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这年月啊,“听证会”仿佛成为了一种时髦。水费涨价需听证,电费调整要听证,连重庆“史上最牛的拆迁户”法院也是在举行听证后才发出“限期搬迁”的裁决的。
毋庸置疑,“听证会”作为一种征求民意、尊重公民话语权的民主方式,体现了我们时代的进步。至于老百姓偶尔谐谑不少“听证会”不过是“走走过场,早已内定”的传言,今暂且不议。
据4月29日《新闻晨报》报道:轰动一时的“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终于有了正式行动,律师刘家辉已经征集到157位车主的授权意见,向保监会递交了该申请。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专家大多赞同对交强险保费进行听证。
保监会是否会如期举行听证?“听证会”将会取得怎样的成果?我辈姑且稍安勿躁、拭目以待。
但依鄙人愚见,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双方都各自犯了一个原则性的错误。
要求听证的刘律师及诸专家,缩少了“听证主体”的范围。
“交强险”条款制定者呢?背离了“法定保险”的精神。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要求所有车主都必须参加的一种责任保险。这种责任具体是指“机动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的目的是把车主的这份“经济赔偿责任”通过财务分摊的方式予以转移。
进一步说,享有权利能够参加“交强险”听证的主体不仅包括委托刘律师的157名车主,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同时应该包括所有没有投保的车主;还有“交强险”实施以来所有遭遇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以及未来不能确定是否会遭遇交通事故的所有中国国民。
打个简单的比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某些公民偷税漏税而剥夺他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至于每个公民该纳多少税以及怎样纳税和其应享受的权利是两码子事。
对于“交强险”我想应该也是这样理解。既然国家通过法律强制执行,那么每位车主就应该无条件地履行办理“交强险”的义务并且也无条件地享有“交强险”赋予的权利。至于应该怎样办理和如何确保每位车主都参加“交强险”,这是另一回事。广大交通事故受害者,更不能因为车主没有办理“交强险”而剥夺其享受“交强险”的权利。
为什么说“交强险”条款制定者背离了“法定保险”的精神?
《条款》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按照上述的意思表达:只有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才能享受“交强险”的权利。这与自愿原则的商业保险何异?
对于“法定保险”,保险学界是如何定义的呢?
由原保监会主[xi]马永伟主审、保监会副主[xi]吴小平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解释: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者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解释,我想读者诸君大概对事情的曲直已经了然于胸。
笔者个人非常赞同著名经济学家易宪容先生关于“交强险”之争的一番评论:交强险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把行政性的规则和制度跟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两个东西复合在一起。
中消协法律理论研究部陈剑主任建议“可以考虑指定非盈利性的机构来运作这个事情。”
倘真如此,刘家辉律师们的板子是否打错了部位?
2007年5月2日于福善禅寺平常心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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