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名字响堂,颇有几分霸主气概。建成国以来,邮政行业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叫谁也难免不含几分王者之气。“天下唯此一家”、“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所以,谈起邮政服务,着是不敢让人恭敬,甚至令人顿足捶胸,无比愤概——可是这口气也没地方撒,遇到邮件丢失、邮票贬值,也只能“打掉牙齿和血吞”。
近两年来,人们对自身的利益越来越重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主管部门也有所行动,尤其是对一些行业中的“霸王条款”通过媒介的公示,已经大有改观。不过,总觉“毛毛雨”似的,对待中国邮政这个巨头,却似“金兀术”见了“岳家军”,怯了阵,可谓“憾山易,憾邮政‘霸主’难”。国外有一位诗人说:“失去束缚,没有想象力可以阻挡住悲哀。”中国邮政没了管束,我行我素,“罪恶昭昭”
罪之一:平常邮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邮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可不负赔偿责任。这无疑是给了邮政企业特权,所以部分邮政企业拿着“法律”的“尚方宝剑”,干起“非法”的勾当。据报载:安徽某文化公司与当地某邮局常有业务来往,以每封信0·35元对外发信,前后发信数百万封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文化公司业绩下滑,认为邮局动了手脚,于是展开了秘密调查,果不其然,该文化公司在一家垃圾回收站发现了自己通过邮局发出去的信,数量惊人,竟超过百万封,获得几十万元,令人瞠目结舌。双方后来打起官司,结果却“不详”,各地报章均没的任何“消息”。我们姑且不论邮政企业每丢失了多少平常邮件,对于这样大肆对平常邮件故意丢弃之行为,我们又有什么方法去监督,以避免类似事件不再重复发生?邮政企业对待平常邮件无从查起之说法,是不是就是对平常邮件的不尊重的一种态度呢?如果这种态度存在,我们能指望邮政企业部门对自身的体制反省和改进吗?平常邮件,我们邮费付了,东西托付给邮局了,信件丢失和遗弃,怎么就没人负责了呢?难道每个寄平信的人都只有“听天由命”吗?最后我们不禁要问一问“邮政霸主”,谁为丢失的信件负责呢?
罪之二:巧立明目,私乱收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西一家邮局强调“邮票须在本局购买,否则信件到不了收件人手里。”另外,还主动上门服务,收取服务费,简直就是“强取豪夺”。在江西财经大学的收发室里,随处可见一堆被邮局退回来的信件。这些被退回的信件上都盖有一个退信印章,并且注明了邮票已“污染”、“破损”、“伪票”等理由。被退回来的还包括邮资封,本不需要贴邮票的邮资封则被盖上“非标准信封”的退信理由。邮局私自乱收费的事件并不鲜见,但如南昌某邮局这样明目张胆、巧立名目的做法,邮局到底吃错了什么药,有什么胆子,以致胡作非为而无所忌惮?看过古装片的人都知道这么一句顺口溜: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路过,留下买路财!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我国的邮政业务,合适不过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虽然早已在各个领域展开,但在邮政这一块,似乎还毫无触及。每次“两会”讨论的热烈,但实质性的修正工作却少有耳闻。到如今,我国的邮局仍没有脱掉政府的外衣,经营上政企不分,形成了“自然垄断”,“霸主”气概愈发“盖气冲天”了。
罪之三:大量发行邮票,造成邮票贬值,坑害消费者。2005年4月4日,程建国起诉特快专递不准贴邮票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程先生认为,邮局不准用户在特快专递上贴邮票违反了《邮政法》,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付费方式的权利,邮电部自己制定的特快专递禁贴邮票的规定是霸王条款。一位个体邮商说:“我们买邮票时你也没说不让用,邮票压到手里后邮政局限制使用,明显不公吗。”《京华时报》特别报道分析:由于纪、特邮票的超量发行,导致这种邮票大量库存,部分纪、特邮票被低价卖给了票贩子,然后流到集邮市场,由于数量过大,集邮市场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国家邮政局邮资票品管理司综合处工作人员王先生承认,现在市场上出现的打折纪、特邮票,可能是一些邮局内部人违规操作,低价卖出邮票导致。北京四达邮币社董事长王国强说,他从集邮公司可以拿到4折到6折的价格,最高的一款湖南风光邮票甚至打到1折。集邮者苗先生称,集邮者手中拥有了大量贬值了的大面额邮票,无法使用在普通的平信上。特快专递所需要的邮费面额虽然较大,却因为不能使用邮票,导致这些大面额邮票几乎没有用武之地。“就因为这个原因,邮票不但不能保值,更谈不上增值,现在面值8元的邮票4元就可以买到。内地发行的50元邮票,在香港14元卖不出去。发行了邮资证券却不让用,废品一样!”程建国对媒介说,他从18岁开始集邮,至今已经有26年。在集邮最热的时代,他大量买进各种纪念邮票,现在,他手里有面值7万多元的邮票,而市值却只有4万余元。无形之中,坑害消费者,此不为罪也。另外,在北京邮政企业中,除北太平庄邮局外,其他邮局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遇到大宗贴有邮票的信件,一律拒收。理由是,不能过邮资机,需人工打邮戳,无人,也没有时间。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邮政之罪,罄竹难书。究其原因,是我国《邮政法》已经不适时宜了。《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四十条同时明确强调,凡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处以罚款。问题一目了然,邮政企业的种种罪行,是作为行业法的《邮政法》在背后作怪,并为这一“绿色通道”保驾护航。
在当今法治社会里,法律和制度是维护自身利益最有利的武器。法律反映社会的普遍规律和人民的利益,就能很好地维护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反之,则会阻碍社会前进,影响社会这个大机器的正常运转。如今,旧有的《邮政法》正处于这样一个危险的状态,和社会上的其他“器官”很不协调、和谐。所以,从长远利益出发,消除市场经济中这一自然垄断的症结,全面修订现有的《邮局法》应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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