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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证清白突显法治社会的悲哀康慨

发表于-2007年06月04日 下午6:29评论-1条

媳妇和男友在河边约会,男友突然被人刺杀,媳妇指控公公是杀人疑凶。在没有充足的证据之下,冯灿经两次被宣威市检察院逮捕起诉,又被法院两次无罪释放。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冯灿经饱受心灵上的摧残,肉体上的折磨,背着杀人疑凶的罪名,冤屈得不到公正的洗刷;58岁的冯灿经终于忍受不了思想上的重荷,留下遗书:“我不想再受屈辱的折磨而苟且活着”,在自家祖坟前自杀。(《中国青年报》2007年5月15日)

去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至今尚未宣判。

以死能证明清白么?只要真正的杀人凶手不归案,他就很有可能永远是“杀人疑凶”,司法部门也就无法为他洗脱罪名。如果张在玉不是“鬼使神差”的突然“死而复生”,佘祥林的杀人罪就会冤沉海底,永世无反身之日。

证据!只有证据,才能使好人免受冤屈,恶人受到惩罚。冯灿经拿不出没有杀人的证据,面对强势的公检法,他只能选择以死证清白。一个处于弱势的公民有冤无处伸只能以死来证明无罪,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警方说,自证清白证据不足。可是,警方就有充足的证据吗?证据充足为什么法院两次都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再说,警方的证据是怎样得到的?据冯灿经说,公安干警有诱供、逼供嫌疑,只要交待,妻子可以放出去服侍婆婆,女儿可以不判两三年徒刑;为了家人不受牵累,为了保住命才有伸冤机会,冯灿经按警方授意做了笔录。做审讯笔录还要事先演练一遍,警方认可后的第二天,在摄像机前又重复了作天演练的审讯笔录。警方取证就象在演一场戏,看来“佘祥林冤案”有些司法人员并没有汲取教训,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在审案过程中,冯灿经的妻子证明,案发那晚,她和婆婆、丈夫在家看电视,这一有效证据看作无效;媳妇符丽琼指控公公是杀人疑凶后被释放,立即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此后再无音讯,两次开庭都没来;涉案人推翻原供喊冤,警方骂他是小人,出尔反尔。冯灿经第一次被法院无罪释方,仅20多天,又被检察院逮捕。为什么会这样?司法人员办案的思路不是“疑罪从无”,而是“有罪推定”,在这种主导思想下办案,涉案人只能按司法人员办案思路画供。司法机关本应是维护正义、执掌公正的部门,而今,这些司法人员却在制造非正义、不公正的冤案,公民还有什么自由和权益可言?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司法办案人员最怕翻案,翻案会毁掉一大批办案人员,剥夺掉他们所有的政绩、荣誉,还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甚至国法制裁。这就为什么有些办案人员一条道走到黑,涉案人没有确凿的证据,他们就不会纠错;而涉案人要取得确凿的证据又是如此之难。

一个公民的清白要靠极端手段来证明,这不仅是个人的无奈,也是社会的悲哀,正义的败坏,法治的倒退。

或许一个人的生命会推动法治的脚步朝前迈进一步,但代价如此之大,谁来为这条生命买单?这又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2007年6月4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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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心灵苦渡点评:

一个公民的清白要靠极端手段来证明,这不仅是个人的无奈,也是社会的悲哀,正义的败坏,法治的倒退。
说的好!

文章评论共[1]个
心梦如水-评论

一个处于弱势的公民有冤无处伸只能以死来证明无罪,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太深刻了,的确如此啊!at:2007年06月05日 上午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