者说色情书刊教坏了年轻人,而他们却说谎、欺骗、发动不“神圣之战”,看这些列队的军人,他们根本就不是人而是一群羊!
我认为真正可憎的是教育年轻人说,性是坏的、是丑陋的、是肮脏的;而将英勇定义为上沙场去打个头破血流,还要标榜什么为了人类的幸福,这些简直是胡扯!
性被贴上禁忌,难怪要出问题,难怪我们愤怒、暴泣、屠杀,可是我们扪心自问,究竟什么更可憎?是性还是战争?
(群众们齐声高喊:战争,战争!掌声此起彼伏……)
对我们来说,道德观念的自由(哪怕是色情道德的自由)状态,是政教合一的威权体制最可怕的敌人。尤其因为这个敌人本身也不太光明正大,所以一个威权体制往往可以崇高的名义,轻易将之变成全民的敌人。而一切对道德观念采取一元化立场的好心人,也都将轻易沦为道貌岸然者的帮凶。所以在一个看似干净的社会里,当色情刊物的言论自由被彻底剥夺之后,一切政治与思想言论的自由也就随之被取缔了。
喜欢一种自由的人,就需要容忍另外一种自由的存在。所以相信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能容忍性书大亨这次挑衅行为,承认尽管漫画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但没有超出言论自由的范围。
当《好色客》出价100万美元购买政客的婚外性照片,当色情狂揭露了一些道貌岸然的人的伪君子本色,当色情杂志销量不断增加,这些事实不是已经回答了一些问题吗?
因为,我们是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91〕(即权利法案第一条)保护的,那就是: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
这不是一个杜撰的故事,也不是一个虚构的电影,而是就发生在几年前的真实的案例。我们能够从重学到一些什么呢?
布鲁诺被烧死了,伽利略被监禁了,张志新被断喉了,老舍们跳湖了,上帝在创造善良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如果没有了阴影也就无所谓阳光。
如今,因为揭发自己的企业造假的发帖者在被拘留之后终于被放出来了,而又一个仅仅因为说商场死人的女孩又进去了,这就是我们拥有的自由?
标签: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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