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到一篇题为《农民有望与市民“同命同价”》的新闻(见2006年3月27日《法制早报》),称“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居民有望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笔者真是喜出望外,我的父老乡亲,我的农民兄弟姐妹,在生命价值上总算快要享受市民待遇了。
近年来,农民与市民“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特别是去年底,重庆市发生的一起车祸更将这个焦点问题推到风口浪尖。重庆市三名花季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不幸遭车祸全部丧生,三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其中一名少女获得的死亡赔偿却不及另两名同学的一半。难道是这名少女没有另两名同学漂亮?非也,因为这名少女是农村户口,而另两名少女却是城市户口。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很多人把造成农民与市民“同命不同价”的责任投向长期没有打破的城乡二元户籍体制。表面看来,这话不无道理,如果我国早日把城乡居民统一为一种户籍制,“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就不会出现了。实际上,这种不公平的根源并非是户籍制度,而是源于法律的不公。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出身卑微还是高贵,无论你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在法律上是没有贵贱之分的。翻开《民法通则》,里面也没有对死亡赔偿实施城乡差别待遇的规定。造成农民与市民“同命不同价”的根源,肇始于1992年1月1日开始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根据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通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不过,这个办法已从2004年5月1日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取代。《道路交通安全法》废除了通过受害人的户口类别来确定赔偿标准的歧视规定,比之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无疑更加公平正义。不料,在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区别市民与农民的赔偿标准。根据这条规定,城镇、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悬殊很大,比如重庆市城市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农民的3·6倍,相差133720元,而北京市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与农村居民的相差15万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是对九亿农民的生命漠视,更不符合和谐社会的根本要义。这种现象只会加深农民的贫穷,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为,由于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越是处于弱势的农民,一旦遭遇灾难就会是雪上加霜,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不可避免地加深农民的苦难。现在我们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果不消除对广大农民朋友的歧视,新农村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农民与市民“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刘爱平、张力等人为此递交了议案,呼呼必须消除城乡居民地位上的差别歧视,全面清理那些对农民不平等的条款。3月份,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此事正在展开调研,可望在不久的将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这个消息,对全国九亿农民来说,当然是件天大的喜事。只是,笔者在感到振奋之余,心底依然存在着一个疑问:不知道这个“不久的将来”到底要多久?
2006年4月18日上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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