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2日,桂林市检察院传唤平乐县人民法院黎朝阳,要求他写份认识。3月23日,黎朝阳以“涉嫌受贿罪”被收押在桂林,后转兴安县看守所。4月2日上午,黎朝阳却离奇暴死在看守所,全身是伤。中国法院网相继报道了这件令人发指的公检法悲剧,一个真正为法律感到悲哀的悲剧!
看到此,我不免想起了2004年江西景德镇法官刘江在依法办案时被检察院的打手们对其多次的殴打,导致刘江致残;我又想起了一位法官进往办案时,被检察院和地方的黑势力一起殴打;我还想起了在某法院在审判庭上,一个证人翻供,被检察院的人员当场殴打;我更想起了……
我能想的很多,我们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制是为谁而造?为检察官吗?还是为某些势力?
可是显然不是。中国的法制是为人民而定的,是为国家和这个国家的国民而定的,但是为什么一出出悲剧会这样发生,而且发生在执法者身上?
当法律掌握在全部的人身上,是社会的一大幸事,但当法律掌握在少数人手上时,他们总是会以掌权者的身资来评判不知法者,甚至使用暴力,为所欲为。于是,国家开始倡导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告诉我们:人人都要学法、知法、守法。以为都懂法就能保护好自己。然而,就算全民懂法,也不能说明社会就太平了。黎朝阳懂法,平乐县的检查官们懂法,兴安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也懂法,可是在懂法的群落里,还是会发生这样的事。你说是执法者的素质问题,还是法律本身就千疮百孔?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监督机关,应该依法起到监督的作用,这就表明三层含义:一是检察院自己必须知法守法;二是它在行使监督机制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行使;三是必须作用在监督。
检察院虽然是可以以公诉的形式向有关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拘留或者逮捕,但是任何定罪量刑都必须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检察院只能监督调查,在有确切证据时候才能够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怎么可以在未取得任何证据的时候,就先抓人后审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严刑逼供,甚至强逼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在进行监督的手段上就已经违反了程序法,连实体法也一并违反了。桂林检察院不单不是合法行使监督功能,更是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还没立案侦察,就要别人写认识,完了就是关押、殴打、致死,哪里还有什么按程序执法而言?
让人更为悲痛的是,死者家属在向市委、市人大反映问题,却得到相关部门的草草敷衍。“当官为民做主”,为的是哪门子民?这些部门没有责任吗?有,他们的责任大着。他们怕开罪人,他们怕地方问题国家化,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追究责任,这和小煤窑坍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煤炕主、当地政府的行为有什么两样。最后,还得有人去把它揭穿,还得有媒体去暴光。
虽然现在还没有调查出到底是谁所为?但是那确实是检察院的“地盘”啊。为何屡屡发生检察院干出打人事件?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上没有一个很好的法规条例去监管检察院,使得他们能够安保一方。法院是审判机关,尽管它有审判大权,公安局是执法机关,尽管它能侦察、在适当时使用暴力……,但是你们都是国家机关的人,只有有犯罪嫌疑,都归我检察院管,我可以公诉你。可是,我们不公诉自己,上面的领导不知道自己犯法,谁也管不了我。以至于,读法律的同学们都说,“法院钱来得多,但是检察院安全些”。
谁来为检察院的行为买单?人大、市委、市政府都管不了,还是自己有把柄掌握在检察院的手里啊?我们的执法队伍素质怎么才能提高?我们的法律能不能体现公平公正?很多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在思考。这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这是每一个人需要思考的问题。对于哪些视法无法的人,我们要来一场战斗。
这场战斗,不是我们某一个人在战斗。黄建翔早有预言,说“我们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不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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