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问你全国的省长有多少个,你也许会脱口而出。但是如果问你全国的省级干部、省级待遇干部有多少个恐怕你思索再三也说不出一个准确的数字。当然市级、县级就更说不清了。“某级”、“某级待遇”,这是我们干部人事制度中的一种“奥妙”。
为什么会冒出一个“某级”、“某级待遇”?对此,作者没有去详加考证,不过我认为这肯定是一种补充措施。比如甲和乙是同事,原来都是副局长,年龄相仿,资历相同。现在甲当了局长,而乙也想干(或者某某领导想让他干),但局长只能有一个。你让乙干甲就得下来,而凭甲的能力、水平也确实不能下来,下来起码群众不服,可是你不让乙干乙就闹情绪。怎么办呢?于是有聪明人便提出了“某级”、“某级待遇”的名词,这样乙虽然是副局长,却是正局级干部,亦或是正局级待遇。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被消灭在了萌芽状态。这就是它的补充作用,我看也可以叫安慰行为、安抚行为、照顾行为、平均行为等等。
一个人在一个单位工作凭的应该是才干,我们的用人方针也一贯是能者上、庸者下,任人唯贤。你具备了当局长的条件就让你当局长,你水平低你就永远别当。局长就是局长,就是局级,就是局级待遇,副局长就是副局长,就是副局级,就是副局级待遇。你没有才干,工作不出色,没有什么好安慰的。倘若再给他一个“某级”、“某级待遇”,起到的岂不是消极作用?这是对无能者的照顾。还有,对年长者也无需采用这种照顾方法。有的人年龄大了,愿意弄个“某级待遇”,一是脸上光彩,二是心理平衡。那你年轻时为何不去努力奋斗?我看不要因为他老了就给他“后悔药”,那样他就不后悔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为了表示对某一个部门的重视而采取这种方法。如教育方面,某校长是副县级(副处)待遇。这完全没有必要,如果重视教育,何不拨一笔款把教学条件改变一下,把教师的工资提高一下,来点实的。
“某级”、“某级待遇”之做法存在许多弊病,这也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原因之一。干部体制改革确应改革这一问题,实际上这也是精简机构,人员分流中应该防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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