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遇红灯停下来时,我透过窗户看见外面一辆大卡车上载了一车迷彩服,以为是军方又在演练了。仔细一看,不对,迷彩们都没有肩章和臂章,头盔上也没有标志啊!只有袖子上有一个红袖章,当然不是“红卫兵”了,是执勤。再仔细一看,卡车也是民用的车牌,车身是天蓝色的。
正在纳闷这些不伦不类的“军人”隶属何部时,公交车又重新启动了,超过卡车时,才看见为卡车开道的是两辆皮卡车,车身的“城管执法”跃入眼中。怪不得,卡车上还有些东西了,肯定是没收的违法物品吧!有几个迷彩服正在和一个摊主拉搡,并吵闹着。车启动了,不知后来结果如何?
曾看过城管强制拆除西瓜摊时,遭到推主的暴力抵挡,城管执法人员被刺伤。摊主被初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处刑14年,摊主不服上诉,终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处刑6年。相差8年,当然初审法院考虑到此事在当地的影响,不严惩,就会使城管更不好执法,亦有“杀鸡”的寓意,更是因为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很模糊,都是伤害公民身体,很难说是想杀死,还是杀伤。嘴里喊杀的,不一定构成杀人罪,不作声的,也可以构成。不管怎么样,我都感谢终审法院的改判,维护了摊主的权利。
城管对街面的摊店,摆到街头上的,还骑着两轮车到处进行“没收”,是找什么或者说是为什么了?后才我才知道原因,是迎接什么名目的复查!
怪不得,住的那个地方,晚上人行道上的夜市,和老家的没有什么两样,有过而无不及啊,繁荣的很。卖水果的、烧烤、卡拉ok、应有尽有。还嫌吵闹睡不好觉了。这两天却没有消息了,仿佛一夜之间都搬走了,真有些不习惯了。我还在旧书摊上淘到龙应台的《这动荡的世界》和张久宣编《圣经故事(87年版)》。差不多停了半个月,现在又活跃起来了,依旧歌舞升平。
其实,城管的执法程序是违法的,城管先下通知书,不改正才强制执行。当然我们的国情都是,猫捉老鼠的游戏或者说是“游击”的方式。城管来了,我关门或者收起来,走了,我又开了,又摆出来。没收物品就算是占道经营,也要有扣押清单,行政相对人(摊主)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打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这当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的,更看到过一个房屋征收的民告官,打了差不多十年(1997年起诉,2005年赔偿)才获赔8000多元,知情者却说损失不止这个数。的确是得不偿失,几张小桌子和物品,当然不会打官司,但打不打,是行政相对人自己的权利,程序不到位就是行政违法。
其次,城管只有扣押物品的权利,无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进行强制。这是出于对人权的郑重。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对公民人身进行强制的法律,也只授权法院、检察、公安可以依法搜查公民的人身及限制人身自由。当然,我们常见的是城管、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好几家组成的联合执法,或者又叫综合执法,这显然是我国运动式执法的绝妙发明创造。公安的管辖权是对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进行侦查、处理。
城管按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应当是,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在一定的期限里,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的。城管就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并做出是否准予执行,如果说是肯定的,就由法院组织,城管协助,否则,就不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执行!
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走法律程序可能太“慢”了,没有立杆见影之效果。高举依法治国的今天,处处却是另一种依法。这是我国的有“特殊情况”就要特事特办,人治又如影相随的来了。可否用毛润之先生的那句:“你办事,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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