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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软弱无力的一点看法黄东添

发表于-2006年07月03日 上午11:16评论-4条

中国的法律是可以讲人情。我们见到法律的条文上有很多“酌情处理”的怪字,也就是说可以凭借执法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来定惩罚。比如有三个人分别偷了一条狗,按治安管理条例是罚款200元以下,他们接受三个不同执法者处罚,有可能一个罚50元,一个100元,一个200元,这就形成了做同一种违法的事受的处罚往往是不同的。而执法者是最幸福的了,只要他们开心,在一个范畴内可以酌情处罚别人,只要刑法或罚款不高于那一个最高限额就是合理合法的。又如刑法中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反正他们判罚不高于三年就是有法可依的,这种自由度使得执法者可以得到很多利益。这也使得违法者不敢和执法者争论,因为一对抗的后果是执法者不开心了,就可以加重处罚,这种滥情在中国司法界是广泛存在的,执法者没有贪要一点利,也没有违法,但伤害了司法公正。

由于上面原因,中国法律是及易造成执法犯法的,对一个违法者要重判还是轻判,一切尽在执法者的撑握之中。既然拥有了这个特权,有些违法者要得到轻判就会送上钱物,而执法者作出轻判的处罚并不违法,在对该事件不违法的前提下接受别人的钱显得堂堂正正,这种受贿的证据很难被人发现,也促使有些执法者索贿的嚣张,也就是恐吓违法者拿出多少钱来可以轻判。当然执法者并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其家属和亲朋操纵,这也是中国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族式发横财的一种手法。而且调查部门很难查出他们的罪证,因为执法者多是殉情且不违法,我国法律的漏洞太多太多,唯一的办法就是抄家,所以有些不是十分聪明的看上去清正廉洁的官员,一数他的财产他就无话可说。但很多官员并不为此所惧,他们把财产分散在家人亲朋的手中,也就是在需用钱的时候才向亲朋要,而名义上钱财不是那些官员的。执法部门也是地方政府各色人物争夺的热门,尤其是法院和公安局,大的贪官常与法院或公安局有着密切关联。

由于中国汉字可以一字多解一词多解,法律是用汉字来表达的,那么同一条法律在不同的执法者中有不同的认识,所以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判决也可以有多种处罚,而这些处罚是合法的。比如一个人开车撞死人了,那么这个人要判何种处罚呢?本来故意撞人是故意杀人,但很可能被说成是交通遇外,或死者违规在先等,就要看执法者的操作。所以有很多违法者的家属为了救出违法者,减轻违法者的处罚,只能付出的钱或者找人打理这事。执法者利用咬文嚼字的方法可以轻松断案,这也是很多披着判案合法外衣的执法者可能是受贿方。

中国可以处罚违法行为的部门非常的多,太多也是造成司法混乱的一个方面,比如法院,公安,城管,工商,税务局,河务,海关等等,而在中国太多的执法者,民众无从监督,人大代表权威不大也无从下手。

我想中国要真正的司法公正,就得改变差不多的法律习惯,用精准的数据代替某一个范畴的数据。比如某种罚款5000元——30000元,那么就要分成5000元一级,10000元一级30000元一级等用确数代替概数,就不用再靠执法者的眼光了。执法者刻意刁难民众,这是中国的普遍现象,也是百姓不相信司法公正的根源所在。视人情而定的处罚给平民造成了无尽的伤害,我国已提出依法治国的主张,那么适当的修改法律中可以讲人情的部分是明智之举。司法的不公也是中国在世界上诚信不高的一个原因。

法律条文的多解,这证明着汉字不适合于表达法律。法律本是要求精确度很高的一种技术类学科,应该像数学物理学一样多用外文来准确表述的办法,使同一种违法乱纪行为能得到相同的处罚。中国的百姓有名言叫屈死不告官,他们宁愿受辱含冤也不愿相信法律的公正,这是中国要反思的一点。有时执法者的判决无错,而是对法律条文的汉字理解不同,错的是中国汉字。法律的判决应该像算术题的答案只有一种,那么汉字究竟能不能准确的表达法律呢?如何来消除法律的歧义呢?我又想法律不受人为的控制,用汉字是无法做到的,是否可以用英语,法语等能准确表达法律的文字呢?也就是中国的法律采用双语表达。

现在一些违法的人,他受到了众多人的支持,这些人多学过法,因为初中教科书就开始接触法律。他们支持与权势相争的违法者,可能是对中国司法的不信任,也就是说不是法律撑握着违法者的命运,而是法官大权在握,看执法者的脸色处罚,是大家所不愿看到的。我们也得花一点时间去反思,我们的法律是造成社会悲剧的一个祸首。适当的调整法律依法治国才不是一句空话。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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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帘外落花点评:

中国有很多句话: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大过天……
现在通行:以罚代法。有钱就是一切,有钱可以搞定一切……

文章评论共[4]个
chen红叶-评论

其实中国的法律就是过于人情化了,让一些有罪的人却能逍遥法外,让受害人得不到补偿。
  【黄东添 回复】:人治社会的必然 [2006-7-4 20:56:39]at:2006年07月03日 晚上9:09

Xukd心言-评论

“法律的条文上有很多“酌情处理”的怪字”,
不错,看马路上的告示上就有“酒后开车可处200--2000罚款”,。。。。
要不,执法者凭什么住大房,开好车。。。。。
  【黄东添 回复】:谢谢你的理解,其实本文在了解法律的人眼中是很荒唐的,在天涯领教过了,呵呵,朋友好 [2006-7-4 20:57:32]at:2006年07月03日 晚上9:11

忧郁老人-评论

法律的弹性过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大,“人治”调整的范围就大。我们还有一些司法解释,也是橡皮筋,可以无限伸长和缩短。司法腐败,与法律本身不严谨不能说一点儿关系也没有。
  【黄东添 回复】:老师一言,东添喜欢,谢谢 [2006-7-4 20:57:55]at:2006年07月04日 上午11:31

老惠-评论

司法不独立,弊端多多也
  【黄东添 回复】:的确,朋友感谢你的到来,握手-----呵呵 [2006-7-5 19:54:06]at:2006年07月05日 下午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