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往往会重于情义和名分,从而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失去预防和保护的警惕性。尤其是快要步入婚姻殿堂的未婚男女,如果要叫他们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或公证,大家会觉得这样做有伤双方的感情,甚而是表示对对方不信任。是的!我们人与人之间应该彼此信任,相互理解和支持。但明智的做法,个人认为:婚姻当事人应该对双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或公证。这就好比我们人在没有生病前打预防针一样,可以对自己的身体预防细菌感染,生病。即:可以对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而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换句话说,就是: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亦需打预防针。
然而,我们对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应如何进行预防保护呢?我们所要进行预防保护的合法财产的范围有哪些?或换句话说,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和对哪些合法财产进行合法,有力,有效的保护?
现在,让我们共同来探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1)考虑财产约定或公证的必要性;(2)购房结婚过程中,您注意到了些什么;(3)在生活方面,夫妻间是否非得实现aa制;(4)对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应如何处理;(5)离婚时,孩子抚养费,财产折价补偿费和教育费应采取哪种方式更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所谓财产的约定,主要是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当然,还包括家庭共同财产的约定。
对啦!我们在进行约定过程中,还要注意约定形式。这方面,我国婚姻法有明文的规定,其约定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协形式。但在实践生活中,通常是采取书面形式,也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才能更好地实行合法财产保护。而所说的公证,就是将双方对财产约定内容邀请第三人作旁证证明。
在这里提到约定的必要性,就是要看对方在婚前有没有较多的财产和目前双方的工作情况及经济收支情况等客观因素来作出决定。如果大家感情很好,彼此十分信任,但双方却什么都没有。那就没有必要对财产进行约定了。
其次,在购房结婚的过程中,您注意到了什么?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在购房时所办的房产产权证的户
主名字通常是以男方的名义进行办理,其实际购房款却是夫妻共同出资的,但夫妻双方往往没有对出资事实进行协议说明。所以一旦双方的感情变化,甚至导致婚姻破裂而牵涉到分割问题。在这方面,我们要特别注意预防。那我们应该任何预防呢?主要是对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签订书面协议,而协议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事项:(一)夫妻双方姓名,贯称甲乙双方;(二)共同出资标的额。在这部分最好详细注明各自出资的具体金额,说明金额的具体用途及房屋的面积大小和具体地理位置;(三)写明房产产权登记情况,但要特别强调那是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其权属系夫妻共同财产;(四)注明冲突发生的解决方式。比如一旦发生冲突到底是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还是通过起诉方式解决?拥有房屋的一方应如何进行折价补偿另一方等细节问题;(五)协议内容写完毕,双方签名或盖章和注明签订协议的时间。当然,在签署协议书时最好邀请第三人介入,作为签署协议书的旁证人。
对于生活方面的琐碎问题,在此就不必过多陈述了。作为合法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只要不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原则性问题,个人认为夫妻双方没有必要实行aa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家庭夫妻之间实行夫妻aa制,也不影响夫妻间的感情。但是,像这样的家庭是少之又少。相反,实行夫妻aa制对双方的感情变化是影响极大的,也是很严重的。因为太过于具体化,规则化的夫妻生活体现出来的是对夫妻双方的不信任,而这样的家庭婚姻亦只是名存实妄。
接下来,让我们谈谈有关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债权债务处理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国《婚姻法》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又有约定协议并且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由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来进行清偿;如果没有协议的,夫妻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我们在财产约定后,在进行处理债权债务时,最好讲明是个人的债权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并说明您们夫妻之间已签订了什么样的协议。
最后,简单地说一下离婚时,有关孩子抚养费和房屋折价补偿费等费用,如果能一次行给付的,最好一次行给付;如果不能一次性给付,实行分期支付的。最好在首次支付时的比例要大于,后面的支付数额。比如:70000元,第一次支付可以要求在40000元以上。
总之,多了解法律法规,多长一个心眼儿,对于我们每个婚姻当事人来说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所以当事人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预先打打预防针,是对违法人恶意侵害自己的合法财产的最好的防治。
本文已被编辑[一碗凉茶]于2007-4-15 17:47:09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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