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毒攻毒。——民谣
中国人搞出的理论,首先要为中国人服务。——吴仲华
摘要:腐败犯罪,大都是人才型和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我们不应只看到他们犯罪行为为社会留下的创伤,也要看到他们曾对社会创造过巨大的财富。我们不应只看到他们贪婪的人性一面,而忽视了他们非凡的领导才能和富有创新的改革精神。一个人才的沦落和一位领导干部的腐败,并不能简单以《刑法》利剑将他们“终结”了事。这无疑是我们社会人才力量的损失,甚至是违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局的,同时,也是我们社会对自身监督责任的失察和漠视。
《代罪办法》的中心内容就是,针对腐败犯罪,即人才型和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在某领域曾对社会做过巨大贡献的,或犯罪嫌疑人具有非凡的领导才能的,在实施有力监督的情况下,公开宣判后,可以保留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给予公民的充分权利,继续为社会为国家贡献力量,追回国家损失;对于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可由其有直系血源关系亲人自愿代罪服刑。
《代罪办法》似有人权方面的嫌疑争论,根据兴起的灰学科学哲学理论,任何事物都是部分确定部分不确定的自然观,《代罪办法》也存在积极健康的因素,《代罪办法》一旦上升到国家意志和法律高度,则是民主、民权的崭新体现。《代罪办法》不禁破了“法律无情”的坚冰,体现了社会和法律的宽容,同时对追回因腐败产生的国家损失,防止资金外流,人才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这也是符合构筑和谐社会精神的。
正确对待腐败问题,应遵循两个硬道理:经济发展是硬道理,民主发展也是硬道理。
关键词:腐败犯罪代罪法反腐防线体系
当今世界,在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各国的腐败状况也在不断的恶化。《全球腐败状况2005年度报告》鲜明指出: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工程建设项目腐败问题正严重影响各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不但可能导致国家因负债累累而走向经济崩溃,质量低劣的“豆腐渣”工程更会危及百姓身家性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不同程度受到工程建设项目腐败问题的困扰,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已经刻不容缓。这些腐败,无一例外不是和高官们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由于体制改革存在“真空”,法律体系不健全,高官腐败案年甚一年,“风声水起”,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势。腐败不仅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构成了对政府合法性的严重挑战,也形成了严重的社会污染,使得腐败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病。多项社会调查表明,腐败已经成为民众最为关心的议题之一。如何惩治腐败、保证社会的健康肌体,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已经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党的先进性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中国腐败犯罪现象之现状
1.腐败犯罪数量有增无减
据统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2003年共查结案件13万多件,比上年同期增长8·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2万多人,同比增长6·5%。在处分的人员中,县(处)级干部409人,地(厅)级干部327人,省部级干部17人。①典型的大案要案有: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以权谋私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董事长金德琴利用职权侵吞巨额公款案,广东省湛江市特大走私、受贿案,大庆市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原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胡长清腐败案等。
进一步研究发现,腐败犯罪现象主要是与一些地方性的企业勾结在一起,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双方谋取利益。或官场“潜规则”引起的“把当官当投资,贷款跑官买官”的腐败现象。“潜规则”使官场变成了一个巨大的漩涡和黑洞,许多人难以摆脱。到了官场,谁不遵守就会被视为另类,谁不腐败就会受到排挤和白眼,甚至被淘汰出局。有些人原本素质并不差,但为了不被排斥和淘汰,只好随波逐流,最后沦落腐败的深渊。值得注意的是,在腐败犯罪案件中,其中有从数与金融部门有关,甚至与企业股票上市有关,这些案件涉案金额都非常庞大。
2.高官家族腐败案、腐败窝案逐年增多
资料显示,2004年1月至8月,中国被“双规”、隔离审查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省部级干部就有36人。另一组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22913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767人,厅局级以上干部109人。②湖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及其子王健因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1年;两被告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401万元被没收并上缴国库。参与王道生案调查的一位检察官说,80%以上的腐败犯罪案都与家庭成员有密切关系。从实际情况看,行贿人不容易直接接触高层官员,他们与官员的亲人交往相对容易些。现在很多官员受贿,往往是子女、妻子收钱后找官员办事。另外,官员通过子女办事也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表面看与自己无关,出事时也可以搞攻守同盟,只承担教养子女不当的责任。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邵道生指出,“家族腐败”具有掠夺财富的疯狂性,侵吞国家资财的数额往往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对经济危害特别巨大。邵道生认为,鉴于腐败官员及其亲属拥有大量不明财产的现状,应重新修订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同时完善金融体制,防止腐败资金外流。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的窝案更是令人担忧。2000年侦破的“慕马案”,涉及副省级干部1名,副厅级4名,正处级11名,县处级7名,非法所得2亿多元人民币。此外,黑龙江原省长田凤山和原省政协主[xi]韩桂芝案发之后,不久又有5位副省级和一批地市、厅局级干部纷纷落马,引发黑龙江省“政坛地震”,这些腐败案件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与形象。
3.腐败犯罪潜伏期在逐年变长
根据腐败犯罪案从被发现到宣布查处结果(包括宣判结果)的时间跨度来看,1992年之前的17件案例中,平均处理时间为0·41年,其中有11件当年宣布了查处结果;而在1992年之后已经宣判的43件案件中,平均查处时间为1·88年,其中只有5件当年宣布了查处结果,最长的达到了4年。从受到司法判处的情况来看,1992年之前的5起案件从被发现到被判处的平均时间跨度为1·2年;而1992年之后的26起案件的平均时间跨度为2·27年,增加了将近1倍。其中而在1992年之后的37起案件中,有22名腐败高官在第一次进行腐败行为之后,到案发前的这段时间内均都升官加爵。这说明腐败犯罪越来越隐蔽,中国的干部选拔体系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二、《代罪办法》思想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腐败犯罪诸多现象总结,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比喻:如果把社会比作广袤的森林,那么森林火灾就是社会腐败。森林火灾除了人为失火造成外,还存在由泥炭和腐殖质层燃烧而引发的森林自燃现象。而森林自然却是对林木生长有利的,可促进林木生长发育;开花结实;树木更新,防治病虫害,提高产脂量等。对于社会腐败现象,也可以以同样的观点来看问题。虽然对近些年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枪毙的腐败干部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但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难道我们的干部真得就有这么坏吗?坏到唯利是图,连死都不怕?当然不是,腐败犯罪实质是制度之罪,缺陷制度是腐败犯罪的温床。分析腐败犯罪的特征,是不断完善制度的可贵依据。《代罪办法》便是分析腐败犯罪特征而提出的新的一种防腐、反腐制度构想。
1.《代罪办法》思想的形成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现状分析来看,腐败犯罪,大都是人才型和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我们不应只看到他们犯罪行为为社会留下的创伤,也要看到他们曾对社会创造过巨大的财富。我们不应只看到他们贪婪的人性一面,而忽视了他们非凡的领导才能和富有创新的改革精神。一个人才的沦落和一位领导干部的腐败,并不能简单以《刑法》利剑将他们“终结”了事。这无疑是我们社会人才力量的损失,甚至是违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局的,同时,也是我们社会对自身监督责任的失察和漠视。除此之外,《代罪办法》的提出和形成也是有夯实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因素的。
1·1从尊重人权的角度看。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体现了中国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坚强决心。目前,我国政府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治国理念指导下,正不断提高中国人民享受所有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水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种社会的大环境和趋势,腐败分子是组成社会的一部分,也应受到人权的尊重的保护。人们对“伊拉克虐俘事件”的高度关注便是最好的佐证。
1·2从尊重人才的角度看。腐败犯罪一般为职务犯罪。抛开犯罪事实不说,毫无疑问,他们个个都是在改革风浪口磨练而成的人才。犯罪嫌疑人不是天性的腐败,他们都是在某领域具有非凡的领导才能“舵手”和“实干家”。与某些“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既不前进,也不后退。”“见风使舵,明哲保身”的领导干部来说,他们甚至是优秀的,是值得人民群众拥护的。如果因为个人腐败问题,对一个人全盘否定,是极不科学和民主的;若因此起用一批“平庸”的领导干部,又是一种社会的倒退,是无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对于人才的尊重和任用,不禁要用好人才,也要善用“犯错误”的人才。
1·3从治病救人的角度看。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xi]就明确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对于腐败分子,也是可以这么看和尝试的。挽救一位失足的领导干部比培养十个廉洁奉公的领导干部都有意义,一个重新做人的领导干部比原本十个廉洁奉公的领导干部都懂得珍惜自由,珍惜拥有,势必洗心革面,努力创造性工作,其主观能动性强,工作效率高,是不可与普通人而语的。可为社会节约大量人才成本,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代罪办法》的主要内容
《代罪办法》的中心内容就是,针对腐败犯罪,即人才型和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在某领域曾对社会做过巨大贡献的,或犯罪嫌疑人具有非凡的领导才能的,在实施有力监督的情况下,公开宣判后,可以保留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给予公民的充分权利,继续为社会为国家贡献力量,追回国家损失;对于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可由其有直系血源关系家属、亲人自愿代罪服刑。
《代罪法》草案提纲如下:
2·1《代罪办法》宗旨:遏制社会腐败,体现社会民主。维护腐败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国家财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2《代罪办法》任务:同一切腐败犯罪嫌疑人做斗争,改造和挽救腐败犯罪嫌疑人,积极督促腐败犯罪嫌疑人发挥才干,发展经济,追回国家财产损失,造福中华民族。
2·3《代罪办法》适用范围:仅限在某领域曾对社会做过巨大贡献的,或具有非凡的领导才能的腐败犯罪嫌疑人。
2·4《代罪办法》原则:
2·4·1公开原则。申请适用本法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并不能免于刑事处罚,也应公开审判和宣判;
2·4·2自愿原则。腐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可由其有直系血源关系亲人自愿代罪服刑,不可强制执行。
2·5《代罪办法》实施细则:
2·5·1腐败犯罪嫌疑人申请家属、亲人代罪请求批准后,应立即恢复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力、工作权力以及一切党内职务和社会职务,或根据实际情况调往合适的工作岗位;
2·5·2公、检、法行政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应专门组成联合监督小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权力监督和不定期经济审察;
2·5·3腐败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贡献须进行量化管理,并与经济指标挂钩,最大限度地追回国家财产损失;
2·5·4自愿代罪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家属、亲人的减刑与腐败犯罪嫌疑人项目经济效益成相应比例,促进腐败犯罪嫌疑人努力工作;
2·5·5自愿代罪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家属、亲人服刑应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合理安排;
2·5·6自愿代罪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家属、亲人的服刑期满,应完全恢复自愿代罪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家属、亲人的公民权力,对其腐败犯罪嫌疑人的监督措施也应逐步放松或取消。
《代罪办法》似有人权方面的嫌疑争论,根据兴起的灰学科学哲学理论,任何事物都是部分确定部分不确定的自然观,《代罪办法》也存在积极健康的因素,《代罪办法》一旦上升到国家意志和法律高度,则是民主、民权的崭新体现。《代罪办法》不禁破了“法律无情”的坚冰,体现了社会和法律的宽容,同时对追回因腐败产生的国家损失,防止资金外流,人才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这也是符合构筑和谐社会精神的。
三、《代罪办法》对构筑反腐防线体系的作用
200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并宣布将立法反腐。
《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该体系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原则。不难看出,《实施纲要》强调预防,《代罪办法》强调惩治。虽然很多地方大有出入,但却互为作用,甚至可以说《代罪办法》是《实施纲要》在构预防腐败体系中的有力补充。
1.《代罪办法》对防止腐败犯罪嫌疑人流窜境外有着积极的作用。从2004年反腐实践来看,腐败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出境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兼金温铁路温州段建设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100余万元后,举家逃往美国。另外,山东齐鲁实业公司原总经理刘慎湘贪污公款200余万元、挪用公款400余万元携款举家逃往美国。《代罪办法》主张人权意识,“外甥打灯笼——照旧(舅)”则可降低腐败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压力,规避风险出逃。腐败犯罪嫌疑人只要有一线生机,就不会走上背离祖国的道路。
2.《代罪办法》对防止国有资金外流,追回国家财产有着积极的作用。腐败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必会携带或转移大量国有资金,造成资金外流。另外,检察机关境外追逃的费用成本也是十分巨大的。《代罪办法》主张腐败犯罪嫌疑人不限自由、不撤官职,则可以稳定腐败犯罪嫌疑人,将功赎罪,逐步追回国有资金,稳定社会经济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皆有利处。
3.《代罪办法》斩断腐败犯罪嫌疑人与黑社会联姻有着积极的作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调查团在对南方几省调查后说:黑势力现在已经到了“寇深祸亟”的地步。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呈现出一个明显特征,即与腐败联姻。在腐败的滋养和权力的庇护下“发展壮大”,并与腐败在犯罪的道路上相互照应,并辔同行,形成了当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的罪恶“双驾马车”。④《代罪办法》主张民主监督,且有公、检、法行政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应专门组成联合监督小组全面监督帮教,可斩断腐败犯罪嫌疑人与黑社会的联姻,摘除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打击黑势力犯罪,避免黑势力集团拉拢和“轰倒”更多的领导干部。四、《代罪办法》的两条商榷意见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21世纪新阶段,随我国改革发展的深入,反腐体制和工作方式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按住葫芦浮起瓢”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严峻。正确对待腐败问题,应遵循两个硬道理:
1.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反腐和《代罪办法》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一切公务活动,尤其是反腐工作和措施,都是不能以损失纳税人的钱为斗争方法。理解和制定《代罪办法》离不开经济发展是硬道理的理论。
2.民主发展是硬道理。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度要逐步贯彻“民有、民治、民享”(林肯语)的理念,使中国的民主制度内容更加丰富和广泛。民主的发展才是社会的发展,民主的进步才是社会的进步。人民的腐败问题由人民自己解决,民主是解决任何社会问题最经济、最有效、最本质的方式。《代罪办法》的灵魂便是高度民主,高度民主的社会,腐败现象便没有了“藏污纳垢”的地方的。另外,许多“领导”提及的诸如“规范的思想教育制度,严密的权力制约制度,建立及时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反腐的意见林林总总,但都没有跳出《实施纲要》的框架,讲道理还照本宣科,“本本主义”是对防腐反腐斗争是没有利的。“两个硬道理”“汇百川众流”,理应成为新世纪人民的“圣经”,指引我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
参考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胡长清案》,2004.5.11
②中国青年报,《贪官家族腐败案逐年增多全家同流合污狂掠财富》,2004.12.31
③中国经济时报,《透析20多年之怪现状中国高官腐败呈现十大趋势》,2003.6.2
④中新网,《聚焦黑社会与腐败联姻四大形式已形成双驾马车》,200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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