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体上看到两则新闻,一则是安徽农村在海口当泥瓦工25岁小张在琼海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死亡赔偿金全部加起来不到9万元,而另一则是深圳一个28岁的小伙子小李也是死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101万元,两者相差11倍。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只在于,小李是城镇户口,而小张则是一位农民。
死亡赔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我查了相关资料,各地有各地的规定,万变不离其宗。关键就是城市人和农村人的标准不同。国家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区分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种不同的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具体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项是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第二项是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第三项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照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对未成年人抚养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赔偿20年;被抚养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抚养的年限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三部分总和就是死者的死亡赔偿金。
从公布的标准来看,深圳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6万元。而小张所在的农村居民年收入为2818元,按照这两种标准计算,深圳市的城镇居民小李可获赔偿共计101·32万元,而安徽的在小张只能获得9·63万元。
同命不同价。这里的价,是价格,而不是他对社会的价值。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抢救、治疗费用有区别?不应该吧,生命出口对任何人都是公平的。同样遭遇不幸,农民身份和城镇居民身份却有着不同的“死亡待遇”。看来,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因户口问题遭遇不平等待遇,除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之外,还有这种死亡上的“贵贱之分”。
真是绝啊!从所在地就把人的价格进行了定位!富翁生命与乞丐生命的价格究竟相差多少?可怕啊,这样导向会让司机朋友在选择事故受害人时专门挑拣那些衣衫褴褛的穷人!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减少他们事故的代价!谁让我们的穷人命贱啊!
看来,毛病是出在我们的司法部门和 “立法”机构身上。于是,在中国才有了高贵与低贱生命不同的区分;于是在中国才有了城市人和农村人生命价格截然不同的法律保护。耻辱,这是中国文明发展的耻辱;耻辱,中国法制进步的耻辱!我们承诺的法律框架下的人人平等公正何在?富人和穷人生存权状况难道不该相同?
就算城里人和农村人的生命价格有所不同,但是这种笼而统之的计算方式也是有失公允。当前,我国法律之所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要高于农村,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的农民收入特别是进城打工的农民,有的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特别的有些当了农民企业家的人,年收入百万千万的也大有人在,他们遇害每年仍按当地农民人均收入赔偿很不合理。这种仅以户口性质来决定赔偿额标准的规定对农民来说有失公平。
的确,一个转制型的国家,需要修改的旧的规则很多。构建和谐社会的诚意,只有在不断改进的过程中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同。真的希望最高法院能够通过新“司法解释”尽快废除法律构架下为人口标价的“解释”;也真诚希望全国人大能够通过民法典的制定来确定生命的无价原则,终止地方那些爱富、护富而不顾及社会低层老百姓的所谓地方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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