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问题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出现的,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缺乏城乡统筹发展和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识,致使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近来频频关注三农问题的官方媒体《人民日报》披露,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大部份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境地,成为新的“三无人员”。
失地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既涉及成千上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如何保护“三无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话题。为了及时解决失地农民的困难,特做了相关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失地农民的生活总体上是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农民失地的原因
失地是农民的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迫于政府的压力,一方面受眼前经济利益的引诱,究其失地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城市化推进加快了建设用地,如街道、交通。
(二)、房地产开发利用。
房地产高额利润的引诱,造成房地产公司如雨后春笋,房地产建设用地遍地开花,大大减少了农业用地。
(三)、国家投资项目用地,如高速公路征地,铁路征地,机场征地等。
(四)、工业园区用地。
(五)、公益性基础建设用地,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补偿标准不一,安置费偏低
一是由于不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确定补偿费用,各级政府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都把征地用途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造成了同一乡镇甚至是同一村,同一土地因公路建设、企业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等用途的不同,到农户的补偿费悬殊太大。
二是征地补偿费用过低,使得失地农民在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之后没有足够的资本得以发展新的产业来维持生计。
三是征地补偿费用被严重拖欠。
四是征地补偿费处置体制不健全,容易导致乡、村级组织和少数当权者以集体名义非法侵占农民应得的合理补偿。同时,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法定为集体所有。这样,即便农民失去依法取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也可能得不到合理补偿。
(二)、有关部门“低征高卖”,农民表示不满。
若征地价是100%,到农民手中的安置补偿费仅占征地价的5—10%。
(三)、征地工作透明度不高,缺乏公正、公平。
征地前宣传力度不够,基本没有真正向农民征求意见,造成农户对征地工作不清楚,包括目标规划、征地用途和工作程序等。
(四)、许多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感到忧虑和担心。
1、失去土地后没有了农业这个原本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又没有其它稳定的收入,总体收入水平下降。
2、失地后就业形势严峻,失地农民有的拿到了全部的安置补偿费,有的拿到一部分安置补偿费。就业上,目前以自谋职业为主。原来打工的继续打工,原来从事种、养植业的农民,因技能、年龄等因素,自然失业。
3、生活成本提高。由于失地,粮食、蔬菜等物品必须由部分自给自足转变为全部购买,生活成本提高。
4、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不到位,低保覆盖面不高。
三、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和途径
(一)、按市场经济规律对失地农民给予合理的土地补偿。
首先,土地补偿方案必须在拟征地所在集体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该集体各个农户。在该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该集体或者其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对征地补偿方案向法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次,在征地部门正式占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须在法院认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土地补偿费。如果不是预估的补偿费全额也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同时,要在法律上规定征地部门必须自取得土地产权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征地款的利息。这样,既可以防止征地部门拖欠农民的征地费,也可以从财政上约束地方政府部门盲目征地的冲动。
再次,必须改革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体制。征地补偿费的不同构成部分的分配办法应当不同。按规定应该付给农民的各项补偿费,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及搬迁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避免侵占和挪用的发生。对于属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的部分,应当为被征地的所有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这又包括两种基本情形: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当只有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属于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当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费应当属于全体村民。应当以公有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和投资,以保障失地农民发展经济和重新就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规定,以规范资金的使用,防治贪污、挪用和浪费。
第一,应当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法,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作出公正明确的规定;
第二,要明确规定土地征用的目的以及土地产权人和公众对于征地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可以对于地方政府构成财政资源上的有效约束,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强制低价征地、高价售地和乱征滥用土地的不合理行为。
第四,改革土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从理论上讲,在征地部门对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后,就不对被征地集体的农民有任何其他的义务了。可是,由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国家需要在制定《土地征用法》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的支付与处置有相应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以解决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
建立与城镇社保相衔接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从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失地农民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立足现实,着眼发展,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保体系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是对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确实困难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照城市低保的做法,由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要保障农民眼前的生活需要,同时要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劳有所业、失地有补、增收有门"。
1、建立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机制。失地农民与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贫民一样,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能力支付寻求“公平”所需要的成本,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无法体现,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通畅的渠道,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得到法律的保护。
2、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一是引导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竞争择业。
二是加强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劳动培训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根据市场需求,培养、培训相应的技术、适用人才,提高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三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征地项目所需劳动力,应引导业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民就业。
四是管好用好征地补偿费中村级留存部分,通过市场调查与分析,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二、三产业,拓宽失地农民就业门路。
五是争取和落实失地农民优惠政策。让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相同或类似的优惠政策,保护失地农民的求职愿望,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
(三)、提供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1、失地农民在资金、技术、房屋等各方面条件都具备的,政府可以做好参谋,引导他们将拿到的土地补偿费,自己办民营企业,以自谋生活的出路。并在税费、资金、生产或服务场地的区位上给予一系列方便和关照,避免“富了外商,穷了村庄”。
2、可以引导失地农民将安置费以入股的形式实现其价值增值。
(四)、建立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
可以考虑在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部分设立人力资源开发基金,专项用于失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失地人口实现新的就业。以往那种依赖用地单位安置农村人口的做法,与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当失地人口的劳动技能与用地单位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时候,法律上强制要求用地单位接收失地的农村人口是违反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原则的,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总之,土地的需要量越来越大,建设与用地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做到既能满足建设所需的土地,又能切实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影响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这是一项严峻而又艰巨的任务。本文从及时解决失地农民的困难,确保农民失地而不失出路,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做了以上探讨,各级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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