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舆论普遍质疑的“交强险为什么保费更高而责任限额却更低?”
保监会回应“不能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或价格与原商业三责险做简单比较。二者由于法律基础不一样,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不具可比性。”
笔者认为保监会的回答有一手遮天、瞒天过海,掩耳盗铃、强词夺理之嫌!理由有三:
一、保监会称“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车主“无过错责任事故”每年究竟能赔多少钱?
据官方公布的我国多年的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显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加害者是机动车驾驶员,约有三分之二的交通事故责任在驾驶员一方;死亡人数的四分之三是行人、乘车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另外四分之一为驾驶员本人,交强险是不予承担责任的)。也就意味着“交强险”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事故不会超过总事故数的四分之一。
据保监会提供的数字,截止去年12月,交强险实现保费收入218·78亿元;而据同期公安部的统计,去年下半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78511起,造成47522人死亡,21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8亿元。
“交强险”无过错责任承担死亡47522人的四分之一即11880人;根据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最极端的统计,保险公司对于车主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就1、18亿元,这1、18万死亡人数中其实还有未参加“交强险”的车辆造成的,以及买了“交强险”但是死亡在车上的“乘车人”保险公司也是不予赔偿的。
另外“交强险”规定“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即使按4、5万起车主“无责任”医疗或财产损失事故计,无论怎样整打整算,累计赔款金额也不会超过3亿元!
3亿元的无过错责任赔偿金相对于数百亿元的“交强险”保费收入,可以说是九牛一毛、沧海一粟!此一数字可能还不到保险公司“交强险”保费投资收益的一半。
二、“交强险”设定了单项赔偿限额,相对于“商业三责险”,不仅没有扩大赔偿范围,反而降低了赔偿标准。
有过两次索赔经历的车主往往感概道,虽然“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但实际到手的理赔金比“交强险”高得多!
举例,某车主投保“三责险”,保额10万元,不慎伤人,医疗费花了8万元,交管裁决司机负全责,那么保险公司即使扣除20%的免赔率车主还是能够得到6、4万元的保险金。
然而,“交强险”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也就是说,不管你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是10万还是8万,保险公司的赔偿金8000元到顶!
笔者认为所谓“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不过是一句“美丽的谎言”,违背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也不符合政府推行“交强险”的目的是“更广泛地保护受害者权益”这一初衷,用8000元的红线让保险公司规避了更多的责任!
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法律基础不一样,但数理基础是一样的。
略有保险常识的人都清楚,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遵循的是“损失分摊,经济补偿”原则,实行“大数法则”。
打一个最愚蠢的比方,全国只有一人保险且出了事,那么意味着保险公司的损失率为100%;如果是100人保险10人出事,损失率就降为了10%。进一步说,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人均分摊到的损失机会成本就越薄,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概率也就越低。
“交强险”,政府运用国家的强制力要求更多的车主参加,显然较自愿的“商业三责险”扩大了“底盘”,还怎么能够成为“交强险”比“商业三责险”费率高的理由呢?
保险的专家学者们,有空到保监会去上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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