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一个可怕的字眼,是法律对人的最重处罚。只有在罪不可赦时,死刑是理性极端化得到的结果。中国自古就有这样一句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条天经地义的法学原则近来被另一种声音所左右——那就是要废除死刑。
死刑是残酷的一种刑法。在我们知道历史里,现代处死的方法有:绞刑,枪决,注射,砍头。而古代更加残酷的有:凌迟,点天灯,五马分尸,乱石砸死等等。死刑的执行应该废除它的残酷性,这是各国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人性的崇高。法律对执行死刑一贯是严肃的,一贯是以人民利益为先导条件的。
废除死刑在世界很多地方是在执行着,每个国家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进行法律的选择。在法律比较完善的美国,对死刑执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执行死刑的州,也有废除死刑的州,各有各的道理。
当废死和执死的法理在争论时,人性也面临一次严峻的考验。人性需要和谐与善良,不要战争,不要罪恶。一个理想化社会次序,是人性最理想的模式。现实地想一想,却很难很难。因为难而不为之,人性又怎来展现美好?法制国家,以法而治国,而不是先来考虑人性之美。法理是每个公民必须去遵循的原则和责任。无视别人的生命,自己就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无视人民的利益,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性的美好在于理智的对待身边发生的故事和生命。
今天,在法制栏目里看到这样一个故事。一位人性湮灭的人,强j*了十几个人,然后残暴地杀死了9人,这样的人还需要他的存在吗?给他于善良对待,人性的法理又如何来体现?法理就是正义的化身,一种对无视的震慑。无法而无天,无天何安国!
以暴制暴似乎是人性的反常行为。暴力不是美,用暴力反暴力应该也不为美,这可能是废除死刑人提出的政治原则。用暴力反暴力一样也是理性选择,是暴力的正向思维。在世界范围里对死刑的执行,中国要占一倍左右。可见我们国家的治安存在很大问题,简单地学习世界废除死刑的做法,而不去从法制管理上下大功夫,会产生很被动的结果。就算废死是文明的标志,但是现在远不是废除死刑的时机!当务之急严打恶性案件,对那些贪污数量巨大的官员不要姑息。说死刑不是威慑作用的人,说死刑不是人道主义的人等等,你们都只讲了事物的一个方面。对犯罪分子讲人道,那么受害者却受到不人道的待遇。美国也有一项调查:执行一个死刑会让18个人放弃杀人的念头。战争最终目的是和平!死刑最终的目的是消灭犯罪!譬如我国规定携带50克海络因就可以判处死刑,我们废死的话,高利益的冒险就会抬头。杀人者不偿命,可能没有地方是安全的。如果贪污一千万还能堂皇地享受纳税人的钱财,那么贪污10万8万也只能是个拘留了。我赞同废除死刑就如我反对战争一样,我的人性是美丽的。前提是没有毒品,没有杀人,没有腐败;庞大的国家机器被用来造福人民,该有多好啊!这不就是马克思提出的梦幻般理想主义社会。实际上在我们古时候陶渊明所写《桃花源记》里就是推崇和谐小康社会。
废除死刑弊大于利。废除死刑对于犯罪高发的国家来说只能是纵容犯罪,有最小的成本就可以获取最大利益。人民何来安居?!贪官问题上废除死刑能感化他们手下留情,感恩于人民吗?绝对不会的!看到了新加坡法制带来的新面貌;也看到了美国废除死刑的州又拿起了死刑的工具,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工作者请不要用完美的理想主义来抵御魔鬼,实在不可行的,是幼稚的!法律是人民制定的,人民才能说了算!而不是不顾国情和国外接轨,学不像反而被其累。说到死刑,就要联系到滥用死刑的问题,这在中国是很严重的问题。我记得上世纪76年有一件事情,给我感触很深。一位拉三轮的人,和女人吵架,拉扯中把女人乳罩拉下。这样一个治安案件却在严打中被判死刑。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有28种犯罪可以判处死刑,而到1997年却增加到80种犯罪,的确是太多了。在印度只有三种犯罪可以处死:战争罪,谋杀罪,抢劫罪适用死刑。在法律层面上的完善才更重要。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应该把精力放在这一方面。不要在贪官问题上大做文章,不得民心的事情。贪官外逃里面有更深层次的权利管理问题。在虚伪的人道主义面前,法律本身就是丑陋的,国家机器本身也是丑陋的,难道也要废除吗?军队手中的枪是杀人的工具,难道为人道主义而放弃吗?“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其中“道”里面就包括死刑!这“道”是中国人之道!国家官员都遵循法之“道”,就是有千刀万剐酷刑有何畏惧!
死刑是残酷而丑陋的,但是它维护人性更多更美好的未来。这个“恶名”的代价是要犯罪者来承担!而不是用牺牲广大人民的利益来做代价。
2006年6月29日上海
-全文完-
▷ 进入咖啡茶1234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