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先看一篇报道: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新的工资数额,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又有所增加。
3月22日,国家统计局2007年第2号公告显示,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加2596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83·66元。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已就此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遵照这一标准执行。
呵呵!看来我们应当高兴,因为我们的人身自由权又涨价了!比去年整整涨了10·36元,上涨了14·13%还多呢!比我的工资长得还快,我的工资十年了才长了10·33%啊(您别笑话我,我们被遗弃的国企都这样)!
转而一想,不对啊,人身自由也有价格!过去我怎么没有注意呢?
因为执法者徇情枉法也好,急于冒功也好,您不幸被冤枉了。经过无数次的申诉、上访、批复、重审、再申诉、再上访、再批复、再重审……,您终于讨到了说法:“证据不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您再写诉状,提要求,请求国家对您所受冤枉和损害给予赔偿。
仁慈的法官判您胜诉,依法对您被关押期间的人身自由损失做出赔偿——关押期间每一天赔您一天的工资,够了吧!假如您没被关进来,还不一定能找到工作呢,即使找到工作,也不一定能拿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啊,那可是一年两万多呢!哪个好心的老板能给您这么多?要不是我们“公仆”们的工资拉起来,全国平均工资能有这么高?知足吧您那!
您想想也是啊,被抓进去之前,您当“农民工”,一年只能干八九个月,一个月只能挣五六百元,年终还不一定要得到呢。这儿管您吃,管您住,最后还给您发这么高的“工资”,多合算啊!早知这样,多住几年才好呢。
可是当您想到在那黑暗的牢房里,您被狱警骂、狱霸打,天天思念亲人以泪洗面,渴望自由仰天长叹的时候。想到家人因您的被关,遭人冷眼,邻里不再来往,孩子失去伙伴,自卑自闭差点自杀的时候。您觉得这些钱能买断您的痛苦,抚平您的创伤吗?
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仅仅值他一天的工资?!这价格也太低了点吧?何况再高的价格,谁都不愿意出售自己的自由啊。按照日均工资赔偿,仅仅是赔偿了他所受经济损失的一小部分,家里人为他申诉上访奔走呼号,所花费的交通费、通信费、资料费、误工损失,以及家人因此生病甚至死亡(经常有报道的)等等损失为什么不予赔偿?
人身自由是无价的。当然,既然是赔偿就要有一个计算标准,但决不能仅仅计算他的“误工损失”(实际上现在的赔偿标准就只是个误工损失),而应当包括他为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要给予较大数额的精神抚慰金。只有这样,才能使受害人得到较为合理的补偿和抚慰。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醒执法者,严格执法程序,审慎办理案件,尊重公民权利,避免冤假错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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