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半个世纪前为报刊投稿至今,‘不得一稿两投’、‘稿件发出两个月后没有回复的,作者可自行处理’的规定,成为一条没人敢于逾越的法律。我不知道旧中国的报刊是否就有这样的规定,更不知道外国的报刊是否也有这样的规定。是的话,新中国的报刊就是承袭了旧规,也是早就与国际接轨了。
对这一规定,是否有人提出异议,不得而知;是没人敢于提出异议、或是根本没人对它的合理合法性提出过质疑,也不得而知。
我作为一个老投稿人,今天突然觉得这一规定,是一条侵犯投稿人个人权益、很不公平、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当前,我们所处的是市场经济社会,人际间是以商品等价交换的。我的作品是我劳动的产品,如果说要出售的话,那就是一件商品。商品要出售,除了待价而估外,对购买者并不加选择,而且不会仅限于一个购买者,而是购买者越多越好。
这也就是说,我的作品对报刊而言,报刊是‘购买者’,我的作品可以‘卖’给你,也可以‘卖’给他,这完全是我的权利。又怎么‘不得一稿两投’呢?
再说‘稿件发出两个月后没有回复的,作者可自行处理’,这简直是拿别人的劳动成果开玩笑,是既想控制作品的使用权,又不对它的价值负责。在时间就是金钱的时代,谁经得起两个月的折磨。对作者而言,他的作品只能尽快‘推销’出去,谁能等上两个月再去寻找第二家买主呢?
如上所言,应该允许一稿多投,以谁先登为准。假如有笫二家也要它的话,由作者申明作转载即可。按现在网上作品的处理方法就非常合乎情理,这是尊重作者的表现。即作者的作品,只要说明是‘原创首发’或‘原创再发’即可,既防止抄袭,又让作品有广阔的自由空间。
这是我敢为天下先的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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