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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耶非耶?——由同性恋及特异性性取向厌恶疗法想到沧浪

发表于-2006年07月25日 上午10:50评论-2条

大学时代曾研习过一段时间心理学,最初的目的是混个证玩玩,其后到真有些感兴趣。

心理学我知道的不多混个心理咨询师的证也没有实践经验,前辈们说实践经验很重要。

一直以来有个问题困扰着我,就是自认为心理学上有个自相矛盾的说辞,关于同性恋的定位问题。一般恋爱心理学以及性心理学在划分时会将同性恋定位为正常性取向行为,但是在变态心理学上又将其定位为特异性性行为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同性恋现在不是犯罪行为。可能有些人听这种说辞会有些反映,不过这的确是曾经的一段时期。中国的清律曾经将这种行为定为斩立决或终生监禁。现代国际上一般也是从八十年代以后才取消对同性行为的有罪判决。我国是九十年代初取消相应条款。

就我个人来讲从没有认为同性恋或者同性行为是一种变态行为,同性行为其实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生物群体正常反应,也就是生物体中存在两性区分的动物都存在同性行为现象,只不过作为高等动物的人在某种程度上无法接受,这个无法接受如果不是先天性因素造成那么就是人的社会性决定。一般姓氏、族群意识越强烈的人群越难接受这种行为,不违背生理规律但是违背繁殖规律。

按照传统道德观念通常会把同性行为及特异性性行为划分为一种家族式耻辱行为,定位为病态行为——顺便说一下我所提及的病态行为或者变态行为是学术用语也就是中性词汇,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和侮辱性成分——同时医学与心理学方面对此做出相应的反应,由此产生一种建议性疗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厌恶疗法。

厌恶疗法、只是一种建议性疗法,之所以称为建议性疗法是因为作为治疗方对这种疗法持保留性态度,就我个人而言,如果我是从业者我绝不会建议我的心理调节对象选取这种治疗方式。但是很多治疗对相方的家属会选择这种方式。这里我强调是家属,因为治疗对象除非他是疯子才会给自己选择这种治疗方式。

厌恶疗法属于经典条件反射(又称巴甫洛夫条件反射:经典条件反射最著名的例子是巴甫洛夫的狗的唾液条件反射。即巴甫洛夫的狗对食物自然的分泌唾液)是一种联结学习的类型。这些联结被伊万•巴甫洛夫描述为有条件行为的学习--动物对刺激的反应。经典条件反射最简单的形式

厌恶疗法亦称惩罚法,它是基于经典条件反射的原理而建立的一种治疗方法。当患者的不良行为即将出现或正在出现时,附加一个令人不快的刺激,使患者产生厌恶的主观体验。经过反复实施,不良行为和厌恶体验就建立了条件联系。以后每当患者欲施或实施这一不良行为时,便会产生厌恶的体验。为了避免这种厌恶体验,患者只有放弃或终止原有的不良行为。这一疗法也是行为治疗中最早和最广泛地被应用的方法之一。

厌恶疗法主要适用于露阴症、窥阴症、恋物症、同性恋等,对酒瘾、强迫症也有一定的疗效,也可适用于儿童的攻击行为、暴怒发作、遗尿、神经性呕吐等。

厌恶刺激可采用疼痛刺激(如橡皮圈弹痛刺激和电刺激)、催吐剂(如阿朴吗啡)和令人难以忍受的气味或声响刺激等,也可以采取食物剥夺或社会交往剥夺措施等,还可以通过想像作用使人在头脑中出现极端憎厌或无法接受的想像场面,从而达到厌恶刺激强化的目的。例如,要戒除酗酒的不良行为,可以在酗酒者个人生活习惯中最喜欢喝酒的时刻进行,使用催吐吗啡或电击等惩罚性刺激,造成对酒的厌恶反应,从而阻止并消除原来酗酒的不良行为。又如,戒烟可以采用“戒烟糖”、“戒烟漱口水”等,都可以直接或间接使吸烟者在吸烟时感觉到一种难受的气味,而对吸烟产生厌恶感,以至最终放弃吸烟的不良行为。

厌恶疗法是一种医疗措施,不是政纪国法。在对行为的分析、诊断、处理及疗效评定等方面使用的是医学标准,不是社会的、法律学的或伦理学的标准。医生必须记住,你没有权力去惩罚任何人,滥用厌恶疗法很可能带来一些法律纠纷。因此,厌恶疗法的对象必须是医学上的适应症。使用的厌恶刺激必须是事先已经告诉了患者,而且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而患者又愿意接受的

书本上白纸黑字不过几行,但真正执行至少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时候在想性行为发生改变后会不会产生其他附带性疾病比如厌食症、抑郁症、惊恐、等一系列问题,而且厌恶疗法本身对意志坚强的人效果并不显著,更遑论把一个人长期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下用以药物心理两方面夹攻,怎么想怎么都不算人道。

恋物癖、异性癖、窥阴癖、暴露癖、恋童癖等确实需要有效的治疗,因为不加以控制有些会造成社会不良因素。但是对于同性恋或者同性行为没有必要带着有色眼镜,他们只不过是爱着一个或者一些人罢了,只不过他们爱的对象是同性,除此之外事业上、社会行为上、生理机能上、机体结构上没有任何异于异性恋族群之处,何必关心别人关灯之后做什么。爱与被爱是个人问题,成功与否是能力问题,与性取向无关;美国有一家电视台从头到尾工作人员都是同性恋者,节目很出色效益也很高在业界影响也很大,不是因为他们有异于常人的性取向,而是因为他们本身是能力出众的人。相对的贫民窟里也有同性恋族群,不是因为他们是由同性行为而贫穷而是因为他们所处的环境与社会因素。李银河先生——称女士位先生是一种尊重,我对于这位先生甚为敬重——关于中国同性族群调查曾做过一些相应的总结,其中提到关于同性恋者的社会阶层问题有极端化倾向,一部分是社会的精英高级白领、金领、灰领,有着高收入受过高等教育或者门第显赫,另一部分生活在贫困阶层领着低保打着零工或者在边远山区勉强维持生计,两个看似没有交集群体却因为相同的性取向被划分到一处。一面的被人报以惋惜一面的又被人嗤之以鼻,只不过是人们先看到阶层再报以态度。

国人没有两个同性恋者手挽着手出现在公众场合告诉别人他们是一对恋人的勇气,因为他们要生活,他们受不了别人背后的指指点点,受不了别人的怪异眼神。

所以有一种说法说中国是同性恋的天堂也是同性恋的地狱。

在中国两个同性亲昵无比的走在大街上不会有人认为他们是同性恋者,因为朋友之间表示关系融洽的方式也是肢体接触;相反的两个同性恋者在被人知道恋爱行为之后就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这种压力足可以把人逼死,亲人的不理解、朋友的嘲笑、同事的鄙夷、社会的不认可,乃至断绝家族关系、丢掉工作、被极端主义者追杀等等诸多的问题不是一个爱字就能说的清的。厌恶疗法有多少是被人真正愿意的,除非他疯了!看着自己心爱的人照片出现的那一刻被强行执行药物外界刺激,催吐、难闻的气味、恶心的景象、刺耳的声音……种种种种——惨绝人寰!我不认为替代他们选择这种方式的亲人是出于对他们的爱护,或者说想让他们结束这种性行为关系的主要因素不是为他们着想、而是出于一种自身怕丢面子怕异于常人的虚荣性心理。

所以我想说的是对于你无法理解或者暂时无法接受的事物为什么不报以一颗平常心给予一份包容的心态,让一切趋于祥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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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帘外落花点评:

在我国保守估计:这个群体占总人口的5%,其中女性1000万左右,男性3000万左右,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和阶层。
至于社会给它的定位和待遇,一时间可能无法改变,尤其是在法律没做出定位的情况下,中国的同性恋要走上婚姻的道路还有很长一段路。
但是在大城市,这种情况有所改善,有属于自己的圈子,总的来说,这个群体的内心有着沉重的压力。一是来自本身,而是社会。
他(她)们累着我们所有人的累,同时还加上感情取向的累,很多人迫于压力走进婚姻,把痛苦埋在家庭和自己的心底,没有走进婚姻的人,面对更多的社会压力。
在感情没有对错的路上,走得很辛苦!祝福他们!

文章评论共[2]个
齐森-评论

违背自然和人性的就是丑恶的,科学是真,无私是善,自然是美。at:2006年07月26日 上午11:09

沧浪-评论

谢谢帘外落花

问好
  【帘外落花 回复】:不谢,客气了 [2006-7-26 12:37:50]at:2006年07月26日 上午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