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省市的统一部署,从6月份开始对各级党委集中进行领导班子换届。可在选拔年轻干部方面,市委一条新的规定却引起了基层的强烈反响。这条新的规定是要求“每个乡镇党委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三十岁以下、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干部。”先不说基层有无合适人选,细看这条规定,无非是市委在选拔年轻干部的时候把党校文凭拒之了门外。引申来讲,那就是党不承认党校文凭了。
关于党校文凭的是是非非这几年曾经在各地有过不少的争论,有的还异常的激烈。争论的焦点就是党校文凭是否应该被用人单位承认,是否和国民教育系列享受同等待遇。综观这几年的这些纷争,绝大多数都发生是教育、司法、卫生等等领域,虽然众说纷纭,可是在行政上党校文凭的光环却依然耀眼。这也许是和党校的性质密不可分的吧,党校是在党委领导下培养教育党的干部的学校。说明白一点,党校是培养干部的地方,是教育党员的地方,被大家誉为是共[chan*]党的“黄埔军校”。
众所周知,我国的教育体制现状是:国民教育、党校教育和军事院校教育三个相对独立和并存的教育体制。中共中央(1983)14号文件,制定的“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相当的学历和待遇。中共中央(1990)15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党校办学方式,主要是脱产学习,也可函授、面授相结合。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二年以上班次的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中共中央(1994)5号文件,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经考试合格的,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的有关待遇。
文凭作为人们受教育和学识的一种凭证。至于党校文凭在理、工、农、医、经济等行业的专业上由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而禁止通行,这是我们能理解的,可对党政机关的公务人员不承认其“合法性”的确说不过去。特别是作为党委不承认或者说不认可党校文凭就像老蒋不承认黄埔军校一样滑稽和可笑。
从法律角度讲,国家在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党校既未被撤消,文凭也未被明文宣布无效,更没有被收回,这不正说明一直在办的党校学历教育是合法的吗?,我国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规定,更没有否定党校文凭的合法性,作为依法行政的政府有关部门都不应该无根据的限制其通行。
从党委角度讲,中央文件具有绝对权威,关于党校文凭的“效力”在有关决定、通知、意见、条例里面写的是明明白白,可是在实际执行中却走了样。中央党校是党的最高学府,可是许多用人单位却把眼睛放在了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上,忽视了党校学历人才,甚至在就业、升职、晋级等诸多方面歧视党校学历毕业生,认为其文凭的含金量不高,认为是花钱买的文凭。这种“文凭至上”的观念使很多优秀人才失去了与其他人平等竞争的机会,也说明中央文件的权威在基层被打了折扣,甚至成了一纸空文。党校是干部的摇篮,可是这个摇篮里哺育的孩子到社会上却受到了就业、升职、晋级等诸多方面的歧视,这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不可否认近几年个别地方存在滥发文凭和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可问题归问题,总不能说全国所有的党校都存在滥发文凭和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吧?个别党校出了问题,不代表所有的党校都有问题呀。党校教育质量、教育特色和国民教育的质量和特色有鲜明的区别,党校在社会科学、管理、政法、哲学、理论、经济等学科方面更结合中国的实际,对中国革命和建设更具有指导和实践意义,并且知识更新极快,远远强于普通高校。
有的人说,扼杀党校教育,是行业保护主义思想在作怪,目的是经济利益,关于行业之间的利益纷争我不想多说,可我们的党委也跟着凑热闹实属不该。所以我想再一次呼吁:正确评价党校学员,正视党校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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