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乡下有句骂人的俚语,叫“脱下裤子放屁”。此话通常用来讥讽别人说话做事画蛇添足、多此一举。换成文雅的国语,“脱下裤子放屁”与“废话”、“废纸”、“废××”意思大概相同,用以对说多余的话,干多余的事进行讽刺。
然而,很多时候,我们明知“脱下裤子放屁”纯属多余,却乐此不疲。“脱裤放屁”的例子在现实中不胜枚举,信手便可拈来。比如,逢年过节,我们便要如期收到上级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严禁收受红包的通知》;某地干部大吃大喝被曝了光,不日便有《关于进一步整治公款吃喝歪风的紧急通知》;有人利用公款钓鱼被查处,于是《关于严禁利用公款钓鱼的通知》应运而生。记得在某单位办公室工作的朋友拿着《关于严禁收受红包的通知》鬼笑道:“这是在提醒领导们,喂,又到了过年过节的时间了,你们可要记得收受红包呀,千万别忘记了。”朋友的话纯属调侃,却意味深长。
查阅我们的党纪法规,对我们党员干部的行为、作风和纪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这么说,现实中无论何种违纪违法行为,都能在国家法规、法规和党纪规定中找到对应的惩处措施和条例。我们经常要求党员、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党纪国法,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可悲的是,管理层往往在要求下面加强学习的过程中,本身却似乎“忘记”了这些法纪条文。于是,时不时又制定出几个“四严禁”、“五不准”、“三不能”之类的规定,不仅如此,还要轰轰烈烈地大搞一番学习教育整顿活动。更可笑的是,发现有人公款吃喝,就下个严禁吃喝的文件,查到有人跑官要官,又制定个不准买卖官职的文件。明摆着有现成的党纪国法不去严格执行,非得在大法律下研订“小制度”,在大纪律下制定“小规章”上浪费人力物力,似乎如此更能体现整治力度的“加强”,整改措施的“到位”,改进效果的“明显”。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已经成了一种趋势,甚至是一种惯例。在此“惯例”的关照和教唆下,不少领导干部“心领神会”,今天被严禁了公款钓鱼,明天就该换公款旅游,后天再进行公款赌博……如此周旋,不亦乐乎。
值得玩味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脱下裤子放屁”的思维也有了进一步完善和进步。比如《关于领导干部严格自查,主动上缴收受钱物的通知》之类,要求领导干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清查,将收受的钱物主动申报并上缴。贪污本就是件不光彩的事,当初贪人钱物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占为己有,这本身就是具有一定风险成本的行为,贪者在拿人钱物的时候早已做好了承担风险责任的准备。我们让贪官给自己扇耳光,告诉别人我是个贪官污吏,如果不是脑子有些问题,以我的思维,智力正常的人是绝不会干这种傻事的。事实上,这种让贪官“主动交代”的措施能有多少效果,明眼人一看便知。
细琢磨,“脱裤放屁”的作法能大行其道,并渐成时尚,实质上还是形式主义在作祟。最能体现工作力度而最不能落到实处的办法,就是图形式、走过场。身为礼仪之邦的国人,得罪人的事大概可以列为人们最不愿干的事之一,非到万不得已,是没有人愿意和别人过不去的。而要执行党纪国法,就必须得罪人。如何能做到看起来很想“得罪人”、最终却根本不会“得罪人”。解决这个矛盾,国人的智慧可谓发挥到了极至。在形式上极尽措词之能事,在事实上大打擦边球,从而最终达到了“雷声无限大,雨点分外小”的理想境界。
“脱裤放屁”的做法还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比如明明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行驶和道路行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我们还要在红绿灯下设置一块“严禁闯红灯”的警示牌。大街上不能大小便是最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可有些地方还要贴出若干条“不准随地大小便”的标幅。吸毒贩毒一不小心就要杀头,卖淫嫖娼明显是犯罪,我们还要在娱乐场所、宾馆酒楼不辞辛苦地注明“不准吸毒、不准嫖娼”的口号。而事实上,我们越是喊口号喊的厉害的地方和场所,往往也是违法违纪最猖狂之所在。由此可见,这些口号和标语是形同虚设的,甚至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话至此,我们用玩笑的态度姑且分析一下“脱裤放屁”者的心理,估计放屁者是出于怕脏怕臭的考虑,其以为脱了裤子放屁能更卫生些。事实上,脱了裤子放的屁也香不起来,干净不起来,和穿着裤子放屁效果是一个样。
相信这个浅显的道理是不难懂的。要建立真正的法制社会,法制国家,法制秩序,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彻底告别“脱下裤子放屁”的作法。
本文已被编辑[古草]于2006-8-10 8:16:23修改过
-全文完-
▷ 进入章骁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