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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和非法同居桑榆晚霞

发表于-2007年04月11日 凌晨0:34评论-5条

我不理解包养的含义,听说法律上也没有“包养”的解释,但“非法同居”在法律上有条文,是否“包养”就是“非法同居”,法律上也没有解释,没办法,我只好根据字典来“就字论意”了。

包,作为动词,是把东西裹起来的意思,养,是供给生活费用的意思,还有一种意思,那就是生育的意思,我把“包”“养”两个字连在一起,它的意思应该是:把某种东西裹起来,不显山,不显水,给她提供生存的物质条件,让她生育。

这种解释,既符合逻辑,又很有人情味,也符合自然的规律,高尚的很,可我在“让她生育”这个问题上犯糊涂了,为她提供了生存的物质条件就能生育了?这里应该还有一个前提,那是什么?那就是“给予”,“给予”是一种无私的精神,跟奉献差不多,没有任何的私心杂念,无偿的,利人的。

可是,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对他包养六位二奶的光辉事迹在供述中却声称:我与她们的关系,用“包养”二字基本上都能概括,十年时间,总账算下来,花在她们身上的钱物近五百万,真是触目惊心!我的钱都花在女人身上了,想想真不值啊!

对法律很精通,而且很有文字功底的许晓刚为什么也在文字上犯错误呢?这“包养”是好事,是能充分体现一位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奉献精神的好事,可他偏偏认为“不值”,党教育多年的高级领导干部,做出一点奉献就觉得“不值”,又何以教育下级干部,又何以得到二奶们的衷心拥戴呢?

法院以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判处许晓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并没有对许晓刚包养二奶的优秀事迹做出评价,只是从某个角度肯定了许晓刚厅长包养二奶的奉献精神,但法律明文规定的“非法同居”该受到的惩罚呢?没有了,既然许晓刚已经概括了“包养”的关系,并按照“包养”的范围提供了条件,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达到“生育”的目的,这过程已经符合“非法同居”的概念,法官们为什么视而不见,“定”而不判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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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逝者如斯”点评:

包养和非法同居,定义不同,但目的相同:
一手交钱,一手交色!
本文写的比较有新意。

文章评论共[5]个
欣雨飞扬-评论

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问好姐姐!at:2007年04月11日 早上9:35

泪眼朦胧-评论

也许人有的时候是身不由己的吧at:2007年04月11日 中午1:27

暖玉-评论

看来,“[**]”只能受到道德的遣责,却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妹妹好!
  【桑榆晚霞 回复】:谢谢姐姐! [2007-4-11 21:58:26]at:2007年04月11日 中午2:22

文海拾贝-评论

呵呵,作者结尾问的好啊!应该由那些法官们来解释为什么!
  【桑榆晚霞 回复】:可能法官也有……呵呵! [2007-4-11 22:00:06]at:2007年04月11日 中午2:27

烟雨公子-评论

  其实这些都是个人的道德问题了……哈哈  ……现实就是这样的啊 
  【桑榆晚霞 回复】:法律可以允许,道德可以撇开,很对!谢谢! [2007-4-11 21:59:26]at:2007年04月11日 晚上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