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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中国司法责任褦襶子

发表于-2007年01月31日 晚上7:54评论-5条

改革开放前,司法机关对于百姓是个神秘的地方。当时的普通平民,上了法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会觉得自己藐小,被告不管官司能否胜诉都会觉得象犯了罪一样抬不起头来,哪里还敢争辩。问题的关键是当时大多数的百姓不是慑于法律的尊严,而慑于法官的地位。至于法律更是先打枪后画圈的枪靶,上面的痕迹都是百发百中。七十年代后期,笔者的一个同学的哥哥,就因为孩子们之间打架,用砖头扔了对方。对方有几个被打伤的(用现在的标准连顶多勉强够个轻伤害),不幸的是当时赶上“严打”,笔者这位同学的哥哥当时为了义气,拒不供出都谁扔的砖头,结果被判了死刑,冤死在共和国的枪口下。类似这种冤案全国何止这么一例。当时的国人怕法官相当程度上有这方面的因素,因为他们手里权力可以改变当事人的命运。事隔三十来年,中央才为谨慎使用死刑判决,将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好在那时的人没有敢向官僚主义作风挑战的。官员的主观主义也只能暗地里操作没有如今这么猖獗。也没有人敢追究司法机关的责任。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法律的健全,国人也开始熟悉法庭了。随着坐审制度的实行,官老爷作风甚嚣尘上。九十年代后期,笔者因房屋拆迁与开发公司打了一场跨世纪的官司,在法庭上领教了法官翻手为云覆手雨的亵渎法律的行为。

第一是在立案时,当笔者与众当事人要求立案,追究开发公司的违约责任时,管辖法院的立案庭庭长声称不符合立案条件,拒绝立案。当笔者与众当事人拿出法律依据时,该庭长竟然公然声称法律那么规定,他不那么理解。后来是在地方人大、媒体的干预下才得以立案。因为当时该开发公司已经濒临倒闭,并被取消了开发权。所以在审案时,当时该院的民庭庭长信誓旦旦地要为老百姓讨回公道。可是当第二次开庭取证时,该院一位副院长莅临听审,中午与该庭庭长同车去吃午饭,下午再开庭时就开始处处指责众当事人,上午被认定的证据,下午都被质疑,而且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本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承担本该由开发商举证的责任。并利用一些不被普通公民所知晓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拖延审判。直至超期审理拖到开发公司倒闭,判决无法执行时,还违反法律程序在审理了半年多后把该案移送另一同级法院。理由就是倒闭的开发公司,在被移送区租了一间民房,设立了一个只有一个人的临时办事处。后来在当事人的据理力争下,在地方人大、政协的干预下,本市中级法院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至此也没有任何人对违反司法程序审案承担任何责任。继续审理的结果仍是只支持本该开发商在动迁之初就应该支付而事实在被拆迁户进户数年后仍没有支付的动迁补助费,驳回了大部分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此案进入检察院抗诉程序,是在检察院领导临街普法宣传开始实行民事抗诉制度时,被检察院接受,经过半个多月的研究后受理的,可是在审理过程中,程序与法院审理程序如出一辙。后来因为此案事关检察院的荣誉(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后,当地媒体曾经大肆宣传这个本省第一起后来胜诉的房屋赔偿案,可是个中苦衷我曾在其它文章中介绍过),才在当事人的长期追踪下,以打折方式胜诉。

最近中央媒体报道,有一扒手,在被抓获二十八天后,在狱中死亡。当地检察机关竟然无视证据链的不完整性,批准逮捕一名当初抓获该扒手公民。理由就是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个证据,说有人看到被批准逮捕的男子当初在抓获该扒手时打了此扒手的头(解剖结果证明这是致使伤)。当记者向检察机关出示了数名目睹此事的人与一同抓获该扒手的人证言,证明被逮捕的男子在抓扒手时只在其反抗时用棍子打了此扒手腿两下时,当地公安机会与检察机关无视这些事实,拒不核实。一位女检察官还声言厉色对记者说:“这是检委会的结论,检委会懂不懂?”

上述审理程序存在着明显的违法现象。可是却上哪都没处说理。法院的答复就是这是审判委员会的结果。检察院回答就是这是检委会的结论。五六年的诉讼经历让笔者略晓中国地方法院审判内幕。所谓的审判委员会、检委会,实际上就是领导一言堂。领导一定格,其他成员只有补充的分,包括主审法官、主办检察官都不敢质疑领导的结论。因为审出错案有没有责任是领导说了算,行政领导掌握着主审法官、主办检察官的命运,使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形同虚设。在地方法院,审判成了权利的角逐。人情到位,已经有了结论的案子可以再翻过来。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司法独立在当今制度下只是一种形式。我们在影视中就常看到市委书记,就可以直接下令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虽然这些领导没有具体给案子定论,可是他们的感情倾向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而现实中,领导直接干预司法已经司空见惯。中国的施政还停留在封建社会的司法行政合一的模式。一位法院院长就赤luo裸地在全法院大会上讲,审理案件多少,有没有错案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领会上级精神。政治不合格,没有错案也不是合格的法官。并举例说明政治合不合格就是能不能领会上级精神。

司法独立是当今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在现行体制下,司法独立只能是句空话。一个经济、职业利益都受同级行政领导控制的司法机关独立得了吗?司法机关应该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至少是要对中央政府负责的机构。其经费要由中央政府直接拨付。其社会福利标准要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予以确保兑现。原本集体审判制度是为了减少失误。可是在现有制度下集体审判成了长官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很有借鉴意义。司法行政权利的混淆,是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严格的法律制度下,应该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法官因为主观原因办错案就应该象西方国家的法官那样丧失审判资格。我国现在已经开始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可是落实责任制,仍是同级法院,举个通俗的例子,让爹监督儿子,这能保证公正吗?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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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逝者如斯”点评:

我想举个例子:
我这里农村,一个村民和老婆吵架时候,打死了老婆。
结果,谁也不举报,农民也没处理。

文章评论共[5]个
文若书-评论

很喜欢你说的,大家怕法官,而不是怕法律的观点。确实如此。法官比法律更厉害呢。
  【浅草闲阳 回复】:这就是中国的司法民主! [2007-1-31 23:17:07]
  【文若书 回复】:呵呵,是啊。 [2007-1-31 23:17:55]
  【褦襶子 回复】:感谢朋友的关注!杂文中的“罐子入狱”就是我所例举的那个抓扒手者的案例。 [2007-2-1 7:21:19]at:2007年01月31日 晚上11:08

帘外落花-评论

法官就是法律,法律就是管理老百姓的刑具,谁敢不从?
  【褦襶子 回复】:感谢老朋友赐字。挑战……,谈何容易。 [2007-2-1 17:55:40]at:2007年02月01日 中午12:41

意趣-评论

是的,中国有很多体制性问题阻碍着法治的实现。
  【褦襶子 回复】: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感谢朋友留言。 [2007-2-1 17:54:37]
  【意趣 回复】:制度革新的阻碍在于思想意识! [2007-2-2 16:31:58]at:2007年02月01日 下午3:20

文清-评论

有句老话叫“穷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所以啊,不要打官司。“衙门口从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古时候是这样,今天比古时候有过之而无不及。
  【褦襶子 回复】:体会过方知此言不虚。感谢赐字! [2007-2-2 7:25:12]at:2007年02月01日 晚上7:51

卜玉梅-评论

看了老师的文章,支持!
  【褦襶子 回复】:感谢朋友翻阅鄙人旧作。问好。 [2008-2-10 22:17:04]
  【卜玉梅 回复】:我们的思想是一致的!很受启发! [2008-2-10 22:24:01]at:2008年02月10日 晚上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