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远明,一个揭露地方干部违法行为的普通干部,一个勇于说出真话的普通公民,却因为说出了真话而遭到了残忍地报复。当在《南方周末》上读到这则消息时,我心中那根脆弱的弦仿佛被狠狠地拨动了一下,发出了一种悲愤的声响。
作为一个国家干部——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却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坚持不懈的向自己身边的政治力量做着斗争。从1982年踏入仕途开始,他曾举报两任县领导、多名民企老板,并揭发了武胜县狂犬病疫苗缺失、大搞面子工程等问题。在人民心中龚远明是一个为群众说话、为群众办事的好官。而在被龚远明举报的官员、老板那里,龚远明却是挡在他们升官发财道路上的拦路虎。终于,他们忍不住的时候,开始向这只拦路虎下了毒手。今年4月3日,龚远明回家时被歹徒砍成重伤。据报道,突袭导致龚远明右脑血肿、脑腔存有积血。左耳被砍断。此外,他左脚脚筋也被割断。当我读到这些文字时,沸腾的心久久难以平静:作为一个中国官员,一个普通公民,为什么仅仅说了一点真话,就得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
龚远明所做的工作实质上是反腐过程中的一步,只不过是来自民间的个人力量的反腐。针对这一问题,我将从个人力量和新闻媒体两方面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个人力量。和强大的腐败力量比起来,个人力量则显得微不足道,个人力量和腐败力量对抗无异于鸡蛋碰石头。即使侥幸取胜也将付出惨重的代价。龚远明就是一个例子。也有人事不管己的说他活该,人家都匿名举报,就你爱出风头,实名举报?这下栽了吧。对于这些言论,我无话可说,只是为这些冷漠的“看客”感到悲哀。
龚远明是怀着“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大气魄以身涉险。这样的壮举让我由衷敬佩之余也不免感到深深的悲哀:我们什么时候才会有一套明确的法律来保护这些“先驱者”的安全?我们还需要多说龚远明这样的悲剧才能铺平通往法治的大道?
针对这一问题,媒体的讨论大都在围绕着“中国应尽快建立检举人保护法”的问题喋喋不休。然而,还有一更本质的问题却涉及寥寥:即中国法律的滞后性。回顾过去,我们有了孙志刚事件,才有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我们的矿难死了多少人,才有了《安全生产法》……同样,这一次有了龚远明,才有了“中国应尽快建立检举人保护法”的讨论,然而,这一法律是否能出台还尚且是个未知数。
再看看以前那些举报人的命运: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郭光允,每天花一半时间治病,被迫不问世事;举报平顶山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吕净一,妻子被杀,自己也受伤;举报“慕、马案”的周伟带着冤屈因病离世……
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我们每一次法律的出台都要以这许多人的生命为代价?为什么我们不能未雨绸缪,在事件发生前就制定法律尽量避免这些悲剧呢?
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斯蒂芬·莫尔指出:“民主依赖于消息灵通的民众能够参与公共决策,而又不担心会受到法律惩罚,除非他们的指责是恶意中伤,这取决于民众不在过度保密造成的无知状态中受到严重伤害。”说到底,法律的“滞后性”向“预防性”转变,还是要靠民众积极参与公共决策。法律是为了保证老百姓的利益,没有老百姓的广泛参与,法律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和底层的老百姓脱节。这是我国由“人痔”向“法治”过度的重中之重,也是民主化改革的大势所趋。
二、新闻媒体。这点是由龚远明事件的一个延伸。我认为,来自民间的反腐力量,一个是像龚远明这样的个人力量,另一个就是新闻媒体。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虽然相对于个人力量来说,新闻媒体很强大,但相对于强大的腐败力量来说,它却具有脆弱性和无效性。
脆弱性指的是,相对于强大的腐败力量来说,新闻媒体不仅是孤军奋战,而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打个比喻,两个士兵对战,一个是手持长矛,全身穿上坚硬的盔甲,另一个士兵只穿着单薄的衣服,手里什么也不拿。你说谁能打胜?我相信只要是iq正常的人闭着眼睛也会想到。制定一套保护他们的法律就相当于给他们穿上一副坚硬的盔甲。只有这时,像龚远明这样的人才不会被伤害。
无效性指的是作为本应拥有“第四种权力”新闻媒体,实质上却并没有真正拥有“第四种权力”,而是被政府严密控制着。而具体下来,相当一部分又被腐败力量控制着。因此,你让腐败力量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异于痴人说梦。
《时代》周刊主编亨利·格伦沃尔德曾指出:“如果其权力不受独立的新闻界监督的话,甚至一个靠民主选举上台的宽厚政府也会腐化。”因此,新闻界的独立地位及监督作用于政府于人民都是有利的。这也是同毛主[xi]早先说过的走出腐败怪圈的“全民监督”相辅相成的。
“第四种权力”的回归相当于给士兵装上一把锋利的长矛。这时,坚硬的盔甲、锐利的长矛、高昂的斗志,三者齐具,腐败力量也就不足为惧了。
让我们再一次看看病床上昏迷的龚远明,以后再也不能站立起来的龚远明。
我们总是轻松地说:正义必定战胜邪恶。可是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战争中,谁又来保护正义呢?
本文已被编辑[韵无声]于2006-6-15 10:47:36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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