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我们很少提到这“死”字,因为它不吉利。可是有生就有死,这是谁也逃脱不了的事实。清明节就要到了,这个节日中人们会祭扫新坟旧墓,会流不尽那生离死别的悲酸泪,会想起亲人在离开人间时的点点滴滴。如果是寿到终寝大家心里会好受些的,我们这里把那80岁以后老死的叫“喜丧”,说那人是前世修下的福气,安详无痛苦地走了。如果人都是那样地死去是再好不过了。可是更多的是病死的,是被疾病折磨受尽了痛苦才死的。多少年后,他那痛不欲生的样子仍然历历在目,令活着的亲人难过。我总忘不了隔壁王大妈那因为癌症晚期的痛苦,她最后瘦得皮包骨,日不能食夜不能寐,在她家门外就能听到她“疼死我了,你们让我去死吧!”的凄惨呼叫,每次走过我的心都被搅得好乱好痛的。她就那样呼叫了三个多月,有一天突然的安静了,她在受尽了折磨后终于走了,大家才松了口气不言而喻道:“她总算解脱了。”
人“哇哇初啼”宣告来到了人间,给家人带来了欢喜,那么当走到尽头的时候,能不能视死如归,含笑安详地离去,让家人别为他的离开而过于痛苦呢?当然,人不可以轻生,可是如果得了无法治疗的绝症呢?是不是可以来个安乐死呢?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宁夏的李燕是个28岁的女孩,从1岁起就得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她的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够微微动•她吃饭得妈妈喂,上厕所得妈妈抱,晚上睡觉得妈妈帮她翻身。28年她是父母的心病,她拖累了父母28个年头了。虽然在父母的照顾下她干干净净清清爽爽。可是如果父母百年之后呢?有谁会这么耐心地来照料她?那时候才是她最难过的日子。她会变得很脏很臭很难受的了。想到早晚会到来的这一天,这位姑娘非常害怕,因此她提出申请安乐死。她写了一份”安乐死申请”议案,希望能有全国人大代表帮她提交。她说:“因为这不仅仅解决我一个人的痛苦,因为还有比我更痛苦更无奈的人也可以解脱了。”有人问她:“如果你的申请不被采纳,你怎么办?”她坚定地说:“只要电脑不坏,只要网吧能进,只要手指能动,我就决不放弃!”
如果还不行呢?她说她就选择把自己饿死。她在自己的日记里写道:“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 好死不如赖活着。这是人们常常挂在嘴头上的话。可当人生不如死的时候,当活着是在受罪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让自己有个选择呢?
瑞士最高法院2月2日公布了一项新裁决,是把精神病患列为末期病患的同一等级,允许医生在特定情况下协助末期病患安乐死。该裁决说:“我们必须承认无法治愈长期的严重精神病,能像其他疾病一样造成痛苦,日子久了会让病人觉得无法承受。”裁决也指出:“如果精神病患者在考虑了所有的情况后,自己决定要寻死,他们可以获得医生开得处方,从而在获得协助的情况下自杀。”
瑞士是允许末期病患者安乐死的国家之一;英国和法国则允许末期病人拒绝接受治疗;荷兰和比利时已经立法让安乐死合法化。但是我们国家现在对安乐死仍然持否定态度。
1986年,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高法审议后无罪释放。17年后,胃癌晚期的王明成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他临终前表示,不能如愿很遗憾。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折磨,03年8月3日凌晨,他终于走完了多舛的一生。
王明成走了,身后留下一个沉重而巨大的话题:到底该不该实行安乐死?安乐死是否侵犯人权、是否人道、是否违宪?我国目前实行安乐死的可行性有多大?该怎么做,需要哪些环节?
对于安乐死有不同的说法。
赞成者说:“生命是属于个人的,选择死亡也是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私人的问题,丝毫不妨害社会甚至有益于社会,所以在身患绝症、不可逆转而临近死期时,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对者说:“生命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社会;个人对生命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义务;医学研究突飞猛进,今天的绝症也许明天就能攻克。轻易放弃对生命的挽救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
因为国家没有立法,所以安乐死在我国是不允许的。可是当人生不如死,活一天就等于受一天折磨,就要痛苦一天的时候,是不是能让自己有个选择?安乐死好像睡去了那样安静地去了,自己和家人都有个好的交待了。莫非活不下去了非得去选择自杀吗?
人都会生老病死的,如果有一天也不幸得了不治之症被病魔折磨至死,真不如和家人商量好后安详地离去。
安乐死我觉得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既然许多国家都给安乐死立了法,我们国家为什么不呢?
-全文完-
▷ 进入奔月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