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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的霸王条款休闲居士

发表于-2006年12月17日 晚上10:13评论-3条

我从半个世纪前为报刊投稿至今,‘不得一稿两投’、‘稿件发出两个月后没有回复的,作者可自行处理’的规定,成为一条没人敢于逾越的法律。我不知道旧中国的报刊是否就有这样的规定,更不知道外国的报刊是否也有这样的规定。是的话,新中国的报刊就是承袭了旧规,也是早就与国际接轨了。

对这一规定,是否有人提出异议,不得而知;是没人敢于提出异议、或是根本没人对它的合理合法性提出过质疑,也不得而知。

我作为一个老投稿人,今天突然觉得这一规定,是一条侵犯投稿人个人权益、很不公平、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当前,我们所处的是市场经济社会,人际间是以商品等价交换的。我的作品是我劳动的产品,如果说要出售的话,那就是一件商品。商品要出售,除了待价而估外,对购买者并不加选择,而且不会仅限于一个购买者,而是购买者越多越好。

这也就是说,我的作品对报刊而言,报刊是‘购买者’,我的作品可以‘卖’给你,也可以‘卖’给他,这完全是我的权利。又怎么‘不得一稿两投’呢?

再说‘稿件发出两个月后没有回复的,作者可自行处理’,这简直是拿别人的劳动成果开玩笑,是既想控制作品的使用权,又不对它的价值负责。在时间就是金钱的时代,谁经得起两个月的折磨。对作者而言,他的作品只能尽快‘推销’出去,谁能等上两个月再去寻找第二家买主呢?

如上所言,应该允许一稿多投,以谁先登为准。假如有笫二家也要它的话,由作者申明作转载即可。按现在网上作品的处理方法就非常合乎情理,这是尊重作者的表现。即作者的作品,只要说明是‘原创首发’或‘原创再发’即可,既防止抄袭,又让作品有广阔的自由空间。

这是我敢为天下先的谬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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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寂寞的男人点评:

深有同感。但"一稿多投"的做法,个人认为,也不可取。

文章评论共[3]个
古刹昏鸦-评论

赞同!at:2006年12月18日 中午2:06

云娜-评论

   文、理皆通,支持!
  【休闲居士 回复】:我今天问了一个编辑,问‘不得一稿两投’的理由,她说是行规,没讲理由. [2006-12-21 21:45:00]at:2006年12月21日 晚上9:10

悲秋道人-评论

居士言之有理!
  【休闲居士 回复】:  为什么不能‘一稿多投’?‘投’是推销,‘多投’就是多找买主,谁要卖给谁。 [2007-1-11 8:25:50]at:2007年01月10日 晚上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