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人格
无论什么职业,人格都是第一位的,因为你首先必须是一个人,然后才谈得上做人事。
而这个条件对律师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律师这个职业本是从维护涉案者得到充分申辩权力与充分申辩的角度考虑而设立的,其本身就是维护人的人权与人格。他不但替一般的涉案者辩护,还公开替犯罪嫌疑人作减免甚至无罪辩护。但这种辩护不能违背原则,更不能歪曲事实,否则就站到罪犯的立场上去了。倘是与罪犯站在一边,那设立律师这个职业还有什么意义,岂不是人为地“扩大”罪犯的“阵营”?当然,这样的律师也就没什么人格可言了。
所以,律师虽然给罪犯辩护却不能站到罪犯一边,这是一个原则与人格问题。一个司法正常的社会,律师不能做到这一点还不可怕,因为法律自有公论,法律只认事实。但倘是一个法制不怎么健全的社会,律师的这种人格缺失便有可能干扰司法,贻害无穷。
2004年1月,湘潭一超市老板被杀。罪犯是一个十九岁的大学生。作案动机为谋财,手段残忍,而且罪犯还以知情人身份对警方进行多次敲诈,性质可谓恶劣。律师在其犯罪事实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提出宽大处理的意见,认为他还年轻,可以“改正”。这个案子中的律师虽然并未为救他的当事人而歪曲事实,但为了“职业”——已被人雇佣,他已经出卖了自己的情感,丧失了常人对一个无辜的被害者的同情心。也丧失了常人仗义执言、要求惩处罪恶的正常心态。作为律师,他应该清楚,“法律是弱者的后盾”,这应该也是律师这一职业存在的理由。我们可以设想,如果那位“正宗”的“弱”得连命都没保住的老板九泉有知,他会赞成对罪犯的这种处理吗?这种法律对他公平吗?这种法律不但不是弱者的“后盾”,简直成了“强者”的保护伞。
当然,律师的职业还有一个功能,就是以反方意见促进定罪的更加清楚与公正。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在具体操作上,反方意见也有可能“促退”案件更加错断。从以上案子看,由于律师的意见,法庭也许会将到底要不要宽大辩论得更为清楚。但不知这位律师想过没有,杀人的“错误”可不是个一般的错误,如果自己的意见被采纳,如果这位杀人犯出去后竟未“改正”“错误”,而是又杀了一个老板,这个损失——一条新的人命,谁来负责?又有谁负得了这个责?如果律师没有保证他今后不再杀人的把握,我想,他就不能提出诸如“从轻”这样的意见。而因为实际上任何人也不可能保证一个杀人犯不再杀人,所以这种律师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
正由于故意杀人是不可饶恕的,人死不能复生,自古以来,才有“杀人偿命”与“血债要用血来还”的道理。除非中国的法律废除了死刑,否则,这一铁律就不可更改。
重庆两飞车党开摩托车抢了一女子的项链,一路过的小车司机见义勇为,驾车追赶,摩托车在逃窜中撞上公路护栏,造成一死一伤。律师辩称:追逃司机应该预见到以100码的速度追以100码速度逃跑的摩托,会给摩托带来危险,何况项链只值300元,所以要追究司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令人气愤的是,律师怎么就不想想,飞车党以这么快的速度抢夺,是否会将被害人的脖子割下来?再又,既然见义勇为的人以100码的车速追逃犯,会造成逃犯危险,那警察以这个速度去追同样会造成危险,是否就此推断警察就只能以低于逃犯的速度追逃犯呢?如果是这样,还不如干脆对劫犯说:“您慢走”,那抢劫犯的安全岂不就能百分之百地得到保证了?
当然,据报道法院拒绝了这个律师的立案请求,而且,就在这案子公布后几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宣布:以后,飞车抢劫就是抢劫,没什么抢劫与抢夺之分,而且最高可以判死刑。这应该是给那些没有人格的律师当头一棒。
重庆金堂县城郊派出所警察玩忽职守,导致三岁女孩活活饿死的惨案,一度震惊全国,闻者无不气愤。几乎是举国呼吁严惩“杀人凶手”。但律师却为“凶手”作无罪辩护,说是“可能小女孩在她妈妈出门后就已经死了……”一个无辜的孩子连命都丢了,而“杀人”的警察却连玩忽职守的责任都不想负,真是天理何存?良心何在?这种“辩护”岂只没有人格,就连起码的人性都没有了。
谁雇佣就为谁说话,不顾事实,不论是非,没有正义感,这种出卖人格的律师实际上也就是罪犯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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