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新华社消息(温州都市报9月13日中国新闻版《“侯董”死刑得缓》)
这篇不足150字的报道虽言辞简要,却叙述得明明白白。我反复阅读,得到了一些“另类”的感触。
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的抚顺法院一审判处侯建军死刑,是因候“驾车过程中追撵行人裘吉最终将其撞死”,就是说候犯故意杀人罪杀人罪事实清楚,因为有“先追撵后撞死”的犯罪情节,也有“杀人偿命”的量刑依据。可是,中院判的不算,这个案子先搁着,先“法外”缓上一年多再说(一审是2005年5月)。所以,这些一审被判了死刑的人(指杀人事实清楚确实该判死刑的人)不必惊恐害怕,这里有一年多的时间要好好利用一下,可以组建亲友团、顾问团、策划团、律师团为改判出力,甚至可以到省高院附近设一办公室,随时了解法院情况,补充炮制法院因改判所需要的材料,直到改判成功。
辽宁省高院在一审判决16个月后改判侯建军死缓,依据是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体事实没写,但我们可以推理一番:“悔罪表现”可能是案发后去投案自首了,在羁押时态度好,甚至有痛苦零涕的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一定比一审判处赔偿的15·4万元要多了许多,可能是两个15·4万元,也可能是三个15·4万元,也可能拿出了几十万或一百万做些捐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是谁没有写,应该是失去丈夫的妻子,失去父亲的儿女,失去儿子的老父老母,他们是怎样谅解杀人凶手的呢?可能是侯建军态度诚恳的道歉,可能对死者家属“另有表示”:老父老母请人帮着养老送终就是,幼小的儿女一次性给满抚养费就是,大不了给到他们30岁么!至于死者的妻子,就更好办,给她个20万,让她再找个人家就行。
所以,今后凡如辽宁省人大代表、抚顺市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般的故意杀人犯,不必去理睬中级法院一审怎么判,只要像侯董这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就不必担心杀人要偿命,虽暂时是个死缓,一年后能更突出地“有悔罪表现”,也能再改一改么,先来个无期,再改成十年八年的刑期,熬一熬也就出来了么。
另外,从这篇报道中看得出,裘吉死就死了,反正人都要死的。用自己的生命换得侯建军的“悔罪表现”,换得家属得到的巨额赔偿,换得父母有人养,儿女有人育,他值!抚顺中院的法官们也想开些,不必去想“为什么当初就不把侯建军判成死缓或者无期呢?”而辽宁省高院的大师们可以好好总结一下经验,今后再有像侯建军这样的人大代表、董事长之类的故意杀人犯要判时,大可依据本案量身定做了,还建议把这16个月缩短一些,也好让获刑的人早些吃个定心丸,早些经历“先死缓、再无期、后有期”的程序,早些解脱苦难。
-全文完-
▷ 进入子瑾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