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一个普法培训班,讲课的老师说中国人的守法观念亟待加强,并举了一个留学生面对红灯的两次遭遇说明。
这个留学生是位男同学,在国外交了当地的女同学做朋友,在一次过马路时,遇上禁止通行的红灯,该生左右观察,没发现有车辆要通过,为节省时间,就闯红灯过去。而女同学直至绿灯亮起才过去,过去后就提出了分手。她不相信连交通规则都不遵守的男人,能是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能带来安定的生活保障,该生的跨国恋情就因为一次闯红灯而结束了。
该生接受此教训,回国后,交了一位中国女同胞为对象,又有一次过马路,同样遇到红灯,他没有与汽车抢道,规规矩矩等着绿灯,他的对象先过去了,等他过去后,对象向他提出分手,觉得一个男人,在红灯面前都不知道灵活掌握,将来在社会上如何生存,该生的国内姻缘也就此了结。
由此得出结论,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守法观念差距太大,国民素质太低,我们达到法治国家的目的还任重而道远。
听了这个故事,我就觉得应该是整天坐车的人在驾驶汽车之余的杜撰,现实生活远不是这样,以我的亲身经历证明,闯红灯的责任不能由最弱势群体的行人承担。
我有一次到省城,准备通过一个有红绿灯的路口,当红灯亮时,我站立等待;当绿灯亮时,我还站立等待;当红灯再亮时,我继续站立等待;当绿灯再亮时,我依旧继续站立等待,不是我不想过路,是根本过不去。红灯是禁止的信号,规定是不允许过的,所以我不过;绿灯是通行的信号,理论上是允许过的,但我不敢过,因为右转弯的汽车依旧川流不息,它们转弯是遵守交通规则,我可以过,它们也可以过,它们不给我让路是合法的,但它们是十数吨的铁甲,我是一百多斤的肉身,同时都过,结果只能有一个,我或是被撞飞或是被碾碎,它们毫发无伤,所以明智的话,只有等它们过完,我才敢挪动脚步。常有的情况是,闯红灯时,会有直行的司机骂行人“*你妈的不长眼睛”,而绿灯时过路,也有转弯的司机骂行人“*你妈的不要命了”。但如果经常在几个绿灯时都有转弯的车使行人无法通过,而红灯亮时,却没有车,行人就可能选择闯红灯过路。这种遭遇多了之后,既然闯红绿灯都没什么分别,行人就不再理会红绿灯了,这不仅是弱势群体面对红绿灯时的尴尬,弱势群体在面对整个社会时也常处于这样的两难境地。
弱势群体也不是固定的,司机与行人相比,行人是弱势群体。司机与司机相比,车与车相比,又可分若干弱势群体,比如一般的车辆与警车相比,一般的车辆就是弱势群体,开宝马的司机与开夏利的司机相比,开夏利的司机就是弱势群体。相同的法律、相同的环境,实在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相比,坐同一架飞机遇难,赔偿金却不一样。经营同样产品的企业取得同样的利润,因为一个是合资企业,一个是国内企业,纳税的数额就不一样。同样是贩毒,同样的数量,根据同一部法律宣判,只因为一个是警察,一个是刚毕业的学生,量刑就不一样。
人们在指责素质低下时,都是将矛头对准了弱势群体,其实弱势群体并不一定真是素质低下,而是社会没有给他们出路,没有给予应有的救济,处在底层的百姓,动辄得咎,当他们切身体会到“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的时候,也就只能逼上梁山,连闯红灯豁出去了。
对弱势群体缺乏应有的立法尊重和人文关怀,这才是闯红灯的根源。如果立法时考虑到行人的利益,行人过路时,不允许车辆右转弯,行人的安全有了基本保障,再来要求他们不闯红灯才有了可行性。如果不修改车辆右转弯的规则,驾驶强大车辆的司机们能够让弱势群体的行人先行,行人有路可行,也就不一定非闯红灯不可了。
立法者立法应学白居易写诗,“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诗入民间,通俗易懂,达到广泛流传,“自衣冠士子,至闾阎下俚,悉传讽之”的目的,白居易诗务求反映现实,反映人民生活的疾苦和愿望,所以“童子解吟长恨曲,胡儿能唱琵琶篇。”现在一切法律、规章如果也能从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愿望出发而起草,人民就会拥护,执行起来也就容易。
执法者执法应学海瑞,处理案件时倾向于弱势群体,“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在发生财产纠纷时,“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有些人说这不是平等,但法律本身就不平等,弱势群体只能由海瑞这样有良心的执法者予以救济了。
立法者若象白居易,执法者若象海瑞,弱势群体真正获得平等的权利,面对红灯还要闯的人,接受惩罚也就无言可对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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