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各位英明的陪审员。请容许我以原告的身份,向你们陈述我所受到的种种侵害,控诉被告人所犯的种种罪状。也许以下的陈述会出现言语不当,情绪失控,思维混乱等特征,希望你们能够予以谅解,因为此刻我实在无法抑制我内心的激动情绪。以下就是我的血与泪的控诉:
被告人张小闲,女,现年二十二岁,于2005年9月11日正式成为我的女友。现在我将被告人在我身上所施加的种种罪状,罗列如下:
第一条罪状,被告人侵害我的身体健康。因为被告人在与我亲密相处的过程中运用甜蜜的微笑、可爱的表情、温柔的关爱来迷惑我,导致我身患一种奇怪的疾病,这种病迁延日久,病情反复,极难治愈,其具体症状如下:一旦被告不在我身边,我就感到身影孤独,精神失落,心情忧郁。严重时会出现幻觉,吃饭时,被告的影子在碗中,洗脸时,被告的影子在水中,走路时被告的影子在脑中,睡觉时被告的影子在梦中。并因此产生各种并发症,就是疯狂地向被告打电话、发短信,这种并发症也使我因此蒙受了一笔不小的经济损失,使我原本就羞涩的囊中更加羞涩。这种疾病药物不起作用,名医也束手无策,只有被告回到我的身边对我再次施加诱惑时,症状才得以缓解。但一旦被告再次离去,则病情就会出现反弹。大家可以看到在被告的这种精神虐待之下,在这种慢性疾病的折磨之下,我本来就不怎么“肥沃”的身体变得更加“贫脊”,如今已是衣带渐宽,容颜憔悴。
第二条罪状,我控告被告人野蛮地霸占了我的世界。在被告人出现在我的生命中之前,我是一个自由人,我的视野何等开阔,我的心胸何等宽广。法国伟大的作家雨果的一句名言用来形容我的心灵再恰当不过了:“世界上最广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广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广阔的是人的心灵。”是的,我的心灵比海洋更辽阔,比天空更高远,可是现在被告人竟然可以满满地占据着我的心灵!从此我的世界就收缩了,收缩成容不下第三人的二人天地。在这样的天地里我成了俘虏,我深陷爱河,不能自拔。被告成了我世界的中心,我的一切都只能围着她转,她深深地入侵到我的每一根神经,每一条血管,从此再也无法从我的大脑里将她删除。于是我常常被人嘲笑,笑我是一个只知道围着女人转的没出息的男人,我的名誉因此而受损。我的可怜的自由也从此被约束,只要被告在我的身边,我的一举一动莫不受到限制,我的视野不再开阔,我只能盯着她的脸,被她的灼热而深情的目光所吸引,我只能“鸵鸟依人”一样地偎依在她的身旁,是的“鸵鸟依人”,请允许我使用这个词语。我陪她看电视,看我不大喜欢看的青春偶像剧,陪她上网,看我最反感的明星绯闻,而当被告被剧情感动时,还硬扯过我的袖子给她擦眼泪,还得忍受她用那双略带杀伤力的小拳头捶打我这瘦小的胸膛。
第三条罪状,被告常常对我进行恐吓与要挟,一次次地伤害着我脆弱的心灵。她远离我时,常常这样地恐吓要挟我:不接我电话,不发短信给我,甚至将手机关机几个小时,或节食减肥,熬夜看言情剧,吃垃圾食品等等。这些恐吓往往使我陷入极大的恐慌,并且让我常常有心痛的症状。我的睡眠与饭量也因此受到了影响。我只好陪尽小心地哄她开心,因为我知道她开心了,我才能开心。她乖了,我的心灵才能不受伤害。
第四条罪状,被告侵犯了我的隐私权。虽然我与被告在确立关系之时,曾经口头协议,双方之间没有秘密。但是被告常常翻看我的日记,并且声情并茂地朗诵里面的一些敏感的语句,却使我非常难堪,无法容忍。另外被告还常常查看我手机的通话记录与手机短信——当然被告手机的通话记录与短信也被我更经常地翻看,所以这一点我暂且不予计较。但是,我是男人,我是很爱面子的,你看我的日记倒也罢了,我只求被告以后不要再念那些“紧箍咒”了,因为这样很伤我的自尊的。
第五条罪状,被告犯了偷窃罪。我指控被告偷走我生命中的一件不可或缺的东西。那就是我的心。这颗心早在一年半以前就被对方窃走,并长期霸占,且声称要一生一世拥有对它的占有权。并且不排除来世继续持有对它的占有权。从此我失魂落魄,魂不守舍……
综上所诉,被告对我的种种侵害我绝不会无动于衷,我发誓我要与她一生一世纠缠到底,并恳求法庭对此做出公正的判决!
附:法院判决书:
基于以上原告对被告的几条指控,本庭经过精心审理,认为证据确凿,被告对自己的所犯罪过也供认不讳。因此本法庭做出如下判决:一、判被告无期徒刑,让她一辈子也别离开原告的身边半步,为原告端茶倒水,铺床叠被,并相夫教子,孝敬公婆;二、判被告终身监禁,让她永远囚于原告的内心,并永世不得释放。鉴于被告还未毕业,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以上判决可缓期两年执行,待到学业修完,本判决书即可生效,并不准上诉!
本文已被编辑[“逝者如斯”]于2007-4-5 20:58:53修改过
本文已被编辑[庞徨]于2007-4-5 21:42:45修改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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