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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曹正玉

发表于-2007年06月03日 晚上8:01评论-1条

有些新闻摆在一块儿对照着读,蛮有意思的。

4月24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人民日报〉就此评论:透明政府的确立,将进一步实现政府与民心、民意、民情的联动,保障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

不久前《中国证券报》载文《保险业第三方理财步伐有望加快》,据称保监会正在酝酿出台第三方理财试点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的步伐将加快。对于委托投资,中小保险公司也经历了从抵制到认同的过程。如今,他们最关心的是,要让他们放心地把自家的资金交出来,必须有令人相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中小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最关心代其理财的第三方大保险公司“令人相信的信息批露制度”而非投资收益、投资渠道之类呢?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三方面理解:其一是要求对投资委托人知情权予以尊重;其二暴露出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上略为滞后;其三保险公司怀疑保险公司过往披露的信息存在着不完全“令人相信”的现象。

随着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寿险产品的出现,作为寿险公司,一方面必须履行为保险客户提供经济保障的基本职能,同时还肩负着替客户理财的义务;而作为委托保险公司理财的保险消费者,目前拥有的信息知情权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据4月份《解放日报》记者曹瑾文章《资本市场火红,五年期分红险直面给付压力》报道:“记者从沪上多家寿险公司试图了解整体的分红情况,但均被告知分红率一般属于内部数据,出于防范同业攀比,不便向外公布。”

即使“不便向外公布”,但是按照保监会颁布的《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每年及时地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用通俗的语言把“投资收益状况,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具体红利金额及其计算方法”等信息告知每一位消费者。这是监管部门的要求啊!

然而,“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某人士表示,由于红利派发的金额与客户当年的年龄、缴费方式、险种、保费、保额等因素相关,即使同一险种也可能出现不同客户分红率不同的情况,不具有横向可比性,整体的分红情况更是很难表达。”(据曹瑾文)

笔者在某寿险公司投保分红险已有六年历史,除每年在《年度分红业绩报告》中看到一组“红利金额”的单调数字外,其他情况基本不知。相信象笔者一样的保户也会是如此遭遇。

有几个相关的问题,笔者长年以来一直深感纳闷: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试问“可分配盈余”占“当年总盈余”的比例是多少呢?

2、笔者过往学的是保险专业且有着15年的从业经历,能够理解保险的“分红率≠投资回报率”,试问“分红率”占“投资回报率”的比例又是多少?有多少保险客户能够厘清“分红率”和“投资收益率”的差别?

3、每年的四月,是各家保险公司陆续向客户递发〈上年度分红业绩报告〉的时候,然而哪家公司愿意身先士卒一马当先?难道仅仅“出于防范同业攀比”?

据曹瑾文章报道“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去年六月就成立满期给付小组,明确分红方案,针对今年满期的客户,给予特殊的分红方案,保证各年龄段客户满期后的收益略高于当时银行同期5年定期利息收入,以缓解分红险销售的压力”。

泰康这种保证客户利益的做法的确令人欣慰,但笔者同时又有三个疑惑:

“给予特殊的分红方案”,更多地是考虑“客户利益”还是“缓解分红险销售压力”?此其一。

假如公司分红险的实际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利息,怎么只保证“略高于当时银行同期5年定期利息收入”?此其二。

假如公司分红险的实际收益低于银行利息,而如今保证“略高于”,这是否又会危及未来的偿付能力?此其三。

笔者真有点担心这份“特殊的分红方案”会是来自于销售策略上的“拍脑袋”。

保险公司尚且“最关心”保险公司“有令人相信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心比心,作为保险消费者的我们,何尚不是如此呢?

孔老夫子有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己之所欲,施之与人”。

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已经为我们作出了表率,而以“最大诚信原则”为立业之本的保险企业岂能不与时俱进?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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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咖啡茶1234点评:

知情是对保险公司最大的了解,也是自己的权益。

文章评论共[1]个
文清-评论

中国现在的保险,让保户感觉不安全。晚上好!at:2007年06月14日 晚上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